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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8:29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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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令第87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规审[2011]2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出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和持有储备土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土、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国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国土、规划、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用于商住和工业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以及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批准征收的国有土地;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因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

(三)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赋予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在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使用权采用变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征询意见前,应先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地块的储备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下列土地有储备意愿的,应在收到规划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行使购买权:

(一)建设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过期失效的;

(二)涉及土地的证载用途或使用现状与规划用途不符的;

(三)处置宗地在规划部门意见里认为有储备价值的;

(四)大宗划拨用地的。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购价格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和起草收购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收购合同的合意价格,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五)按收购合同约定办理收购宗地和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的移交手续;

(六)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政府依法收购的国有储备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经费包干等方式与新增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进行前期开发、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区人民政府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抵押合同应经合法性审查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先行依法解除抵押。土地供应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办理登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土地储备周转金。

(二)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含安置房建设)、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后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为合理保障土地储备资金周转,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报请市政府增加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经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供应形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核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原则上要在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国库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相关资金。

已供应储备土地成本按宗结算,储备土地出让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经审核的储备土地宗地成本资料,市财政局将宗地核算情况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拨付资金。在已供应的储备土地成本暂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按已缴库的宗地出让收入的50%预拨储备土地成本,待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收益分配。

(一)市政府出资、区政府完成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的新增储备土地,按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并按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的10%安排给区政府用于城建、教育、水利等支出。

(二)出让的存量储备土地,由区政府配合完成地上房屋征收、租户搬迁等相关工作的,按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并按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的5%安排给区政府用于城建、教育、水利等支出。

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呈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经费,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核拨。收购无纯收益的项目(包括政府划拨土地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征收成本的2.1%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总投资,先期预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经费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费原则上按季预结,年终清算,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土地储备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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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知〔2008〕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深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主体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的经济与法律风险,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减少、降低在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使用参考】 本指引供个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定义】 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简称许可;
  (二)许可方,是指有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三)被许可方,是指与对方协商或已经获得许可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主体;
  (四)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活动;
  (五)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各自的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分类】 许可一般有如下类型:
  (一)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二)排他许可,即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三)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法律适用】 专利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特许经营合同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性指引

  第六条【商业利益原则】 进行许可谈判的,欲接受许可的主体尤其应当明确自身的商业利益、商业地位和商业目的,从而在许可过程中抓住重点,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七条【保密原则】 与对方沟通许可事宜前,应当签署书面的相互保密协议。
  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专利权许可、软件许可的,尤其应当注意审核相互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范畴、保密义务内容、保密期限等条款。

  第八条【资质审查】 与许可方谈判前,应当核实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许可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评估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九条【组建团队】 进行谈判的,一般应当在谈判前组建谈判团队。
  一般而言,谈判团队中应当有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法务人员和商务决策人员。

  第十条【材料准备】 谈判团队应于谈判前收集、熟悉与本次许可相关的资料,明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构思谈判中可能用到的扬长避短的方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知识产权许可应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合同进行。

  第十二条【提供合同文本】 实践中,供双方谈判的许可合同文本一般均由许可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意识的提高合同撰写能力,拟制高质量的合同文本。
  知识产权法务能力较强的被许可方可以首先争取采用自己的合同文本作为谈判基础。

  第十三条【制定策略】 双方商定合同谈判文本后,谈判团队应当尽快确定双方的分歧点,制定解决分歧的策略,设计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底限方案。

  第十四条【竞争原则】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时可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策略,有意识的通过引入许可方的竞争对手等方法施压于许可方,力争以更少的成本达到既定目的。

  第十五条【记录保存原则】 双方应妥善保存往来的会议纪要、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重要的许可,每次谈判时都应有会议纪要并应于该次谈判结束时由双方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规划谈判程序】 实践中,双方通常先进行技术谈判,然后进行知识产权法务和商务谈判。
  被许可方应结合既定策略详细规划谈判步骤、应对理由、妥协程序等。

