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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07:44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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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局领导批示,为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印发你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国际合作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简称港澳台)合作事务的管理,确保各项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局领导因公出国(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年度出国(境)计划的制定和报批

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国际合作司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并报送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总量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因公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人员、时间、日程安排、是否使用局外汇额度、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其中,经费安排应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二、国际合作司负责审核、汇总报送的出国(境)计划,于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上报我局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司级(含)以下人员出国(境)总量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备的司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

三、国际合作司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局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四、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

第二条 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和管理

一、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原则

(一) 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一般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严格限制一般性考察。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

(二)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无故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三)团组人员总数不宜过多,一般应控制在6人之内;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一般3至4天,最多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四)局机关处级(含)以上领导及局属各单位司级领导因公出国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报局领导批准;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国际合作司司、处领导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掌握,从严控制。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制度

(一)机关各部门正司级干部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人员出访,由局长审批;

(二)机关各部门副司级(含)以下干部和局属单位正处级(含)以上以及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人员出访,由主管外事的副局长审批;

(三)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出访,由国际合作司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拟定派出团组和人员后,应于派出2个月前向国际合作司提出由本单位领导签发的出国(境)请示。

(二)国际合作司对出国(境)请示进行审批或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交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护照、签证手续。

(三)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参加外单位团组,审批程序参照第(二)项。出国请示后需另附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复印件和任务通知书原件。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向组团单位出具任务确认件。

(四)局机关或局属单位组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审批程序参照第(二)项,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向被邀请单位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通知书以及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出国(境)请示”必须写明以下内容: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天数、团组人员名单及身份、经费来源、在外活动日程等。其中,经费安排应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六)交由服务中心办理护照的,需提供4张护照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出生地。办理签证的,需提供有效护照、签证表、照片、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

(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工作由局人事司归口管理。

(二)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第一次出国或最近三年内未出国的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最近三年内出过国的,填写“因公再次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三)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政审随出访请示一同上报。副司级以上人员政审免审,但仍须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再次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有关表格附在出国(境)请示文的后面。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

(一)所有出国团组,特别是参加国际会议和出访敏感国家(地区)或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必须在出国之前将出访方案和对外口径报国际合作司审批。重要团组出访方案和对外口径需经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报局领导审批,或经局报有关部委或国务院审批。

(二)组团单位和国际合作司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做好外事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境)前教育。

(三)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国际合作司。出访团组回国后15天内,须向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出访报告或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

(四)组织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国际合作司意见,不得自行下发组团通知。严格限制组织一般性考察双跨团组,严禁组织营利性双跨团组。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



第三条 出国(境)培训的审批与管理

一、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我国与外方签署的政府间、部门间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我局属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等。

二、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局统一制定年度计划,报国家外专局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

三、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超过在外日程的四分之三,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培训一般在一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


第四条 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护照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二、机关各部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后15天内交国际合作司保管;局属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交本单位外事部门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被盗,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向国际合作司写出书面报告和检查,由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予以注销,并抄报公安部边防局。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国家海洋局,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把本人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回保管部门,由保管部门出具证明,人事司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条 外事经费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二、局财务司对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费做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局国际合作司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对于未纳入专项预算的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局财务司一般不予同意;凡未经局财务司审核并同意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及计划外申请,国际合作司不予批准。对于全部经费由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由国际合作司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三、局财务司和国际合作司应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可向财务部门预借出国用汇。预借外汇时,需提供《临时出国开支预算表》、任务批件复印件、日程安排、邀请函复印件。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往返国际机票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局财务司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四、局机关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六条 外事纪律和违纪事件的查处

一、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外事文件精神,遵守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涉外活动中,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用不正当手段公开或暗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其出国、为其提供出国经费。

二、出国人员在出访之前,要认真学习有关外事规定,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出访期间,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表态。要严格在审批的时间期限内执行出访任务,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更改出访时间和期限,不得随意延长在国(境)外的逗留时间。

