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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5:34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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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邮电部 劳动人事部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



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条件差,工作比较艰苦,招工时城市人员一般不愿去,招收后也难以巩固。为了改善邮电服务工作,提高通信质量,更好地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今后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劳动计划内,需要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时,
应在农村邮电支局、所和线路巡房所在地,就地从吃商品粮的人口中招收;如招收员额不满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农村社员中招收。今年,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以劳人计〔1983〕72号文批准邮电部一九八三年招收乡邮投递员三千人、驻段线务员五百人,其招工
来源即按上述精神办理。现将各省、市、自治区招收的计划人数随文下达(见附表),并对有关招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工制度:这次招收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要一律招收合同制工人。经批准录用的合同制工人,要有半年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由招工单位、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原所在单位(生产大队或街道)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
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当地劳动部门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其中必须包括合同制工人所担任的工作(乡邮投递员或驻段线务员)和应完成的任务。劳动合同中议定的用工期限,乡邮投递员一般可定为三至五年,也可再长一些;驻段线务员一般可定为五至十年。如工作需要
,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续订合同。
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要对他们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招工条件:必须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自愿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十八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男性青年。如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从现在邮路和线路上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中选招,其年龄可放宽到三十五周岁。
三、招工办法:由本人自愿报名,乡(公社)以上单位介绍,经县劳动部门和县邮电局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提出择优录用方案,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在招工中要坚决反对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发现招工中有不正之风,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为有利于保证通信任务的完成,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队伍必须保持稳定。今后,凡招收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工作的合同制工人,除由于工伤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原工作,并经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调整工作的以外,不得改变其工种和调任其他工作。
此项指标不跨年使用,请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协助,抓紧部署招工工作。招工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将实际招收人数及其来源情况报邮电部备案。
附件:一九八三年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增员计划(略)



198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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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2005〕综342号
[ 2006-02-08 11:22:57 ]

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
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营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宽松的建设环境,确保浦南高速公路顺利建设,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省市信访部门、县(市、区)指挥部和业主驻地办事处、施工单位报送的报表、群众上访登记及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市高指组织专人进行考评,按月评分,按季通报,年终汇总核实后统计总分值。
二、考核内容(100分)
(一)群众越级上访情况(15分)
群众越级上访是指浦南高速沿线县(市、区)群众因征迁等纠纷五人以上集体到设区市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
群众因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等原因到南平市上访,县(市、区)高指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劝导群众返回。经劝导当天返回扣一分,每推迟一天扣一分;到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当天返回的扣三分,每推迟一天返回加扣一分。凡集体访人数超过50人的加倍扣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沿线群众阻断施工情况(15分)
群众阻断施工是指因沿线群众阻挠而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的情况(因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而造成的阻工除外)。
群众因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等原因上路阻挠施工,县(市、区)高指领导及工作人员、所在乡镇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劝导群众离开工地恢复施工。若劝导无效,阻断施工半天扣一分,阻断一天扣二分,阻断一天以上扣三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征地红线内交地进度(30分)
征地红线内交地进度是指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地面附作物的拆除、清理腾空、土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进度。
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用地计划书面通知要求,五天内交地,未能按时腾空交付的,每推迟一天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四)临时用地租用和交地进度(30分)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便道、施工工棚、料场、取弃土场等需要办理临时用地租用和报批手续的用地。
根据施工单位与县(市、区)高指共同协商同意的临时施工用地计划书面通知(含勘界图),按规定补偿标准在八天内谈成租用条件,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临时用地合同》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场作业。超过八天的,每推迟一天扣一分。
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在2006年1月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的加五分,2006年1月10日前完成的加三分。奖励分可计入总分。
(五)社会治安(10分)
社会治安是指为保证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财物安全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若发生群众殴打施工人员,或哄抢、偷盗施工设备材料等价值超过万元的,每发生一起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奖惩标准
根据五项考核的评分结果确定年度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35万元,第三名,奖励25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第五名,奖励15万元。若出现并列名次,则相应名次的奖金由并列单位平均分配。该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所在县(市、区)从事浦南高速公路征迁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奖励的范围、比例、金额、办法由各县(市、区)高指自行制定。
以上考核内容每扣一分,即扣该县(市、区)征地拆迁管理费1000元,并对该县(市、区)征迁补偿费节余调剂的剩余部分扣减1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南平市高指负责组织实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3年,每年期满后可视工作内容、考核情况作适当调整。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适用本办法。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的;
  (二)违法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二)对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五)对市或者区、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六)对市或者区、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本级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七)影响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直接受理。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认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