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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8:14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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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任务,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7/t20120706_1118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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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 化工部门各厅局、各化工公司计量所(站)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 化工部门和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
第五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化学工业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化工公司、计量站以及化企业、事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对所辖二级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考核。
第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卫生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建立本部门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部门申请考核。
第八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由主持考核的部门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部门直接聘任。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由主持考核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停止其使用或吊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考核证书由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四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住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 部长
        孔明辉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内科保健医                  1名
    矫形外科                   1名
    骨科                     1名
    药剂师                    1名
    针灸科                    1名
    化验员                    1名
    麻醉师                    1名
    手术护士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拉贝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皮肤科                    1名
  法拉纳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眼科                     1名
                           总计:16人

      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4月30日由我驻几内亚大使孔明辉和几内亚卫生部部长康左拉·塔马分别代表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