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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8:35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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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王海宏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已经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因此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了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共有和部分及附属物、共同设施等,它们者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在区分所有情况下,只能以共有和专有部分作为所有权客体百不能以整个建筑物作为所有权客体,所以在登记过程中,如果各个所有人已就各专有部分进行了登记,那么就不能再将整个建筑物登记为这些人共有。目前由于我国有关房屋登记制度并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登记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重复登记现象十分严重。这样就必然会产生锉刀所有等同于共有的误解,从而不利于明确产权归属,解决产权纠纷。
  在区分所有情况下,单独部分经分割以后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也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划分不 部分并为各个所有人独立支配。如一排房屋以墙壁间隔成户。在法律要求构成上的独立性挑三拣四大于,一方面,由于区分所有是要将建筑物仇家为不同部分分而为不同所有者单独所有,因此单独所有权的翻车鱼配权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必须明确,要明确划分范围就必须以墙壁、楼地板、大门等作间隔和区分标志。另一方面,只有在客体范围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权利范围,同时准确地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一专有权的损害,如果各个权利的客体伏特计能区分开,也就很难判定某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第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建筑物被区分为各个部分以后,第一部分都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好玩儿独立的经济效用,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如区分的部分可以用来住人,用作店铺、办公室、仓库、停车场等。假如区分为各个房间以后,该房间并无独立的出入门户,必须利用相信的出入单位门户才能出入,则该肩头并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从而不能成为区分所有的客体。
  第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的上独立性,乃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也就是说,通过登记使被分割的长期中个部分在法律上形成为各个所有权的客体。如果被分割的各个部分登记为各个主体所有,则建筑物作业为整体不能再作为一个独立物存在。应当指了的是,通过登记表现出一煌法律上独立性,是以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为基础的,如果构造上或使用上的独立性不复存在,则法律上的独立性也难以存在。例如原被区分所有的二部分同属于一人,间隔除去后,二部分合二为一,是各部分推动其构造上的独立性或使用上独立性,应解释为一个所有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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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号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王昭悠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保证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依法进行、规范操作,保障城市规划正常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四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和赣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修编和调整范围
   第五条 城市规划修编,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大变更。
   第六条 下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属于城市规划的修编范围:
   (一)上一轮规划到期,需要重新编制规划的;
   (二)本轮规划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需要修改规划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调整,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内容作局部的改变。
   第八条 下列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整范围: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下列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范围:
   (一)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条 下列城市设计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设计的调整范围:
   (一)城市主次轴线,主要景观的对景、借景及视廊、三江六岸自然与建筑景观。
   (二)城市重要地段建筑群体轮廓、体量高度控制、建筑风格及基本色调,公共空间的设计原则。
   (三)城市地标建筑的性质、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四)城市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允许建设和禁止建设的界限,自然景观和文物保护视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由市规划部门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规划部门的建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经论证被否决的,不得进入公开展示程序。
   第十三条 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通过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展示修编及调整的理由和内容,征询公众意见。公开展示可以采取网站发布信息、图则展示、问卷调查、电话咨询、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公开展示被否决的,不得进入市政府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经公开展示通过的,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将专业委员会论证意见、公开展示结果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后组织进行;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分为方案、纲要、初步成果、公开展示、成果、上报审批六个阶段:
   (一)方案阶段。投标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优选设计方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向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方案的优选过程和优选方案。
