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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07:34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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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七)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市金融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复审,按规定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终止的,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获准筹建、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验收,提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金融办,验收记录作为提请开业审批的重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确认,市金融办应当征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同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监察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和资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审查后提请市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三)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分立或者合并。

  增资扩股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其他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核准筹建的批复文件后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贷款业务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区)、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区)、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四章 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办理各项小额贷款,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零点九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超比例发放贷款;

  (三)跨区域发放贷款;

  (四)违反利率规定发放贷款;

  (五)非法集资;

  (六)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应当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信用档案、监管记分和评级制度,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办应当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实施持续监测。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备案,并与市金融办、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开户银行应当在协议框架内,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通报。

  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办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并对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报表和资料转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于每月前八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反馈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按照规定报市联席会议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对发现的问题,市金融办应当及时与监管对象进行沟通、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综合分析报告。

  市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指定市审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应当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常规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可以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

  (二)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

  (三)有投诉、举报的;

  (四)有来自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

  (五)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承诺书,公开承诺合法合规经营。

  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

  第五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市金融办应当组织对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重点就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开展教育培训,并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考试。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区域经营规定的;

  (二)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备案银行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

  (四)应批准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七)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的;

  (八)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九)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十)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有上述行为的,市金融办可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责令其调整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市金融办应当记录在案,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责令其停办相关业务,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同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通报。

  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的,市金融办应当提请银监部门或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或者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市金融办应当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取消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合政办〔201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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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6〕20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务业,促进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温委发〔2006〕57号)精神、《温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暂定3年),主要用于推进产业集聚、发挥信息服务业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先导性作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指导性意见。
  (二)政府引导、扶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信息服务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扶持对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一)软件产业园区建设。重点用于扶持园区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和房租补贴。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重点扶持区域信息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类型试点项目。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项目。
  (五)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指导意见。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三)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四)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软件产业园区补贴(补助)。对经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区内入驻企业给予适当的年度房租补贴,对园区必要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助,由软件园管理机构编制补贴(补助)方案,并提出申请。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办法实施。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补助。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模式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项目,一般按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对信息技术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推广价值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以内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信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使用。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补助。经评审择优确定后,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规定格式);
  2.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格式);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各县(市、区)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承担除外),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市本级项目直接报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三)补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安排项目补助计划。一般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下)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上,含20万)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经媒体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软件园补贴(补助)资金一次拨付;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首批按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企业所在的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包括:
  1.验收申请书(规定格式);
  2.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规定格式);
  3.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4.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第三方认可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验收文件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预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要向项目单位提出改进要求和落实措施。预审核通过后,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补助额进行确认,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对项目补助额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确定最终补助额度。对已拨付资金超过最终补助额度的项目,须追缴超出部分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直至追缴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除需要联合补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各类补助;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
  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属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各县(市)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其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委会办公室 劳动部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委会办公室、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劳动法》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这项工作尽早完成,为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做好组织准备。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并按《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劳动监察人员任职条件,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劳动监察员,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切实开展。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而未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请抓紧建立;已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应做好完善工作。注意充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人员队伍。
四、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为政府行政职能,应使用行政编制,其来源,请各地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编制工作总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9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