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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6:10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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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

各下放港口及建设银行经办行,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号文件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为加速港口的建设改造,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号文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和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联合签署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交接议定书,为了充分发挥港口以港养港资金(以下简称养港资金)的作用,加强养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港资金的来源
1.港口留用的所得税和调节税。根据实现利润扣除国家让利部分后,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进行计算。国家让利部分全部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2.港口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根据预算外资金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进行计算。
3.港口留用的建筑税。根据建筑税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养港基金专户存款的利息收入。
5.财政留给港口的其它养港资金。
上述各项资金,作为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收大于支的单位,扣除定额上交财政部分后作为养港资金;支大于收的单位,所得税、调节税全部作为养港资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扣除定额上交财政的部分后做为养港资金。

二、养港资金的用途
港口的养港资金,要按国家核准港口的有关计划,用于港口的建设和改造。
1.国家安排用养港资金进行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支出。
2.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出。
3.节能措施、劳动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支出。
4.建设期的利息支出。
5.国家批准港口审批权限内的其他支出。

三、养港资金的存储
1.养港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按计划由建设银行转存工商银行。
2.养港资金专户存款利息,存储原开设的资金专户。

四、养港资金的核算
港口养港资金必须单独核算,按期编制“港口以港养资金收支表”。(表式附后)。年终“港口以港养港资金收支表”应及时报送交通部、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养港资金的具体核算办法按现行《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养港资金的管理
1.企业财务部门应负责港口养港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1)保证养港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存入专户。
(2)参予制订港口建设、改造计划和经济评估,平衡资金能力。
(3)监督养港资金的合理使用。
2.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对养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基本建设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制度规定执行。

六、其 他
1.有关下放港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问题,按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按计划用于基本建设的以港养港资金,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执行国家现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各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仍按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附表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收支表
报告日期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年初数
本年增加数
1.所得税
2.调节税
3.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4.建筑税
5.利息收入
6.财政留给港口的其
他养港资金
减:定额上交财政收入
本年减少数
1.基建及配套设施支

2.技术改造和设备更
新支出
3.节能劳保措施支出
4.建设期利息支出
5.国家批准和港口审
批权限内的其他支

年末数
补充资料
1.在建项目分项支出 说明新增及更
2.新建项目分项支出 新设备金额、
3.技改项目支出 台数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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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医疗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药品,但是如果滥用就会产生药物依赖性而成为毒品,危害人民健康。近些年来,麻醉品滥用已成为世界范围的社会公害。因此,国际上制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对麻醉品进行严格管制,并对麻醉
品滥用进行监测。我国一贯坚持对麻醉药品的严格管理,确保医疗和科研使用,防止流弊。最近几年,我国的过境贩毒案例屡有发生,还发现少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成瘾的病例。为了掌握我国麻醉品滥用的趋势,并有计划地开展治疗、康复及预防工作,现决定在全国开展对麻醉品和精神
药物成瘾者的监测登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通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对已掌握的药物成瘾病例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如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逐级通知所属医疗单位对新发现的药物成瘾者立即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三、各卫生厅(局)应于1988年11月底以前将上述一、二两项已填好的登记表汇集后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可将登记表汇集后直接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四、对社会上滥用麻醉品的病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登记,并按上述规定上报。
五、军队医疗单位应按系统将登记表报送总后卫生部,总后卫生部汇集后于1988年11月底以前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六、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负责将把收到的全部登记表进行电脑统计后上报卫生部药政局。
七、开展药物依赖性流行病学监测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在今年登记的基础上应注意积累资料。今后一旦发现药物成瘾者应立即按要求填报登记表,送交省(市)卫生厅(局),并在1个月之内将登记表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八、各省、地(市)、县的药物依赖性个别病例可在有关报刊杂志上讨论以引起注意。但对于药物成瘾者的统计数据未经卫生部批准不得对外报导。
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此表为各级医疗单位用,一旦发现有药物成瘾者应即填
写此表一份)书写体填写(用圆珠笔或钢笔) 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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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回答选择题时,请划“√”于方括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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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日期 |2.姓 名 |本栏内不要填写:
□□ □□ □□ | (非华人员请用英文填写)|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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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别〔1〕男〔2〕女 |4.民族:__空格内不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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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日期: |6.婚姻状况:
□□ □□ □□ ___ | 〔1〕未婚〔2〕已婚〔3〕丧偶
年 月 日 估计年龄 | 〔4〕离婚〔5〕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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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
〔1〕中学生 〔2〕大学生 〔3〕农民 〔4〕工人 〔5〕知识分子
〔6〕国家干部 〔7〕个体商人 〔8〕无业者 〔9〕其它(请注明):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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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居住地区: 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_____省_____地区_____县_____乡 □□□□□□□
或_____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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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造成成瘾的主要药物(只填一种) |10.用药次数
写出具体药名: |
________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 |每周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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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药量: 每天____毫克 |12.用药史:
或每天____克 |已有____年,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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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要用药方式(只√一项):
〔1〕注射 〔2〕口服 〔3〕鼻吸 〔4〕栓剂 〔5〕吸烫烟 〔6〕以香烟
或烟管吸服 〔7〕以烟枪吸服 〔8〕不详 〔9〕其它(请列出)
_______
----------------------------------------------
14.药物来源: |15.如果还经常使用其它 |此栏请不要填写:
〔1〕亲朋 〔2〕药店 |药物请列出药名: |
〔3〕偷盗 〔4〕医生处方 |(1)_____ | □□ □□ □□
〔5〕黑市购买 |(2)_____ |
〔6〕其它(请注明) |(3)_____ | □□ □□ □□
----------------------------------------------
16.技术判断: 〔1〕确已成瘾 〔2〕怀疑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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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报告人 单 位: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 □ □ □ □ 日
签 名: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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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填写此栏:
________ __________ □□□□□□□□
登记号码 收到日期 个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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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八号
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100034)



