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22:12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要求,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下简称规划数据库)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计划管控”。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

  目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已进入审批实施阶段,迫切需要抓住时机,加快规划数据库建设,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良好基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亟待在此基础上叠加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同步推进规划修编审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规定,在加快规划修编和审批的同时,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各地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有关规定,通过落实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要求,强化规划目标和指标的落实,严格规划成果质量控制。规划数据库建库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严格遵循已发布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3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TD/T 1020~1028),数据库内容应与规划最终成果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的审查和确认,并以规划数据库为手段,认真核查规划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

  坚持需求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着力建立与规划管理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深化和拓展规划数据库应用,保证规划数据库数据的实时修改和更新,实现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对规划数据共享和应用的需求。

  三、严格规范规划数据库成果的检查和汇交

  根据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要求,部将建立包括国家、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在内的国家级规划数据库。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数据库建库,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检后,随规划报批材料一起报部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省级及省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组织规划数据库的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后汇交到部,部在核查确认基础上将数据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

  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尚未按规定上报规划数据库的,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规划数据库补充上报到部;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未上报规划数据库或上报的规划数据库未通过审查验收的,不予审批规划。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未按规定汇交规划数据库的,要抓紧补充做好规划数据库的建库、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2011年3月31日前汇交到部; 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做好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汇交到部。

  规划数据库汇交到部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任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按时保质完成本省(区、市)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负总责。要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作业队伍的监管,严格规划数据库的检查验收,在保证规划修编成果质量的基础上保证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

  从2011年起,部将一律在国土资源“一张图”上开展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计划审查、土地执法监管等各项土地管理业务。未及时上报和汇交规划数据库,或者上报和汇交的规划数据库质量不合要求,影响审批、审查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的,责任自负;对问题严重的地方,部将予以通报。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结合“双保”工程的深入开展,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开展规划数据库成果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整改。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07612024420070.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享受医疗减免的对象系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
三 减免的条件及幅度
1、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金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在乡老红军及带精神病退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全免。
2、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医药费减免80%。
3、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的医药费减免60%。
4、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的医药费减免50%。
5、对于家中无劳动力,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用的减免幅度由各区县自定。
四 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医疗减免,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县民政局、卫生局核定,发给医疗减免证。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证件上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注明减
免幅度,加盖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印章,凭证给予减免。证件丢失,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发。
五 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须到区县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转院治疗的,凭转诊证明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诊治者,医疗费用不予减免。
六 医疗减免经费的管理和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即《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确定的减免范围),疾病治疗及减免费用的报销,由卫生部门负责。
七 医疗减免所需经费,年初由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卫生局、民政局提供的优抚对象疾病治疗的实际需要核定预算指标。年底如有结余,可专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有超支,经核算由区县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协商解决。
八 民政部门负责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的医药费全免,因病治疗的医药费减免50%。
九、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制定《关于对烈、军属医疗减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1991年2月9日

印发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设立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函》(粤机编办〔2004〕304号),经市委常委会议及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挂靠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协助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
  (三)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市金融办不设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4名(用于招聘合同制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务1名。
四、经费形式
市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