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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32:21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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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苍山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苍山属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地质公园。

苍山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苍山保护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上;北至云弄峰海拔2400米以上;溪箐延伸至箐口底部以上的区域。

保护范围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四条 保护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苍山国家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实行分类协商保护管理。

保护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应当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苍山保护管理局,负责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苍山保护区、大理风景名胜区苍山片区、苍山地质公园的统一管理,接受自治州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地质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和河道保护治理等工作;

(五)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设立保护范围的界标、重点保护对象标识;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大理市、洱源县、漾濞彝族自治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漾濞彝族自治县的林业、水利、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农业、文化、公安、工商、民政、民族、宗教、旅游、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大理市、洱源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苍山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经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执行;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国家和省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二)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古陵墓、石刻、岩画、马龙遗址等文物古迹;

(三)七龙女池、龙眼洞、凤眼洞、天龙洞、清源洞、石门关、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四)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冰川地质遗迹;

(五)矿产资源;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发地下水资源;

(二)破坏地质遗迹;

(三)毁坏界标、标识和卫生安全设施;

(四)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超标排放污水;

(五)迁入定居;

(六)损毁文物古迹及其环境;

(七)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八)野外用火;

(九)带入未经批准的动物、植物;

(十)采矿(大理石除外)、挖砂、取土。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的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废弃物、污染物;

(二)采摘花卉,捕捉昆虫;

(三)在景物上刻写、涂画;

(四)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

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审查批准:

(一)科学研究、教学实验;

(二)拍摄电影、电视;

(三)开发地表水资源;

(四)利用生物资源。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彩花大理石实行定点限量开采。开采不得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范围内的景区、景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旅游线路,有序开发苍山旅游资源。

第十七条 保护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设施、生态旅游设施及人工景点,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与苍山保护管理、生态、旅游无关的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 大理市、洱源县、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保护范围海拔2600米以下划出一定的区域,建立园林式公墓。

禁止在保护范围海拔2600米以上新建坟墓。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苍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苍山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的人员须购买门票,门票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出售。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评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对苍山的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苍山保护范围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成效显著的;

(四)制止、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或者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每天按应交额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补交门票费,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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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单位、社会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指导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水务部门要统筹供水综合调度,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做好相关警示标志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山坡附近建筑物防灾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工地的人员和物资转移,并协助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六)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主动做好防御工作。

第七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可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巡查辖区船舶防台情况,适时启动防台预案,统计本辖区在港船舶数量,指导各船舶有序进入避风锚地或水域。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航道水域及港区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维护船舶航行和锚泊秩序,督促有关船舶停止作业或停止航行,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一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他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六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七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驾驶。

第十八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七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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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2001年5月27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重大成就。法律常识极大普及,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所有这些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这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有必要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使全社会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根据我国宪法原则和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四五” 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涉及保障和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要重视对农村村镇、城市社区干部的法律培训及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依法治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依法治乡(镇)的决定、决议、规划,围绕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逐步实现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重点学好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大力提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
要重点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强化基层的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营造氛围,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施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加强对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要将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作为“十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基地,逐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强化师资、教材、设施建设。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农村夜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特别要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教材,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备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编写、审定全国统编教材和推荐教材。
2002年至2004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总结验收。
(二)方法
1.针对实际,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真正有实效。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整体推进。
3.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在全国范围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面广、线长、任务繁重,各地区都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坚持条块结合,联合互动,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推广典型,分类指导。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5.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要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影视和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6.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五、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要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进一步健全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普法主管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各级人大、政协要搞好视察、检查活动,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
(五)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规划,部署安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