  第十七条【技术谈判】 技术谈判是决定许可范围、产品销售地域、许可费率乃至本次许可能否达到商业目的的基础。
  重要许可的技术谈判,被许可方应当指派既熟悉知识产权又精通技术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谈判】 许可合同文本中应当重点研究的知识产权内容如下:
  (一)定义条款;
  (二)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三)保密条款;
  (四)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
  (五)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九条【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界定许可合同中特定用语涵义的条款,常为合同第一条。
  一般而言,定义条款中应当研究许可知识产权、许可产品、许可地域等内容。
  被许可方可以就有关定义是否满足研发、销售范围、风险防御等需求对有关定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许可方均在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中明确其授予被许可方何种权利及利益。
  一般而言,许可方授予的非独占、非排他、特定期限、特定地域的普通许可可以满足被许可方的需求。若实际情况特殊,被许可方应当提出相应主张。
  许可方在此条款还会列出限制行为,如禁止删除或修改许可方知识产权标记、禁止反向工程、禁止将所涉知识产权单独销售等,被许可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 对于重要的许可,可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保密内容:
  (一)双方已经签署的相互保密协议适用于本次许可;
  (二)双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事宜、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的存在均应视为保密信息加以严格保密;
  (三)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发布新闻会议、在自身网站进行相关报道或者宣称对方为自己的客户等;
  (四)其他根据本次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 被许可方应当要求许可方承诺,在许可方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其授予许可的知识产权不侵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责任由许可方承担。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被许可方还应与许可方订立更为明确、细致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许可方通常会明示其授予许可的知识产权均归许可方及其权利人所有,并不因此次许可而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某些许可,被许可方需要进行技术修改、改进的,被许可方可以争取这部分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 根据许可费支付情况和商业惯例,被许可方可以要求许可方承担由于其提供的知识产权瑕疵而导致的一切侵权责任。
  双方应当根据商务地位和实际情况就知识产权责任是否有限额及上限是多少进行谈判。
  许可方一般会列出其免责的情形,如其不对间接损失、机会损失等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本合同适用哪国法律,一般而言,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国家法律。选择第三国法律,一般较能被接受。选择第三国法律的,应当注意合同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否相配,在发生争议时法律的运用、解释与案例等是否有利。
  双方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何机构进行管辖。涉外纠纷的,出于对费用、效率、语言等因素的考虑,被许可方可争取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选择仲裁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定仲裁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务谈判】 许可合同文本中应当重点协商的商务内容如下:
  (一)交付条款;
  (二)许可费及支付条款;
  (三)销售报告与预测条款;
  (四)知识产权审计条款。

  第二十七条【交付条款】 双方应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交付形式和交付费用等做出全面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许可费及支付条款】 实践中,大部分被许可方都是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一般而言,许可费用应当是阶梯式收取且有上限,被许可方应尽可能通过有效谈判降低许可费用。
  涉外知识产权许可,因被许可方还需报外汇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款项,合同中应约定足够的付款时间,以免违约。

  第二十九条【销售报告与预测条款】 一般而言,约定被许可方按季度提供销售报告较为合理。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季度报告必须记载的事项,实践中,被许可方通常会报告销售数量和应付费用两项。
  因备货、运输等原因,许可方有时会要求被许可方提前预测下季度销售情况,被许可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若同意,则应当明确约定该种预测报告仅供参考,并无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审计条款】 实践中,被许可方应当同意许可方聘请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许可方。
  根据惯例,此种审计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审计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被许可方。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审计结果与销售报告之间出现微小误差、明显漏报、故意瞒报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实践中,双方常约定各自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许可合同生效。
  重要的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页签。

  第三十二条【签署补充协议】 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双方未考虑到或未约定的事宜,此时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对本次许可合同的有效补充。

  第三十三条【合同终止】 在许可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约定合同终止的事由后,许可合同终止。
  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应当约定其有权销售集成了许可方知识产权的库存产品。

第三章 专利权许可指引

  第三十四条【许可方式】 专利权的性质和特征等因素决定专利权许可一般通过被许可方将有关技术方案集成到产品中并销售有关产品的方式进行,许可方一般会向被许可方收取许可费。

  第三十五条【定义条款】 被许可方对专利权许可合同文本应当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一)标准。基本专利权的许可会涉及此定义,主要用于明确所许可的专利权与哪些标准相关。被许可方应当审核其产品所使用的标准是否列入其中;
  (二)许可专利权。即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专利权的范围,可在附件中列举或约定为"符合某项标准的专利权";
  (三)许可产品。较常见的定义为被许可方使用了许可专利权的产品;
  (四)销售额。即许可产品销售收入;
  (五)净销价。即销售额减去成本等抵扣项后的许可费计算基础。
  此五个定义为层层递进的关系,每一个定义的细微变化均会引起其他定义范围的变化,双方应尤其注意。

  第三十六条【使用主体】 被许可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主体的范围,必要时应当约定自己的关联公司等也有权使用该许可专利权。

  第三十七条【专利权许可条款】 被许可方应当约定其对许可专利权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
  被许可方应当根据自身销售渠道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获得分许可权利。

  第三十八条【技术支持条款】 因涉及有关技术方案的修改、改进、移植、嵌入等因素,双方应当就许可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响应时间、支持方式、支持费用等做出约定。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瑕疵担保条款】 许可方通常会明示其不承担由于被许可方自身修改等行为、被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与其他技术方案结合使用、被许可方不使用或拒绝使用许可方提供的升级技术等情况而造成的知识产权瑕疵责任。

  第四十条【专利权侵权责任条款】 许可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被许可方还应要求其对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更换等以使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有关技术方案。
  较为强势的被许可方还可要求,若许可方通过前述活动仍不能使被许可方合法使用有关技术方案,则许可方应当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许可费用。