三、局人事司、机关党委将把遵守和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党政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职务升迁、任免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局审计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局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局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局属各单位参考第三、四、五项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假借因公出国(境)变相进行旅游等各种违纪行为和案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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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5日选出:
委员长
吴邦国
副委员长
 王兆国   李铁映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何鲁丽(女)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顾秀莲(女) 热 地(藏族) 盛华仁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傅铁山
秘书长
盛华仁(兼)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美兰(女,傣族) 万学文 王云龙 王太岚
王以铭(回族) 王东江 王立平(满族)
王宁生 王永炎 王佐书 王怀远 王宋大
王茂林 王茂润 王英凡 王学萍(黎族)
王祖训 王 涛(女) 王梦奎 王梅祥 王维城
韦家能(壮族) 扎汗·俄马尔(哈萨克族) 尤 仁(蒙古族)
毛如柏 乌日图(蒙古族) 方 新(女) 厉无畏
石广生 卢邦正(彝族) 卢瑞华 叶如棠
田玉科(女,土家族) 丛 斌 冯之浚(回族)
邢世忠 邢 军(女) 吉佩定 朱丽兰(女) 朱相远
乔晓阳 伍增荣(女) 任克礼 任茂东 华福周(女)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大响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振伟 刘积斌 刘鹤章
汤洪高 许志琴(女) 许智宏 孙 英 孙金龙
孙晓群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维吾尔族) 严义埙
杜宜瑾 杜铁环 李元正 李从军 李连宁
李明豫(女) 李春亭 李树文 李重庵 李新良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兴富 杨国庆
杨国梁 杨柏龄 杨景宇 吴基传 吴德馨(女)
何晔晖(女) 何椿霖 谷建芬(女) 冷 溶 沈辛荪
沈春耀 张龙俊(朝鲜族) 张志坚 张 肖(女)
张佑才 张学东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 耕
张继禹 张毓茂 陈士能 陈佳贵 陈宜瑜
陈建生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林 强
图道多吉(藏族) 金炳华 金 烈 周玉清
周正庆 周坤仁 庞丽娟(女) 郑功成 郑 荃
赵 地(女) 胡光宝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德平 南振中 柳 斌 信春鹰(女) 侯义斌
姜恩柱 姜 颖(女) 祝铭山 姚湘成 贺一诚
贺 铿 袁汉民 袁行霈 袁 驷 贾志杰
夏赞忠 倪岳峰 徐永清 徐志纯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 郭树言 陶伯钧 陶驷驹 桑国卫
黄康生(布依族) 隗福临(满族) 蒋树声
蒋祝平 程贻举 傅志寰 舒惠国 童 傅
曾宪梓 谢佑卿 路 明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戴证良 魏复盛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5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区主次干道沿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 淮河以南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其所属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职责,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日常管理义务,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所属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

(四)接受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检查考核,针对本辖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治理和整改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回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配合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者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七条 监察、建设、房地产、公安、交通、工商、商务、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责任区划分

第八条 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九条 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工地进出口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十一条 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十二条 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四章 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过街天桥等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十三)城市道路绿化带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十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十五)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辖区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总体卫生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秩序良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

(三)保持各类设施完好,配置必要的垃圾桶、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约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具体要求是: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二)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应当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三)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四)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擅自设置标牌、广告牌,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要求;

(五)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绿地、路灯、景观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六)责任区内建筑工地要围合作业,煤场、灰场、石料场内物料要覆盖,出入口作硬化处理,并配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无抛洒现象;

(七)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八)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日产日清;

(九)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十)协助、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摊群点、停车点等统一规划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责任人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明确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并责令限期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自觉履行责任区义务,加大新闻监督力度。

第二十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仍未整改的,依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委定期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部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办、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将相关责任单位日常履责情况档案,年终整理汇总后送市文明办,作为开展全市文明单位、文明城区创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