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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7:54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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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十五条、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将建筑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 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住宅建设服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9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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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下称校办产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服务教育的功能日益显现,初步建立起了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服务体系。1998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总产值达到
1248.29亿元,实现总收益157.39亿元,其中补助教育经费87.76亿元。现有各类校办产业基地71.58万个,每年接纳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活动达3.95亿人次。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面向21世纪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在发展观念、发展方向、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体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特别是在加强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还不能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
大精神,认真、全面、准确地贯彻《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好党和国家鼓励、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加快校办产业发展步伐,更好地为素质教育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校办产业。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
的过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和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利用教育现有的资源,进一步发挥校办产业的育人功能,是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有其它教育资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对校办产业来说,关键是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抓好落实。多年来校办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
校办产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校办产业能为中小学生有效地提供生产实践教育基地,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教育,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贯彻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利于提
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校办产业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是增加教育投入的一个有效渠道,也是在新形势下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
物质基础。
校办产业是沟通教育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桥梁,是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优势,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发展校办产业的指导思想。要转变在实际工作中重创收,轻育人的片面观念;要深刻认识校办产业在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长期发展的方针不动摇,切实将其列入到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重要工作
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到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
二、校办产业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教育的意识,努力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一)大力加强基地建设,强化校办产业基地的育人功能。在农村,校办农(林、渔、牧)场是农村学校发展校办产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要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府划拨、租赁、购买、村校合办等方式,建立、扩大和完善校办农业基地
。在发展校办农业中,要增加对学生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教育的内容,并结合生产经营内容完善与学生生产实践教育相关的配套设施。要进一步推进农科教结合,努力把校办农业基地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业和
农村经济工作服务的中心。在城市,要充分利用校办企业现有的条件,使学生在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同时,让学生感受、了解产品生产的过程和本企业产品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实践与创新能力,增强对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了解。同时,要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劳技课教室、校际联办综合劳技教育中心等多种形式,努力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校办产业生产实践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并遵循针对性、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争取在3-5年的时间内,利用校办产业现有的基础,在全国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性的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好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标准,并对达标基地给予表彰。
(二)校办产业生产实践教育基地要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编写适宜于学生对生产知识了解的相关教材或学习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与学校的协调,并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课时安排计划,逐步形成基地、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对学生进行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的新格局。
(三)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好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要积极选派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政治素质的人员担任学校劳动课和社会实践教育课指导教师,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校办产业要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一定的资金。校办产业要从其收益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劳动技术教育基金,用于生产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逐步补充、完善学校开展生产实践教育的相关设备。
(五)有条件的校产企业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支持教育改革,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六)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净化育人环境。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要逐步退出校园,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另辟生产经营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对校办产业生产经营
基地做好统筹规划。
三、加快校办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一)校办农业要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实现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发展特色产业,并培育龙头企业,使其达到规模大、标准高、技术新、产品优、效益好、带动力强,逐步向现代企业迈进,推动校办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支持和鼓励城乡学校之间开展联合,
兴办一大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校办企业,实行种养加结合,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把广大农村学校的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校办农业形成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校办工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向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转化,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各校办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市场的竞
争能力。并使学生在校办企业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中,真正了解现代企业的基本知识和特点。
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把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贯穿于改革、改组、改造的始终。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并举,在实践中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制。
(三)大力发展校办第三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大校办产业结构调整,确定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培育和发展教育市场体系,促进教育产业的形成,是今后一个
时期校办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要建立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服务组织,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支持学校内部管理改革。
要加强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引导校办第三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切实保护学生的经济利益,减轻学生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校办产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一)要切实维护学校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校办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是校办产业推进素质教育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校办产业为素质教育服务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要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和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切实维
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防止把校办企业中学校国有资产无偿量化或低价转让给个人,严格防止平调学校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学校和企业职工的意愿和选择。校办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报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要建立和完善校办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校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改善职工劳动生产环境,搞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和建立与完善养老、医疗、伤残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校办企业职工的后顾之
忧。
(三)完善管理体制,鼓励联合发展,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校办企业继续实行学校所有、企业自主经营,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管理体制。支持和鼓励学校以学区为单位办企业,或学校之间联合办企业;支持和鼓励校办企业之间兼并与重组,形成规
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支持和鼓励校办产业建立行业协作组织,加强行业联合与协作。要通过联合,把校办企业的现有优势聚集起来,实现由分散经营为主向集约经营为主转变,把增量投入和存量盘活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本的有序流动和重组优化,并逐步形成国家、学校、企业和个人多渠
道、多形式的校办产业投资格局。
(四)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把校办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校办企业要积极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改革,有条件的地
方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组建校办产业资产营运公司,为最终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经验和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校办产业既是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把校办产业纳入到地方经济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的范围,并在土地征用、资金投入、技术引进、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校办产业发展
,为校办产业服务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校办产业督导评估体系,将其纳入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议事日程,逐步实现校办产业的规范化、法制化。
各级教育部门设立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结合当前贯彻素质教育的需要,强化其在素质教育中的协调和服务职能,并据此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充实得力人员,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规划、协调
、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要按照《教育法》规定,充分发挥其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国家关于发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以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分配、人事、用工等方面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引进优秀人才,发挥经营者潜力和积极性,稳定产业队伍激励机制。在校办产业中,兼任劳动技术课授课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在其评聘教师系列职称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
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校办产业投资体制和方式,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保持对校办产业的投入不断增加。要合理制定校办产业收入的分配制度,确保学校受益和校办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校办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懂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骨干人员选配和引进到企业领导岗位。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产业队伍的
综合素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7月19日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住房[200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局、建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机构
1、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部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该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参加办公室工作。
2、各地也应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机制开展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市、县(区)给予通报。
3、各城市要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房地产交易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工作方式
1、部门配合。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
第一阶段(2006年9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治理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4、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的精神,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各部门要根据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要求,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各区、县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从2006年12月份开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国部分城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2、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作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3、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处当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要求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及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查处情况表

违规类型 查处件数 备注
商品房预售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4.其他情况:
恶意炒作行为 1.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
2.炒卖房号
3.捂盘惜售
4.囤积房源
5.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
6.其他情况:
广告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
2.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
4.其他情况:
销售合同违规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2.房地产企业制定的销售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4.其他情况:
房地产经纪违规 1.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未按规定采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4.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5.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
6.其他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 1.房地产交易环节违规收费
2.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
3.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违规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