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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3:48:53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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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及企业检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负责全国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的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分为突击抽查监督检验,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四条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质量规程第10条。
第五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要求
一、年产量10万卷以上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生产企业每半年向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寄(送)样1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质检站每年向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寄(送)样1次。
二、企业样品必须随机抽样,取样位置按GB326—89标准进行,样品必须是近一个月内经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三、样品数量0.5m×1m×2为寄(送)方便可裁成0.5m×0.3×6,包装按抽样要求全封闭包装(中间用纸隔开)。
四、寄(送)样同时寄(送)出送样单及物性自检(同卷样品)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五、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及自检报告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发出对比结果报告。对比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当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与企业(或质检站)检验结果误差较大时,中心可邀请企业(或质检站)人员到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共同研究分析,进一步统一检验操作。
六、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颁发表扬证书,并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进行质量整改处理。
第六条 建筑防水材料质检中心日常对比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检验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送检单位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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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9号 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9号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
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钨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年均钨出口量在160吨(含)以上,锑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平均每年锑出口量在170吨(含)以上(均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2、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钨生产企业应以钨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或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锑生产企业应以锑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4、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3款相关标准。

  二、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白银出口配额的企业,其考核业绩仍参照2010年相关标准,即2008年白银产量及出口(供货)数量。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40吨(含)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之和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内销数量计算;

  3、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2款相关标准;

  4、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5、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6、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7、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具有2007-2009年从事白银制品的经营业绩;

  3、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以上(西部地区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8年统计数据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数据为准;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经营企业的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以上(以2009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锑经营企业的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以上,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750吨(含)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经营企业的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锑经营企业的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十)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资格。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10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2010年钨、锑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白银中央管理企业依据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2011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报送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商务部对符合申报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并对外公布。同时,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附表:2011年钨、锑、白银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7872905.xls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4]6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结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增量,优化存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我市资源和比较优势,稳定发展第一产业,加快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调节为主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机制;坚持吸引外资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进一步推进我市对外开放,积极参与长三角经济区的经济合作。