1988年9月7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综合〔2008〕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8年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上向着明显好转目标迈进的关键一年。既是总局党组提出、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也是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及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所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巩固、发展、深化之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印发了2008年工作要点,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贯彻上述会议、文件要求,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和总局党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巩固和发展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减少煤矿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保障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控制重特大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事故死亡总人数比2007年下降2%,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下降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5%。

  突出抓好以下10个方面、35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继续实施监管监察分类指导。国家煤矿安监局继续抓好对六个重点省(市)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要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同时树立辖区内煤矿安全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2.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继续实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年度、季度监察执法计划报批和备案制度;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状况、灾害特点、监察力量以及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部署,做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积极探索监察执法的新途径、新方法,推行集中执法、交叉执法等有效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和程序,依法做好延期换证工作;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强化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级检查指导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落实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实行“一岗双责”,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对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推广各地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同时,在相关部门落实煤矿安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

  5.加大对相关重点企业的监管监察力度。把中央企业投资经营煤矿、煤炭建设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纳入地方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中。对中央企业投资经营煤矿、异地办矿和改制煤矿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对基建、扩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健全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以及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真正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7.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督促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重大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立足于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紧紧盯住重大隐患,在深化整治上下功夫,着重抓好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做到隐患整治到位。

  8.加大重大隐患治理力度。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治理煤矿瓦斯以及透水、火灾、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对国债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按计划组织落实到位、尽快发挥作用。

  三、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向纵深发展

  9.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积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家发展煤层气产业、鼓励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从源头上消除瓦斯隐患。

  10.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四位一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规范,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措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区域预抽煤层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才能进行采掘作业。

  11.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矿井通风可靠性评估,排查整改存在的重大隐患,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推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提高掘进工作面通风安全的可靠性。

  12.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的规定,保障系统完善有效。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全国重点产煤县(市)建设区域服务中心,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巩固发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13.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支持产煤省(区、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按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关小建大、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14.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私挖乱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15.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安全许可等,建立小煤矿正常的准入、退出机制。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煤矿,通过正常的退出机制予以关闭淘汰。

  16.提高资源整合水平。规范整合技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规范进入技改基建程序,整合后的矿井要具有产量效益规模,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产权或管理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中小煤矿,推动调整优化结构,促进加快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规模化。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7.推广实行煤矿企业安全承诺。推行煤矿企业安全承诺,积极倡导、培育煤矿安全诚信意识,引导煤矿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负责人沟通的平台,健全完善沟通机制,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8.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实施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情况的监督、指导力度,走管理强矿之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组织对原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核定为3万吨/年以上小煤矿的复核;贯彻落实即将印发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办法、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办法,强化劳动定员、用工管理;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步伐,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9.继续抓好“三推行”、完善“三条线”。督促各地制定“三推行”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小煤矿解决在“三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对“三条线”建设的专项督查,推进“三条线”的安装与完善,提高煤矿防范抵御事故灾害能力。

  20.强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落实教考分离制度,继续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加强对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教育,推广部分国有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新招收工人在煤矿技工学校等先行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再录用的好做法。

  六、加大推广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

  21.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抓好煤矿安全先进科技装备的推广应用,重点总结推广煤矿瓦斯综合防治与利用10个示范矿井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引导煤矿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采掘机械化程度,加快安全高效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

  22.加强“两个系统”建设。出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装备、使用标准,加快推广应用;进一步督促做好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装备和使用,为防止“三超”提供技术支持。

  23.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督促煤矿企业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七、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24.加快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与行政监察、公安、检察和工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煤矿事故;同时,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效率、按规定期限结案。

  25.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加强事故分析,通过分析事故特点找出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完善相关标准。建立事故分析、责任追究公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26.加强各类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技术管理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对各类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的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规程、标准。

  27.推进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认真总结公告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经验、教训,推进地方和煤矿企业全面排查隐患,认真除险加固,提高防灾能力。同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抢险救援体系,强化协调联动,提高处置能力,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八、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8.完善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教育、规范引导、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为依法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奠定基础。

  29.落实政策措施支撑体系。继续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抓紧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经济政策,并督促煤矿企业执行到位。努力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以及山西、内蒙古等8个主要产煤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资源税费,促进建立煤炭完全成本制度。

  30.完善煤矿安全目标指标体系。在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基础上,研究制定201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明显好转、2020年实现根本好转的主要标志和具体指标。通过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建议,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坚持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把“十一五”及各年度的指标进一步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真正纳入政府行政首长政绩业绩考核考评。

  九、努力营造煤矿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31.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落实到每个单位、企业和职工中;积极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及时宣传推广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和做法。

  32.积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围绕巩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积极宣传推广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煤矿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业务建设

  33.加强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作风,严格执行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九条纪律”,树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的权威。

  34.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执法行为。按照有关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资格培训颁证、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以及事故调查行为;加强对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35.强化监管监察执法考核与监督。健全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健全完善监察目标、执法计划考核机制,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印发后,要组织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进行学习,努力推进监察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效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