  第四十一条【豁免条款】 合同中应当约定许可方豁免被许可方及其客户在本合同签署前使用许可专利权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专利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中,双方应当考虑中国销售地域、使用地域等因素,并据此谈判有关许可费用。

第四章 著作权许可指引

  第四十三条【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形式的多样决定了实践中软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图片作品等许可的出现。
  著作权许可中较为复杂的是软件许可。

  第四十四条【定义】 常见的软件许可的类型一般为:
  (一)试用许可,即以测试技术性能等为目的,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特定期限内使用其软件的活动,如试用杀毒软件;
  (二)自用许可,即以家庭或商务办公使用为目的,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软件的活动,许可方一般不提供源代码,如使用WINDOWS系统;
  (三)外发许可,即以销售集成了许可方软件的被许可方产品为目的,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软件的活动。
  根据被许可方是否修改或改进所涉软件,可将外发许可分为集成外发许可(如终端设备供应商适当修改有关软件的源代码以便技术适配集成)和转售外发许可(如计算机硬件供应商在中国销售产品时应预装某些正版软件)。

  第四十五条【许可概述】 软件试用许可和软件自用许可相对简单。除本章所述外,软件集成外发许可可以参考专利权许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验收与技术支持】 验收是保证软件质量的重要手段,被许可方对于非通用成熟的软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双方还应当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方法、费用、响应时间及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处理办法等。

  第四十七条【源代码保管】 涉及提供源代码的软件许可,双方应当约定如何对源代码进行保存保管,被许可方应谨慎合理的使用有关源代码并尽到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试用许可】 在软件试用许可中,被许可方应当关注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如是否允许修改)等是否满足需求。

  第四十九条【自用许可】 在软件自用许可中,许可方一般都提供格式条款,被许可方可以关注使用方式等条款(如为单机许可还是浮动许可)。

  第五十条【点击许可】 企业在发放软件许可时,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电子版本的点击许可条款供相对方选择或者提供纸件的许可证供相对方审阅。

  第五十一条【集体组织】 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权利人应当注重与著作权集体组织的沟通联系,并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行使许可等权利。

第五章 商标权许可指引

  第五十二条【许可方式】 注册商标的内容是经过审查后核准注册的,这决定了被许可方只能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有关权利,被许可方一般不得擅自修改所涉商标。

  第五十三条【合同条款】 商标权许可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方对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方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注被许可方的名称和产品产地的条款。

  第五十四条【提供商标】 许可方应当提供可供被许可方下载商标样式的网址或者在附件中列明所涉商标样式供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商标权瑕疵担保】 商标的直观性决定了被许可方应当要求许可方承诺使用了所涉商标的被许可方产品不侵犯目标市场国的第三方商标权。

  第五十六条【商标权侵权责任条款】 北美、欧洲等地有严格的商标权海关边境保护措施,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时效性的产品,被许可方应当要求许可方担保有关产品不会因涉嫌商标侵权而被查处扣押,若有关产品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许可方应当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保证条款】 被许可方应当保证使用所涉商标的产品质量。许可方应当监督使用了所涉商标的被许可方有关产品的质量。
  OEM、ODM等模式中,许可方尤其应当通过一系列措施控制被许可方所涉产品的质量。

  第五十八条【销售国法律遵从】 被许可方应当遵从销售市场国家关于商标标识和标注等方面的法律强制性要求,被许可方应当核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销售市场国家的法律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其他知识产权许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许可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六十条【参考使用】 本指引从发布之日起供有关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段时期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大连主持召开会议,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要以解决煤矿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强教育,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并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参与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要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9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张德江副总理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和筹备工作,近期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对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多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宗旨,对于做好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深入贯彻落实,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少数行业(领域)较大、重特大事故上升,少数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环比上升,企业瞒报较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思想、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安全评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设计的现象。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培训职工,也未能根据规章配备安全设施,有的配备了也不使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审批核准走过场,甚至失职渎职,姑息、包庇和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解决煤矿、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要突出瓦斯、水灾和火灾防治,着力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道路交通要突出治理汽车超载超限超速,重点加强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铁路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非法行为;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排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与自我评估,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主动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抽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通过达标创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特别是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每个工作岗位,把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把准入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关闭取缔企业和单位的盯守监控,严防明关暗开、死灰复燃,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巩固和扩大“打非”工作成果。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和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编制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这是指导我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六大体系”和“六个能力”建设。要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和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区、各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要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抓紧实施列入计划的国家、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船舶溢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用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编制好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部门配套规划及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安排部署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

六、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庆节假期时间长,公共活动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公共场所人流量增加,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一)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运营工具,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车次、航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违章驾驶行为;全面检查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二)强化旅游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旅客数量、交通往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客量,控制高峰时段旅客数量,确保安全有序。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市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区以及各类出租房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火灾等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停产检修的矿井要确保通风、排水正常,并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遭受破坏。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要加强预案管理,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停产或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确保绝对安全。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