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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4:33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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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1994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除雪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内四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区内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二)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负责划分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以外的除雪工作责任路段,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路及门前五包区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场摊区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
  (五)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六)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积雪,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城市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充分的除雪准备工作。
  第六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标准要求,完成除雪工作,接受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除雪任务。有偿代除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的,由专业队伍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除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以雪为令,及时完成除雪任务。昼间降雪的,应边下边清;夜间降雪的,主干道路上应边下边清。雪停后,主干道路、主要广场上的积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其他路段上的积雪应在36小时内清除。
  第十条 清除积雪要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主次干道路、广场上的积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街巷上的积雪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或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除雪工作中应积极疏导交通,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配合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执行除雪分工负责规定、不除雪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和未按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处3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除雪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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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监察部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局)、纠风办、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十几亿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解决好医疗卫生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效果初步实现。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任务愈发艰巨、形势更加紧迫,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选择部分大型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并在检查期间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扎实有序推进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鉴于此次检查涉及部门较多,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通知和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大检查的牵头组织工作。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积极参与检查的组织领导,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卫生、中医药管理及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沟通,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要精益求精、查深查透
  全国医药价格大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几年来大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做到精益求精,深入检查医药价格执行中存在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三)要加大力度、从严处理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的大型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要强化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要深入调研、完善制度
  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医药价格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通过检查完善价格管理政策,健全教育防范制度、日常监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信用奖惩制度,构建医药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推进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严格执法行政,加强执法问责,在检查过程中继续加强廉政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五)要及时反映、全面总结
  大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成果。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请示。要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认真进行总结。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2944)。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国务院纠风办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9〕11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地拆迁成本(以下简称“征迁成本”)管理,维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迁成本是指由市政府出资支付的征迁成本,即由财政安排预算内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融资筹集资金等支付的成本。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成立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实行会审制度。

征迁成本审核小组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或投资单位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重点工程建设局、审计局、住房城建委、城乡规划局、公安局及项目法人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征迁成本审核。

第四条 征迁情况实行四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一榜由工程项目用地的村委会(社区)审核,并在所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二榜由乡镇(街道)审核,并在所在村委会(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区政府审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应载明以下内容:被征迁人姓名、征迁面积、地址和位置、补偿标准、人口情况等。每级公示情况均需向上级政府报告,县区政府公示情况需向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报告。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将初审后的资料报送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报送资料包括:

(一)关于送请审核的报告(加盖辖区政府公章);

(二)地块用地初审说明并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地块征迁户摸底表及汇总表(摸底人、审核人分别签字);

(四)地块拆迁费用详细测算表;

(五)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等资料复印件;

(六)每户现场丈量表、丈量简图及房屋现状照片;

(七)其他需报送资料。

第六条 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对报送资料进行归口确认:

(一)市住房城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核实其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用途;

(二)市公安局核实户籍;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抽查。由市建投集团或投资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和项目法人进现场抽查核实实际面积、结构、人口等,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以抽查结果确定总体结果;

(四)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作出审核结论,作为拨付征迁资金的依据,征迁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在3天(含法定节假日)内完成审核后,2天(含法定节假日)内项目实施单位与县区政府签订征迁合同,征迁合同签订后2天(含法定节假日)内市相关部门将征迁资金拨付到位。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征迁资金统一由市建投集团支付给县区政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建投集团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局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征迁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县区政府对征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挪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建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征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将征迁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进行管理考核和审计。

第十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迁资金以及工作失误、徇私舞弊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解释。

第十二条 市级其他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征迁成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属重点工程征迁成本审核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