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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50:20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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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构成性别歧视:

  (一)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二)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促进性别平等,研究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

  (三)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

  (四)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和策略。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编制市性别平等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的意见。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该法规、规章草案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起草单位应当就性别影响分析报告的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转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对该文件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条 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评估。

  评估发现问题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性别影响分析、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并兼顾某一性别特殊需求;

  (二)对某一性别可能造成不利的差别对待、限制或者排斥;

  (三)能够采取的推动消除性别歧视的直接或者间接措施;

  (四)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代表,并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比例。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设施没有兼顾女性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内容和教学过程的性别评估机制,在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教育领域性别歧视。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性别平衡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行业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促进男女两性实质平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立和推行社会性别预算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性别预算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本部门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目标、方式,做好相应的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建立社会性别统计报表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发布年度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审查机关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职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协助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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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办〔200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对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准确定位,明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方向目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新形势下,大力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积极推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切实促进财政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要不断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时代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进一步坚定推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新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和《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升财政工作水平、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为重点,以健全机制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实现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目标,拓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内涵和外延,建立全方位、立体式、宽领域、开放型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学习型机关、文化型机关、廉政型机关建设,使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财政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财政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二)总体目标。

  ——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水平,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围绕实现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着力建立和完善政治理论培训、岗位培训、财政业务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相结合的分类培训工程;创新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着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实践性;着力推动学习型部门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着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

  ——围绕全面完成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使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更加扎实,质量和效益更加明显,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更加健全,培训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具成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以实现服务财政大局,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目标。

  ——坚持优良学风,学用相长。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探索学风建设督促检查制度,促使培训成果运用,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引导与督促的“三结合”。

  ——坚持按需施教,分岗实施。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对财政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要求,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自身需求有机结合,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需要有机结合,缜密设计、有所侧重、分步实施,逐渐形成科学、有序的分级分类培训新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有序。干部教育培训既要适应财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适应财政干部增强能力的个人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干部职业发展为目标,按照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科学设计培训方案,精选培训教材,创新培训内容,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绩效,实现组织发展与干部成长的双重目标。

  ——坚持两手并重,统筹发展。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切实将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使党性教育与财政业务培训齐发展,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财政干部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四)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期间(自2008年起至2012年底),全国财政系统要完成新一轮全员轮训任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培训干部人数不少于干部总数的20%,县处级及以上财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有效推动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财政部、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如下:

  ——财政部直接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财政部主要负责对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干部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专员办干部、各省级财政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项财政业务培训。

  ——省、地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各省、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本地区财政工作的实际,完成本地区新一轮全员教育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立足创新,锐意进取,着力打造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系统工程

  (一)一把手培训工程。

  按照建设高素质财政领导班子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一把手”的培训。重点抓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一把手”的培训,同时把新任“一把手”培训放在优先位置,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开拓创新、决策把关、危机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财政业务培训工程。

  根据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制的要求,重点围绕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会计制度、税制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普及财政改革和“公共财政”的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增强财政干部推进改革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各项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岗位培训工程。

  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岗位培训这一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品牌,树品牌工程、立品牌效应,推动岗位培训向更高水平发展,向更深层次迈进,推进岗位综合能力培训逐渐向岗位专项能力培训转变。

  (四)远程教育培训工程。

  进一步完善全国财政干部教育网,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学习、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最大程度上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扩大培训覆盖面,营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到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素质。

  (五)重点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要围绕“以才兴财”、“以才兴业”的目标,切实抓好对财政系统“财经外交人才”、“财经专家人才”、“财经复合人才”等高层次重点骨干人才的培养,着重提高他们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六)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要从推动财政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的目标出发,切实加强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突出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党性修养,提高后备干部理论素养、执政能力、廉洁自律意识和本领。

  (七)基层财政干部培训工程。

  要着眼于把推动财政科学发展、促进财政和谐部门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紧贴实际、注重实效,采取脱产培训、在职自学、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措施,加大基层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

  (八)国际合作培训工程。

  按照“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既把握国际交往规则,又能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财政干部队伍。

  (九)培训管理者培养工程。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要依靠培训管理者的具体组织实施来完成,培训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影响到干部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机构、高等院校等资源,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举办财政系统培训管理者研修班,提高培训管理者的综合素养。

  三、勇于开拓,务求实效,努力健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体制机制

  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作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要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内生动力。

  (一)完善培训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理顺职能,努力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更好的统筹协调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科学发展。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二)转变培训设计机制。

  牢固树立按需施教理念,建立培训需求调研机制,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完善培训方案设计。在班次设置上实现由按级别设置为主向按类别设置为主转变,由一般性理论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由偏中长期学制为主向短期学制为主转变。

  (三)探索自主选学机制。

  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新机制,在满足组织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干部个人学习意愿和需求,充分发挥网络培训自主选课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按需自主选学,促使干部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四)强化动力增长机制。

  建立内在与外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要制定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和组织考察考学制度。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与人事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有效渠道,促进培训和使用有机结合。

  (五)推进质量提升机制。

  强化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生命力。把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培训质量的衡量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提升机制。一是突出培训管理的规范性。既要以学员为本,注重学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又要坚持严格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二是突出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创新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渠道、教学方式和培训手段。三是突出培训内容的科学性。根据干部队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现状,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四是突出培训评估的系统性。完善评估体系,全过程、多角度对培训质量和结果进行评估。五是突出培训学用的一体性。要实现“学”与“用”的统一,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培训中”与“培训后”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六是突出培训保障的基础性。加强师资、教材、培训基地建设力度,为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四、夯实根基,统筹兼顾,不断开创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事关财政事业兴衰成败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建立由厅局领导挂帅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把干部教育与财政业务统筹安排,使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共同发展;重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工作者队伍建设,从组织和人员上提供保证,切实将大规模培训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注重研发,鼓励创新。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进一步加大培训研发力度,围绕培训案例撰写、培训课程开发、培训方法创新等,适时出台相关的体现激励、竞争、创优的政策,加强对培训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实现培训研发机制化;要着眼于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干部成长规律的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状况、培训需求状况的研究,及时把科研成果体现在工作中,使培训与研发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三)健全制度,提升质量。

  要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培训绩效评价,建立培训工作考核机制,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制度体系。要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数量和质量兼顾,在保证培训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始终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着力推进培训的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效果。

  (四)保障经费,规范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挥投入的最大效用,确保各项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五)完善监督,狠抓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宣传,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形成层层重视、多方支持、人人参与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良好氛围,推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深入开展。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1978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经研究,确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