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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30:14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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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4)24


内容概述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当事人居住条件,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该办法。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当事人居住条件,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被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销售的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计划、规划、国土、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民政、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供应国有土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第五条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建筑面积标准为60-65m2、70-75m2和80-85m2三种户型。销售价格由市建设、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免征人防建设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押金、质监费、抗震设计审查费等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环境测评费、建设工程标底编制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综合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白蚁防治费、工程监理费、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费、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费、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应按泰政办发(2000)199号文件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新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一)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二)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
(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
(四)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前两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
元以下。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一)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二)承租的被拆迁房屋是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
屋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
(三)在市区没有其他住房;
(四)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承租人获
得的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
(五)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前两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
元以下。
第十条 一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只能购买一套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家庭人口为1-3人,可以购买60-65m2套型;被拆迁房屋家庭人口为4-5人,可以购买70-75m2套型;被拆迁房屋家庭人口为6人(含6人)以上的,可以购买80-85m2套型。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作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口计算:
(一)本人及配偶;
(二)同住的未婚子女;
(三)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四)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五)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未婚子女。
第十三条 符合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或拆迁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定销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拆迁行政裁决书;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军属证、残疾人证等)。
拆迁当事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初审,并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申请人对居民委员会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初审材料或申请人购房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作出同意购房的登记;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复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购买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购房顺序。
烈属、劳模可优先购买、选房;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照顾购买底层房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摇号或照顾确定购房之日起15日内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协议,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购房。
第十八条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后可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 购买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上市,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上市的,须按购买时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补缴差价。
第二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骗取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已经入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购房协议约定,要求其按房屋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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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安徽名牌和中国名牌,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企业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 第三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编制年度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培育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培育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相关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且不断改进质量;

 (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

  (五)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

  (七)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九)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 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作程序

 第六条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 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经有关 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出具证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对质量管理状况, 生 产条件、设备工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考察确认,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选 择确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列入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 针 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

 第十条 淮南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当年名牌产 品培育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 第十一条 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将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 息, 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向全 市公布,并颁发“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

 第十二条 “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可进行广告宣传, 但必须注明所获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培育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产品” 称号的,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质量 问题的,撤销其称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三年财政收入翻番,五年实现全面进位”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
  (二)合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
  (三)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合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
  (五)省级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职能部门承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并根据投资者意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或按要求完成全过程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绿色通道”窗口。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填写《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知单》,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内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第六条 被确认为“绿色通道”且已领取“绿色通道”通知单的项目,按下列工作要求进行审批:
  (一)基本原则。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进度能快则快、环节能省则省、程序能简则简、收费能免则免。
  (二)快速流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通知单,随到随办,及时下达批复文件(两个工作日内);需专家参与进行前期论证、评审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批复和相关文本、附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三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三)限时催办。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催办督促,各有关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疑难会商。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等召开联审会议。承办部门及窗口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对需投资者提供比较复杂的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整理;对需要投资者补报有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及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帮助指导。
  第七条 对需要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帮办责任制,相关部门为帮办责任单位,帮办责任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员,加强与对口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协助企业上报,必要时陪同投资者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项目审批流程按“可取消一律取消,能合并坚决合并,可改事后批准的,积极变事前为事后”的原则,制定审批流程图,各职能部门坚决按流程图办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