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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1:58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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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桂劳险字〔1979〕9号函收到。现答复如下: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因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实需要扶助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给护理费。



197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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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嘉政[19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以促进嘉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除国家、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特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l、外商来嘉兴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2、在开发区内投资国家、省、市及开发区鼓励的生产性项目,且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返还。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

  经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项目,以及进行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等农业资源开发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政策;开发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项目投产营运后,其应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内准予免税;第四年至第十年上缴后由财政返还50%。

  四、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娱乐等服务产业

  外商来我市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娱乐活动项目、交通运输、仓储和货运代理项目、信息咨询项目等服务性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后,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按注册资本增加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重计算),可享受以上四项同类项目的财政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开发区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由开发区财政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优惠

  l、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注册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按期到位;

  2、国家鼓励项目:外商注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按期到位;

  3、其它外资项目:外商注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按期到位。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财政返还属地方财政能够分成留用部分的30%;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返还地方财政分成留用部分的50%。

  七、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l、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缴纳的契税,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2、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按该地块的征用和配套建设成本优惠提供。优先保证水、电、汽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并经批准可减免或缓交电力增容贴费中的地方电网建设附加费。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开发区工作,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专业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

  八、试行有偿委托招商和引资奖励

  各级计委、经委、外经委、开发区可与国际上有实力、有影响、有积极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凡引荐项目并参与洽谈促使项目成功者,待资金到位后,可给予事先约定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一般不大于注册外资或到位资额的3%;对己在嘉兴投资的外商引荐其它外商来我市投资,可视其所起作用给予相应的事先约定的中介费用。

  对国内人员及其他单位介绍引荐外资,可视其所起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市政府嘉政[1993]4号文执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企业支付;外商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国际惯例,以土地和房产出让提取佣金的方式予以奖励。

  对完成当年招商引资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和有考核指标的市级部门、开发区可给予适当奖励。

  九、以上规定适用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得到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返还的税款。

  十、香港、澳门、台湾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以上领域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嘉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三、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发[1990] 54号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一九九O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
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 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网加速发展的同时,专用通信 网作为公用通信网的补充,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 但是,当前在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复建设严重:全国已有三十多个部门不 同程度地建设了全国性专用通信网,二千多个厂、矿建设了局 部性专用通信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现 多条专用通信线路和公用通信线路同时并存的状况,甚至在同 一地点同时建有几个微波站或卫星地球站。重复建设、分散维 护,造成线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扰,通信质量不高,以及通信 资源(如路由、信道、频率)等方面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 乱: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各种通信公司,自行设立通信设施, 经营通信业务;一些部门利用专用通信设施擅自对外经营公众 通信业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为解决上述问题,我 部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 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 邮部联字216号), 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 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 负责、联合建设”的通信建设方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通 信行业管理的职责。邮电部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 也要积极主动为专用通信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 要支持和帮助地区性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网 联通。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二、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 联合建设。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 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 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 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 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已有的一些与公用市 内电话网并立的地区性专用电话网,要通过共同投资进行技术 改造,组成统一的市内电话网。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 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 口会审。民用卫星通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织建设或对外租用。国 际通信设施建设由邮电部负责。所有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都 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三、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根据我国国情及 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国务院已明确我国主要邮电 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我国目前通信水平较低,在公用通 信网亟需加快发展而建设资金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强调 国家统一经营,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通信建 设。据此,要进一步明确:(一)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 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二)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 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 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 依法纳税;(三)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 营,(四)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 务,(五)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 业专营。 四、在治理整顿中切实整顿好通信秩序。根据上述要求, 各地邮电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 邮电业务的企业、公司认真审查、登记。今后,凡新开办经营 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报邮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才能营业。 五、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集体电话 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 (市)内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 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