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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44:53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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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究竟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一直是审判工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由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存在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我国刑法对此又没有明文规定,能否正确区分二者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相适应,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当今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笔者力图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剖析,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裨益。
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的本质,学界存在“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折衷说”、“法条竞合说”等多种学说。
(1)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罪名,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而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罪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3)折衷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1]
(4)法条竞合说。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2]
通过对上述几种观点的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为:想象竞合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外,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1)从事实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①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②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③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④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⑤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⑥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2)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是刑法。随着新刑法的公布与施行,这种情况已不存在,但不排斥将来会存在。)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
二、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异同
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有极大的相似性:①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②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③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正因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所以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其次,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3]再次,“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4],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再次,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最后,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也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
三、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处理方法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第3款又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饿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轻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档案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有以下两种: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注释】
[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2]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8页。
[3]翁国梁著:《中国刑法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版,第189页。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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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四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国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元。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使用人要付给过渡费,被拆迁人每户每月80元,采暖期间每户每月120元。

同一区域、同一项目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统一。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执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

(一)菜田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亩);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长度40米以上,宽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96元/平方米(1973.34元/亩)。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年产值标准1.84元/平方米(1226.67元/亩)。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45元/平方米(966.67元/亩)。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九条 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

第十一条 征地前,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征地时不予补偿。

恶意投资建设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谓温室、大棚和其它畜禽养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政策,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经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搭车建设住宅等与规模化养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合法建筑、符合标准的畜禽场舍等设施,征地时依法给予补偿,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

规模化养殖用地,征地时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机动地的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同意后确定。

未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的,由发包人依法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以攫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非法转包、破坏耕地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机关干部以骗取征地补偿费用为目的,以转包为名购买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租赁集体土地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伙等方式参与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私搭乱建附着物,违者由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现场,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和经评估后提存补偿资金,可以先行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擅自设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自立政策,超范围、超标准给予补偿,构成扰乱征地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拆迁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1999年国家对进口化肥等物资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1999〕11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6
9号)下达。现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42号),化肥免征增值税的品种不变,但免税手续改为:进口单位需同时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
《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持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各关在核准上述两证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并按现行规定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为统一操作,加强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免增值税均由进口地海关办理。
三、粮食、植物油、羊毛等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税率的商品,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属合法进口并原产于实行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的上述商品,应按配额内税率征收关税。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减半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减征。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