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16:55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2号
  

各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部分金融企业已主动调整了负责人薪酬。在当前特殊的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带头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规范薪酬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二、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三、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纠正和坚决遏制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职务消费。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按本通知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所管理的金融企业薪酬情况,2009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六、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
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
州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全国全省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务”公开)工作,从而加强对基层政权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民主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凉委发[2002]58号)要求,州“两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04年起,对各县市“两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和考评。对各县市的检查和考评结果,由州“两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县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一考核的项目和内容列入考核。全州“两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如下:
  一、检查考评的范围
  (一)以县市为单位,州对县市进行检查考评,每年检查考评一次。
  (二)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考评的原则,县市负责对所属乡镇政权机关、派驻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政务、村(居)务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州对县市按10项内容进行检查和考评;每项内容确定相应的分值,10项内容总计考评分为110分。考评结果分三个等次,即好、中、差。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为好;70—9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
  三、检查考评的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的方式:一般采取一听,即听取“两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二看,即查看“两务”公开工作事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本,政务公开栏各期刊登内容底稿卷宗和当期公开栏内容;三问,即询问乡镇机关干部、村(居)民群众;四评,即依据《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检查内容和评分表》评出所得分。
  (二)检查和考评的程序:1、自查自评。各县市在州上的检查和考评前先进行自查并按每项内容所确定的分值进行自评打分。2、检查和考评。在自查自评以后,由州“两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县市进行检查或抽查,在检查以后评出县市考评的所得分。
州对县市进行检查和考评时,县市需提供“两务”公开工作书面总结(汇报)材料和自查自评评分表格1份。
  ( 三)时间要求:县市自查自评在每年10月底前结束;州上的检查和考评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州“两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形成当年全州“两务”公开检查考评工作总结,拟发情况通报,将对县市的考评结果移送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非珠海户籍人士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依据本规定申领《珠海市人才居住证》(简称《居住证》):

(一)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中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三)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四)其他急需或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人士(由市人力资源中心认定)。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发展计划局、市外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信息中心、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珠海市人才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5年。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有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与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按5年有效期限办理);各高等院校在珠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申领《居住证》有效期限以其单位证明为依据。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用于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凭证。

(四)享有居住证制度规定的其它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珠海市人才居住证》的申办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士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申请,即填写《居住证》申请表,此表可直接在市人力资源中心网站下载。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士除外)。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应提交聘用或劳动合同;在本市投资创业的,应提交投资创业相关凭证;各高校在珠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除提交上述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办理<珠海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一条 申领人凭《办理<珠海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制发。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士,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本市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籍人士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士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人力资源中心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持证的境外人士可以在本市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八条 持证人可以在本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市级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或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科技奖励(科技重奖、科技进步奖)等。

第十九条 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持证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可按规定参与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活动。

第二十条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入读本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免缴借读费,并可以报考本市高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或外籍人士,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持证人,可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或外籍人士,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证人可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与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购房时,可以申请与本市居民相同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第二十五条 持证的境内人士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手续;持证半年以上者,可按照有关规定,凭《居住证》申请办理赴港澳台多次往返通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持证的境外人士可以持本人纳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