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调动人民群众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发生在全省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具体指: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药物或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兑付奖金。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案件举报机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食品安全举报专用电话、电传、详细地址、电子邮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举报或匿名举报的方式,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详细记录举报内容。
(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外门户网站上的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以寄送信函形式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
(五)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向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供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按照分段监管、归口办理、分级查证的原则及时转递到相关部门查证办理。所受理的举报信息,如属其它监管部门查证办理的,转有关部门查证办理;如不属于食品安全案件的,要及时转出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各种方式的举报都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并及时查证。
第十一条 举报信息查证按“谁受理、谁回告”的原则,由受理举报信息的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原发布信息的载体或以其它保密方式回告举报人。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凡经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监管部门向各级政府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采取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确定。
(一)举报人的举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查处工作起直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迅速获取关键证据,成功查处重、特、大、要案件或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举报人的举报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案件查办起间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成功查处重、特、大、要案件或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破获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的,只奖励其中奖励标准较高的案件线索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投案的。
(二)共同违法人员中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五)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明知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举报,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3]24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的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加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中小学教材包括:中小学教科书(含电子教科书)及其教学参考书、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学挂图、图册、音像资料、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以及其他教学辅导资料等。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湖南农村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和管理。
二、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能保证正常编写工作。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把握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研究,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工作;全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在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三、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同类教材的比较、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两名以上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4、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受理后,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三条 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初审,申报初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教材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
(二)教材初审申请表、教材样书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初审通过后,在征得实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初审的国家课程教材经初审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验。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五、教材的审定
第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的初审、审定。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教材,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
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由学科专家、中小学教研人员及教师组成,并建立学科专家信息库。具体审查人员由审定委员会按随机抽样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各学科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材审定、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教材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的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
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四条 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省中小学用书书目,供学校选用。
六、教材的选用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必须遵循合法、多样、自主、延续、质优价廉等原则。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课程方案,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地方课程实际,组织专家选用教材并编制、颁发省《中小学用书目录》。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校长、教研人员、学科教师代表、学生家长、社区代表参加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在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定,并逐步过渡到学校自主选定。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自主选定。学校自主选定教材,应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组成的教材选用小组对教材进行评价、选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实验教材列入省《中小学用书目录》,限在实验区使用。严禁擅自扩大实验范围或选用未纳入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实验教材”。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教研员及教师乃至社会代表定期对通过审定并使用的教材进行评价,以促进教材能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七、表彰与惩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优秀教材编写者、优秀教材审定(查)人员、教材实验的先进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实验;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选用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由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责令停止使用等处罚,并依照有关法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公务员参与教材编写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全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各学科教材审查专家组成员在聘任期间担任教材编写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或提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查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用教材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八、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前教育、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教材有关编写、审定、选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