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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0:12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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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录)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录)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规定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



197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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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何为证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现浅谈一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一、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任何证据的取得离不开所发生的犯罪事实,离开所发生的犯罪事实必然会产生不真实的证据,但是围绕犯罪事实必须要求办案人员不带任何个人观点或猜测,更不能凭想象去取证;比如一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甚致栽赃陷害他人等;对于这类供述的真伪如何鉴别,唯一的标准是他的供述是否符合已经得到证实的犯罪事实,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有些人不尊重客观事实,急功进利,在主观上强烈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假定的事实去供述。而且往往采取逼供或诱供的方法,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按客观真实提供供述,是否存在外界胁迫压力。前后供述是否存在矛盾,发现疑点要善于消除。在审查讯问嫌疑人过程中必须打消嫌疑人的种种顾虑,只有这样的证据来源才是真实可靠。
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任何真实证据都经得起排除合理的怀疑和推测,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我认为应该是所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孤独证据难以辩别其真伪,不能证明事实真象,只存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得出结论。比如受贿犯罪的证据,如果只存在行贿人的陈述,而没有受贿人的供述和其他有关证据的印证,就难以定罪,有真实的一面,也有不真实的一面,因此必须得到印证后才能确认,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充分真实。
三、审查本案的证据是否与本案的犯罪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证据与犯罪事实有本质上的联系。任何证据只有在存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与犯罪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显然不是真实的,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排除。另外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例如我们办理贪污贿赂案的取证。尤其是贿赂案件,往往证据是一比一,其他旁证几乎为零,但为锁定证据,除采用摄像固定证据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口供必须全面细致描述细小情节,如作案时间、地点、金额、票面值、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等必须相一致,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凭双方供述受贿金额,而时间、地点、票面值及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不相符,就很难认定。
证据是锁定犯罪事实是否属实的根本依据,任何犯罪都必须完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这也是审查批捕、起诉的必由之路。

作者:上高县检察院 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