   (二)纲要阶段。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和调整,设计单位应当在优选方案的基础上,做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纲要,报请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由设计单位做出专题报告,经市规划、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核定。
   (三)初步成果阶段。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编和调整,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纲要论证意见和城市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的核定结果,深化作业,形成初步成果,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在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成果,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公开展示阶段。初步成果经评审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展示其主要内容,并组织听证会,征询公众意见。经公开展示被否决的,应当重新设计。
   (五)成果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和公开展示征询的意见,完成规划成果。
   (六)上报审批阶段。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成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和调整成果、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决策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擅自决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擅自决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城市设计的,必须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现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给文化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文化市
场正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特别是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经营上,文化市场的发展拓宽了文化事业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态势,为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消费上,已形成多门类、多层次的立体文化消费结构,消费特点趋新求异。目前,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书刊、美术、电影、文物、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九大门类。文化市场的拓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时空,而能够在文化市场中不断选择新的消费
热点,又是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效益上,文化市场除了娱乐审美功能、信息交流功能、教育认识功能以外,其经济功能也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一方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促进了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完善了文化单位自身的造血功能。另一方面,“以文促商”,“以文促贸”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文化市
场的兴起,促进文化与经济的相互渗透,形成了文化与经济相互结合、协调发展的文化产业,吸引社会投资,减轻国家投资办文化的压力,同时也促进了消费基金分流,缓解物质商品的供求矛盾,使国家增加了税收来源。
在管理上,正在朝着结构合理,法规完善的目标迈进。目前,全国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地、县、乡镇五级文化市场管理网络,拥有15万专兼职结合的管理、稽查队伍。近十年,中央、国务院以及文化部,或文化部会同有关部委颁发的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法规32个,各地也先
后制定了一批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颁发与之相配套的分类管理规章,逐步实现政策引导、法规制约、法律保障这样一种综合管理机制。
在充分肯定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文化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是相当严重的。当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高价演出冲击演出市场。海外影视歌星入境商演和部分组台演出索取高酬、哄抬票价、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当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高出场费、高票价既不是艺术质量的真实反映,也不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客观反映,完全脱离了国情、民情,冲击了国内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的演出和高雅艺术的发展。
(二)娱乐场所的色情活动与利用游戏机赌博屡禁不止。近年来,一些娱乐场所的色情活动有所蔓延,极少数经营者公开以色情活动招徕顾客,甚至为卖淫嫖娼大开方便之门,以获取高额利润。有的电子游戏机的经营者无视政府法规,或给顾客暗地里兑换现钞,或超额兑奖,把娱乐场
所变成了赌场。严重地污染了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
(三)非法出版和“制黄”“贩黄”活动猖獗。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中走私贩私、扒带盗版、倒卖书号、“制黄”“贩黄”等非法活动相当猖獗。这类非法出版物质次价低,充斥市场,已成为污染社会的一大公害。
(四)文物与美术品市场堪忧。走私、倒卖文物,非法收售文物的问题仍然存在,美术品的非法经营活动比较普遍。一些单位未经文化部门审批,擅自经营美术品的收售、拍卖活动。假冒伪劣的美术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中国美术艺术的声誉。
(五)腐败行为危害很大。有些国家机关干部和极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或参与经营,或入股分红,或提供所谓“保护”,纵容甚至参与文化经营中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还必须指出的是,当前文化市场发展中的失衡现象也是明显存在的:
一是区域性失衡:即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文化市场发展差异极大,影响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全面发展。
二是布局失衡:由于宏观把握不够,文化市场在有些地方供大于求,有些地方供不应求,造成不合理的倾斜。
三是档次失衡:一些地方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娱乐场所呈现倒金字塔状,大量豪华型歌舞厅票价高昂,超过了一般群众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出现大众娱乐活动的非大众化倾向。
四是内容失衡:境外文化比重过大,特别反映在卡拉OK曲目及歌舞厅乐队演奏的曲目方面,这对我国的民族优秀文化产生很大消极影响。


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必须“两手抓”的战略思想,为我们确立文化市场科学调控的基本策略指明了方向。具体地说,就是要一手抓强化管理,扫除文化垃圾;一手抓繁荣,用优秀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占领并丰富文化市场。据此,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
系:
第一,净化与繁荣并重