第三章 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大力支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基地建设。以良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产业链开发,大力发展农林畜水产品深加工。
  第五条 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环保产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积极培育具有我市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在突出产业、资源和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
  第六条 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为核心,加快产业技术装备升级。以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作为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突破口,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改造、重组,进而提升纺织、建材、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坚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学技术,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八条 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从体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扭转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局面,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就业容量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贸、餐饮、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要进一步提升档次;对知识密集度高、在市场发挥中介作用的会计、律师、咨询等新兴服务业,要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对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国家发展潜力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服务领域,要完善发展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工业信息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加快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升级,促进第一、第二产业调整,提高我市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区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认真贯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深入实施《环杭州湾产业带湖州产业区发展规划》。发挥湖州的区位、人文、生态优势,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的步伐,培育和汇集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努力把南太湖产业带和临杭产业带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一流的生态产业带。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是指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管理投资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需要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市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鼓励类中除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外,适用于市辖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十二条 列入鼓励类目录的依据:
  (一)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市比较优势,推进四大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十大全国先进制造中心的建设。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依据: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可替代;
  (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禁止类目录的依据: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环境污染严重,特别对水资源污染严重,不利于生态市建设;
  (三)产品质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对符合《湖州市产业结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在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土地供应、财政、税收政策、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八条 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中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国家目录淘汰类和市目录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已建成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选育、保种和开发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3.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4.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氨基酸、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植物提取添加剂)、幼龄畜禽饲料生产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7.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8.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9.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0.商品粮、油、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1.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2.旱作农业、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及生态农业建设
  *13.观光农业、创汇农业
  14.水产品生态养殖
  15.农作物秸秆氨化养牛和机械化还田
  16.奶牛养殖
  17.土壤肥力培育及测试技术开发
  18.食用菌菌种培育及开发
  19.森林灾害防治
  20.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
  21.有机资源及有机肥料开发利用技术
  22.畜禽疫疫苗、畜禽养殖业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3.果、茶、蔬菜等农产品的绿色生产技术
  24.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设备及技术
  25.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6.植树种草工程
  27.水土保持技术开发及工程
  28.生态示范工程
  29.速生丰产林工程
  30.竹林基地建设
  3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2.防护林工程
  3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34.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35.木质复合材料生产(木-塑料、木纤维-合成纤维、木材-金属、木材-玻璃纤维复合等)
  36.木材功能性改良
  37.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
  *38.竹、竹叶提取物生化产物及其衍生物技术开发
  3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
  4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
  41.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2.优质林业种苗工程
  43.中幼林抚育工程
  44.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
  二、水利
  *1.东西苕溪防洪及主要入湖娄港拓浚工程
  2.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3.山区人畜饮水及水源工程
  *4.供水水源及区域调水工程
  *5.堤防维护及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7.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
  9.城市防洪工程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1.水能资源保护及开发
  12.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开发制造
  13.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14.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列软件开发
  15.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防治
  2.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制造
  3.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
  4.洁净燃煤技术开发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热电联产
  *4.抽水蓄能电站
  5.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8.继电保护技术开发
  9.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
  10.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1.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
  五、石油天然气
  1.天然气及成品油储存和管道输送的网站建设
  六、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
  *3.铁公水货物中转设施建设
  4.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的技术、材料开发
  七、公路
  *1.高速公路新线建设,国道、省道改造
  2.国道主干线公路建设
  3.公路智能运输系统技术开发
  4.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
  5.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6.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7.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8.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八、水运
  1.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建设
  2.水运安全保障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
  3.水上集装箱运输
  九、航空运输
  1.航空货物装卸、货场设备、仓储设备、集装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十、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3.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4.数据通信网建设
  5.智能网等新业务网建设
  6.宽带异步转移模式网络建设
  7.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8.IP业务网络建设
  9.通信链路实时调度系统(交叉连接)建设
  10.邮政金融网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路由器、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制造
  13.工作站、高性能服务器制造
  14.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含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制造
  15.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16.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等)制造
  17.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制造
  18.软件开发生产
  *19.工业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应用软件开发
  2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2.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须经国家批准)
  24.数字电视产品(包括传输设备、机顶盒、数字彩色电视机)制造
  25.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
  *26.机械化、自动化清洁生产工艺的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绿色蓄电池制造
  27.移动通信用射频电缆制造
  2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29.3英寸以上铌酸锂、钽酸锂单晶及晶片制造
  3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3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32.IC卡及读写设备制造
  33.企业信息化及金融电子系统建设
  十一、钢铁
  1.钢水炉外精炼
  2.转炉溅渣护炉
  3.高效连铸
  4.连铸坯热装热送
  5.冶金综合自动化
  6.微合金钢冶炼
  7.大中型不锈钢冶炼
  8.冷轧不锈钢材生产
  9.表面镀锌(锌铝)、彩色涂层
  10.石油油井管及油、气长输管生产
  11.冶金炉窑及节能技术开发
  十二、有色金属
  1.稀土深加工及应用
  2.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技术开发及生产钢水炉外精炼
  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制造
  5.高性能能源新材料生产
  十三、化工
  1.氮肥企业的节能改造
  2.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肥生产
  *3.污染轻、生产工艺清洁的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的开发和生产
  *4.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5.新型除草剂开发与生产
  6.生物可降解塑料(含农膜)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7.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8.环保型涂料生产
  9.新型生物化工产品、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的生产
  10.新型高效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11.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2.利用废轮胎颗粒制造改性沥青技术开发
  13.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制造
