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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大专学校调干生工龄计算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48:48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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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大专学校调干生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大专学校调干生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浙江省劳动局:
你局(62)劳薪字第1255号报告悉:
关于大专学校调干生精简时的待遇问题,同意你们所提的意见,即:按入学前的本人工资标准,并参照职工精简时的待遇处理;他们在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但是他们在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学习期间,应计算为工龄。



196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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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九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技术函[2002]20号

关于申报第九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经研究,拟开始第九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在省市和行业已认定技术中心基础上,选择技术中心建设成效突出,具备较强规模实力和创新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国家认定。

  二、申报企业应根据国家经贸委二OO二年第24号公告,准备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申报材料,于6月2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三、各省市经贸委推荐企业不超过两家。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函(2001)27号




监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20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