近年来,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开展了三次全国性“扫黄”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滋生、传播精神毒品的土壤和条件并未根除,因此,治理和净化文化市场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花大力气常抓不懈,反复抓,抓反复,决
不允许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赌博现象在文化市场中存在。
文化市场管理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净化与繁荣并重,在繁荣上下大功夫,让更多体现时代主旋律、健康有益、雅俗共赏、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占领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使那些有害的文化垃圾无立足之地。
第二,治标与治本并重
开展“扫黄”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斗争,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市场深层次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治本上下功夫,治标与治本并重。
一是以人为本。对文化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对经营者要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素质低下者不予发证,同时要表彰优秀经营者。二是要以法为本。以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对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现行文化法
规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
第三,保护性倾斜与限制性税控并重
在现阶段,文化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机制往往不能确切体现艺术产品的审美价值,造成一部分文艺作品和艺术门类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失衡。目前高雅艺术的演出滑坡和“明星”演出过热形成鲜明的对照。我们对前者就应该采取扶持的态度,一方面制定保护性的政策,采取必要
的经济措施,在管理费、运输费、场地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还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引导社会赞助的投向,防止公款流失,对“明星”演出的出场费和票价加以限制,以防文化在市场中劣胜优汰。
要利用经济尤其是税收政策,对文化娱乐场所盲目追求高档次、高消费的现象加以抑制,对有奖电子游戏机等高投入高收益的项目,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多发展一些中低档娱乐场所,以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纠正大众娱乐形式非大众化的偏向。
第四,政府行为与社会监督并重
随着文化市场的迅猛发展,管理任务愈来愈重,我们既要加强管理力量,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行为;又要动员社会力量来监督管理文化市场。要采取“三管”的办法,即:政府管——通过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进行调控、引导、检查、处罚;行业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按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本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社会管——发动社会监督管理,通过兼职稽查人员及时提供信息、反映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行为是一个好的办法。这种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网络式管理,拓宽了文化市场的管理层面,使政府部门的管理有了“助手”。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运
用舆论、道德以及群众监督手段,促进我国的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全国文化市场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目前形势,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文化市场的管理要采取以下主要措施,力争在1994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加快文化市场的立法进程
1994年我们的立法重点是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条例》及《演出市场管理条例》,还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音像市场管理办法》、《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管理办法》、《经
营性文化艺术比赛活动管理办法》、《美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各地文化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全国性法规,可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相抵触的,要向全国性法规靠拢。
(二)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稽查体系
建立文化市场稽查机构,配备强有力的稽查人员,是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文化部将在文化市场管理局设立文化市场稽查处,指导地方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国文化市场的大案要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也应在机构改革中,尽快建
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解决编制,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检测设备。
(三)全面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宣部《关于加强全国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严格执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要求,我部已商国家工商局同意,制定了《关于印发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对各种文化经营活动和场所普遍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这是加强文
化市场管理的重大措施,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首先,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做好申办文化经营项目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以前的审批、发证工作,要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地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总量、档次、布局和效益宏观把握,并制定总体规划。
其次,要结合年审换证工作,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以前颁发的类似证件,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问题较严重、不符合经营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顿,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新证。
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掌握审批标准,控制审批总量,抑制盲目追求高档次、高消费的经营行为,发展中低档文化经营项目,以解决文化市场的布局失衡、档次失衡、内容失衡以及区域性失衡的问题。同时,审批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透
明度,做到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提高效率,方便基层。
(四)限制高价演出,制止偷税漏税
