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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58:53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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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总行机关各部门:
《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总行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第十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总行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现对总行签署经济合同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以总行名义与国内有关单位签署的合同、协议,签署双方均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二、总行与国内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信用保证协议、联营协议均由总行主管副行长签字,加盖总行公章。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总行行长签字的重要委托代理协议,信用保证协议和保函联营协议,应由总行行长签字。总行行长外出,授权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为代理人。
三、总行与国内经济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筹资协议,授权信贷部主任(主任外出时为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下同)、投资部主任、建经部主任、筹资部主任、计划部主任、国际部主任为代理人,按照业务分工,在其分管贷款种类和筹资范围内签字,加盖总行公章。
四、总行与国内生产供销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订货合同、工程合同、合作协作协议,授权办公室主任、财会部主任、行政部主任、计算中心主任为代理人,在业务分工范围内签字,加盖总行公章。
五、总行与境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依照国际惯例,采用有权人签字的办法,一般不加盖公章。有权人为行长、副行长、国际部正、副主任,依照对方签字人职务,实行对等原则。
六、授权代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层层下放。合同、协议协商过程中,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领导审批。
七、授权代理人对合同、协议签字后,应送办公室加盖总行公章。办公室应在审查符合代理权限后用印,并逐项进行登记。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公章,代替总行公章。
八、本规定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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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文化部、国家教委

现将《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配套规章。各地在遵照执行的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更好地为我国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各类艺术人才,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应坚持专业和文化两种考试,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各类艺术人才。
第三条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实行单独、提前招生考试。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考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勤奋学习;
(二)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学的在校生或毕业生。戏曲、舞蹈、音乐、杂技等艺术门类中部分要求有幼功的表演、演奏类专业,13周岁以下的普通小学在校生或毕业生。音乐基础理论、曲艺创作、教育类等专业,20周岁以下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并符合学习艺术专业要求者。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
(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无正当理由退学不满2年的学生;
(三)上一年参加入学考试,因舞弊而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的考生。
第六条 报名时间每年三月初开始。具体日期由招生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并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 考生须持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学校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招收外籍华侨、港澳、台湾学生的学校,所招考生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证入境后,方可到学校报名。

第三章 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
第八条 思想品德考核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七、八、九条执行。
思想品德考核和组建考生档案材料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
第九条 体检标准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条 专业考试由招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试科目一般不得少于三门,重点考核考生是否具备学习某专业的基本条件和素养。具体考试科目内容由招生学校确定。根据不同专业需要,专业考试方式一般分为面试、笔试两种。
专业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确定,跨省招生的学校最迟于4月30日前结束。考生成绩评定由考试小组或评选委员会集体评定,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评定、审核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现专业考试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考生应在专业考试合格后,进行文化考试。文化考试由下述学校或主管部门组织:
招收小学生和初中在校生,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普通教育的不同阶段教学要求,采取题库命题的方式单独组织进行。其中小学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初中生的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试卷由招生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委员会统一评卷。评卷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确保评分质量。
招收小学生和初中在校生的学校对其学生的文化教育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有关要求。
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由招生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单独组织考试(时间允许也可参加有关统一考试),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跨省招生学校文化考试时间务必在5月20日以前结束。

第五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仍采取国家任务和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形式。
招生来源计划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也要与专业艺术人才选拔规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面向全国或部分地区招生的文化部直属艺术学校、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可跨省招生。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5月31日以前报文化部教育司汇总后报国家教委下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主管部门安排招生。
第十四条 经文化部批准,文化部直属艺术学校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对少数民族地区和部分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在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内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在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凡参加单独组织文化考试的招生学校,其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商本省有关招生主管部门后,单独划线。录取办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总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主课成绩九十分以上),专业成绩前三名,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可适当照顾录取。
第十七条 对初中阶段受市级(地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加10分。
第十八条 对边疆、山区、特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及其子女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籍的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各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提出录取名单,并填写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与试读制
第二十条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取消试读生资格,退回原地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经商当地义务教育管理部门,安排复学。

第八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部门应有人具体负责艺术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主管教育工作的部门应负责所属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办公室,由一名校长主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工作进程表(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9月17日)


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质量已有较大提高。但是,一些单位对医疗质量仍疏于管理,存在事故苗头和隐患较多,院内感染屡屡发生,严重危及患者的安全。同时,还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由此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医患之间关
系紧张;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急症患者认症和处理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甚至有的医院将上门求治10余个小时的急救病人拒之门外,造成失血过多死亡……。上述现象败坏了医院的信誉,玷污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社会反响很大。
质量好坏事关国家兴衰,医疗质量的好坏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党和国家领导十分重视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同时,国家质量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质量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结合医疗系统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论大小,也无论是国家办的,还是社会办的,都必须狠抓医院管理,并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思想要重视,措施须得力。要充分认识到确保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的头等任务,是医院现代科学管理的核心。
二、各级各类医院在当前医院管理中,要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尤其是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把医院改革开放搞活,最终落实到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目标上来。
三、各级各类医院在医院管理中,为确保医疗质量,必须从严治院,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要认真负起责任,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敢抓敢管。要认真持久地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的教育考核,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
和技术素质上狠下功夫。
四、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的标准,因地制宜落实医院内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必须符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必须具有质量管理的全部功能和实效。
五、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要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医疗质量管理要渗透到医院每项工作中去,必须与每个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的责、权、利挂钩。医疗质量评价结果,要作为个人奖励、晋级、工资浮动和再聘用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
实行单项否决。
六、各级医院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上的问题或隐患,近期内要以医院感染控制作为重点,对照卫生部有关要求认真核查。要针对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建立目标明确、指标具体、责任落实的,有计划、有步骤、有评价、有改进措施的质量保证方案,并付诸实施,争取短期内有根
本好转。
七、服务态度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人,尤其门诊、急诊、挂号室、药房、处置室等“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是医疗服务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此反响强烈,必须引起每个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加以纠正。要提倡敬业精神,把改善服务态度纳
入质量保证方案。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贯彻卫生部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药品、器材的进货渠道,严防伪劣药品、器材流入医院,坑害患者。
九、要继续推行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医院的质量管理。凡是医院分级管理试点医院,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的要求落实医院质量管理,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中实行质量否决。尚未进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各级医疗单位,也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工作,
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自查自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当地评审委员会对这些医院应提供指导和咨询,并实行督促检查。
十、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差错的管理,坚决杜绝责任事故。要把功夫下在狠抓事故苗头上,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严肃、科学地处理,引以为戒,不准隐瞒。



199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