  14.单系列日产500吨及以上聚酯和新型聚脂(PTT、PET、Co-pet等)生产
  15.纺织和化纤用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生产
  16.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17.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四、建材
  1.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及新型建筑密封材料、新型环保型磨擦与密封材料的生产
  2.年产三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及装备的开发与制造
  3.优质塑料门窗及年产万吨以上塑料管材生产线建设
  4.城市供水新型管材技术开发及制造
  5.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6.节能玻璃、保温隔热玻璃、中空玻璃、安全玻璃、工业用技术玻璃制造
  7.非金属矿超细、改性深加工
  8.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9.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10.高性能玻璃纤维制品、织物生产
  11.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十五、医药
  1.新药开发与生产
  2.药用生物工程新技术开发
  *3.新型畜、禽、渔、蚕用药物、生物兽药、林业病虫害防治药物开发与生产
  *4.生物工程药物、诊断试剂开发与生产
  *5.出口前景好、环境污染少的原药及医药中间体
  6.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生产
  7.新型诊断试剂生产
  8.新药筛选技术与筛选模型开发
  9.新菌种培育
  10.发酵过程自动控制
  11.高产基因工程菌生产
  12.天然类药物生产
  13.中药有效成份的提炼、纯化及分析技术开发
  14.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结晶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拆分技术开发
  15.酶技术开发
  16.输液软包装技术开发
  17.药用丁基胶塞生产技术开发
  18.优质、丰产、地道药材技术开发及野生变家种技术开发
  19.中药饮片全浸润炮制工艺技术开发
  20.新型医疗器械及制造技术开发
  *21.新型卫生医用材料生产
  22.医药生产废水处理技术开发
  23.填补国内空白的药物制造
  24.中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开发
  十六、机械
  *1.高技术专用机械设备及机电一体化产品制造
  *2.节能型微特电机、伺服电机、步进电机、汽车电机制造
  *3.现代物流仓储机械、自动立体车库与自动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5.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新型传感器制造
  7.新型绝缘材料制造
  8.在线自动测试技术及系统开发
  9.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制造
  10.智能式低压电器制造
  11.高强度异型紧固件制造
  12.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4.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制造
  17.消烟除尘成套设备制造
  18.环境监测仪器及测试仪器制造
  19.粉煤灰储运、制砖成套设备制造
  20.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大型纯水水处理设备与元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22.苦咸水利用(膜法)技术与装备
  23.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制造
  24.农、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25.生态农业设备制造
  26.农业(棉花、水稻、玉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制造
  *27.竹木机械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28.大型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制造
  29.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仪器仪表及集中控制设备制造
  30.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31.城市园林绿化型草皮工业化生产技术及设备制造
  32.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技术和设备制造
  33.安全供水及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4.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十七、汽车
  1.汽车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2.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
  3.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开发与制造
  十八、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内河特种船舶及内河航运钢质货船设计及制造
  十九、航空航天
  1.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二十、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多层薄膜生产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生态皮革以及皮革后加工
  6.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7.新型复合材料制造
  8.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0.5米以上)、防渗土工膜、降解塑料、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的开发、制造
  9.节能照明产品生产及技术开发
  10.环保节能家用电器生产及技术开发
  11.新型生物发酵食品、功能食品生产
  12.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档纱线、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14.高仿真化纤、高档纯棉及混纺面料生产
  15.利用高新纺纱、织造技术生产各类高档纺织品
  16.碳纤维、芳纶纤维、高性能氨纶、绿色生态可降解纤维(PLA、Lyocell等)、高强高膜聚乙烯纤维、高技术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
  17.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18.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
  19.利用高新技术、自控技术的高档服装生产
  20.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
  21.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及技术开发
  22.单线能力2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及技术开发
  23.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4.清洁纺织生产技术开发
  二十一、建筑
  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
  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
  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
  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
  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
  9.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
  1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11.建筑节水技术开发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公共交通建设2.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3.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4.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5.城镇燃气工程
  6.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7.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9.城市汽车燃气改造的加气站工程
  10.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11.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12.城市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综合利用工程
  13.住宅产业化综合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二十三、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
  *2.畜牧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3.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4.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5.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6.采矿植被和污染土壤恢复工程
  7."三废"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
  8.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9.工业行业高浓度、难生物降解废水治理技术开发及工程
  10.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开发
  11.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开发及材料生产
  12.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3.工业零排放示范工程与清洁生产技术开发
  14.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尾矿库、废石堆、冶炼渣、水浸渣、特别是酸性废物堆场)环境生态修复或重建
  *15.杨子鳄自然保护区、龙王山自然保护区、二迭纪灰岩保护区、环太湖绿化保护林带、森林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开发
  二十四、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旅游度假项目、专项旅游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大型游乐项目建设
  8.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及生产
  12.租赁服务
  13.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4.文物保护
  15.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16.就业咨询、中介及培训服务
  17.高等学校、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8.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20.养老服务及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设施建设
  2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3.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4.地级及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6.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交易、技术咨询、专利等科技服务
  27.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科技、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咨询
  *29.电子商务、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服务、信息化工程策划承包监理、信息应用系统等工业信息服务
  30.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31.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2.商品标准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33.物流信息、商业情报、市场调查、公共关系、快递服务、房地产服务、安全服务等商贸服务

第二类:限制类

  一、钢铁行业
  1.转炉炼钢项目
  2.电炉炼钢项目
  3.铁合金项目
  二、有色金属行业
  1.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铜项目
  3.电解铝项目
  三、化工行业
  1.石墨阳极法烧碱项目
  2.20万吨以下联碱装置
  3.新建碳酸氢铵生产线
  4.电石生产装置
  5.四氯化碳项目
  6.新建20万吨/年以下醋酸装置
  四、医药行业
  1.利福平项目
  2.氟哌酸项目
  3.布洛芬项目
  4.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
  5.一次性注射器项目
  6.一次性输血器项目
  7.一次性输液器项目
  8.直颈安瓿项目
  9.片剂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10.硬胶囊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五、建材行业
  1.非浮法及普通浮法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线
  2.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新建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窑项目
  4.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5.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6.单班年产量小于2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生产线
  六、机械行业
  1.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2.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3.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4.新建矿岩破碎机制造项目
  5.新建磨矿机制造项目
  6.新建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新建三轮农用运输车项目
  8.新建四轮农用运输车项目
  9.新建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0.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11.新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插床、拉床、刨床、锯床、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新建1000千牛及以下开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新建2500千牛及以下闭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4.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5.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6.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7.新建普通通用轴承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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