为了制止海外影视歌星入境商演索取高酬、哄抬票价、偷税漏税的混乱状况,要进一步明确海外影视歌星入境商演项目的申报条件、承办条件及审批标准,坚持归口审批,归口管理。控制海外影视歌星入境商演项目的审批数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加价转卖或转包经营。对未经文化部
审批的非法演出,或超越、改变文化部批文内容的演出要坚决制止,并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降低演出成本,限制海外影视歌星入境商演的出场费和票价,要严格执行中宣部关于中央或地方的主要新闻单位一律不报道、不转播此类演出,不刊发演出广告的指示。
在税收方面,主办或承办海外影视歌星入境商演的单位,不得签定“包税”合同。在签定演出合同七日内,将有关合同资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明确纳税责任人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人,严格执行税源扣缴制度。对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取得的演出收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代
扣代缴应纳税款。
要加强义演、募捐演出及赞助广告形式的演出管理。举办义演或者募捐演出必须由同级民政部门或相应机构认可,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演出收入应全额捐献受捐单位。民政部门或相应机构及受捐单位,可以作为主办单位,监督捐款流向。
(五)查禁色情、赌博活动,净化娱乐市场
认真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全面复查,采取坚决措施,重点解决用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服务或招徕顾客的问题。重点清理卡拉OK娱乐场所使用境外出版未经
审批的激光视盘及其它音像制品。对一部分票价过高的歌舞娱乐场所,要采取限价经营的办法。
要进一步研究有奖电子游戏机的管理问题,争取部颁《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尽早出台。要明令禁止使用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具有赌博性质的机型。严禁为游戏中奖者兑换现钞,奖券额不得超过100元。有奖电子游戏机除节假日外不准向中小
学生开放,坚决打击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音像市场
继续深入开展“扫黄”和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的斗争。打击的重点是走私贩私、盗版扒带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经营行为。对全国几个走私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要会同有关方面集中力量,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租赁、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录像(含镭射)放映点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复查,复查的重点是:1、不允许私人经营或变相私人经营录像点;2、不允许放映非法音像制品。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
合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录像放映点要实行月放映计划申报制度。录像放映经营者按月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录像节目放映计划,并严格执行。片目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放映后仍然要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月报放映情况表。要认真总结上海、天津实行月放映计划申报制度的经验。各省、自治区、
市文化厅(局)也要抓紧试点工作。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完善措施,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
(七)实行归口审批,开发美术市场
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的通知》,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复查整顿和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举办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批准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旅
游部门批准的美术品经营活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商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纳入管理轨道的基础上,评定国家一二级画廊,并组织开展画廓画店的评审定级工作。
对美术品的拍卖,特别是珍贵艺术品的拍卖,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目前尚处于试办经营阶段,不宜全面展开。
(八)抓住有利时机,推动管理体制规范化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精神,调整理顺演出市场管理体制,做到上下体制一致。关于分级管理,我部已与北京市有关方面商定,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范围和对象。地方的分级管理问题,也应尽快解决。音像、美术等归口
管理问题,各地也要积极主动地做工作争取有较大的进展。
(九)建立市场监控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手段科学化
丰富而准确的信息是实现文化市场宏观调控科学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把握市场动态、变化趋势和未来走向的重要手段。从1994年开始,文化部将着手建立对全国文化市场实施全方位监控的中央信息管理系统,首先将省级文化市场管理系统纳入全国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各地文化
市场管理部门要尽快创造条件,与中央信息管理系统并网,为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及时沟通信息、科学预测奠定基础,为逐步打破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区域、布局和档次的失衡创造条件。
(十)搞活流通渠道,促进创作繁荣
文化市场的繁荣归根到底依赖艺术生产的繁荣。要扩大流通渠道,提供市场信息,沟通艺术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部有关司局正在积极探索搞活流通渠道,促进创作繁荣的措施,使剧院团的优秀节目更多地进入市场,提高消费者的审美水平。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工作
,立足市场,带动两头,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贡献力量。
(十一)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搞好市场检查
根据部里的安排,今年上半年,部里要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地,对落实全国文化市场工作会议的部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应结合今年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精神,根据本地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搞好本地区文化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的贯
彻落实。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要求。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们应当具备既不为成绩之大而盲目乐观,又不因问题之多而裹足不前的科学进取精神,努
力学习和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当前特别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武装思想,振奋精神,抓住机遇,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推向新高度。



199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