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54:02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7日,能源部

第一条 为加快和深化我部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独立的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指含技术开发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对不同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分类管理。
第三条 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应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其经费主要来自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技术合同而取得的收入,由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要逐年减少,到1990年基本减完,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经费,三分之二留部作为行业技术工作经费,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掌握,用于科技委托贷款和减拨科学事业费专项奖励。
(二)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科学事业费列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经费作为定项补助,仍由国家拨给。
(三)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纳税后的纯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使用,对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其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不再规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的分配形式,其中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可以搞浮动升级,也可以发放奖金和建立津贴、补贴等;对于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奖励福利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创收多的单位应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
第四条 属于基础研究类型和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二)对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实行科学事业费包干,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部人劳司会同国家科委批准,可以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

(三)基础研究类型和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外,要积极组织创收,其所得纯收入及事业费包干结余,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除提留不低于40%的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创收较多的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应逐步向事业费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过渡,这类单位按其事业费自立程度,享受与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同等的待遇。
第五条 属于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由部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比重分别核拨,分别按开发型、基础型的办法管理,其所得纯收入及事业费包干结余,按与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相同的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和奖励福利基金。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合经营、成果推广和科研中间试验等科技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也可在小批量试生产和从事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合法收入,以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
第七条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纯收入,可提取5%~10%用于与项目成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奖励或津贴,这部分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其余部分按上述规定建立三项基金,技术咨询纯收入,可提取10%~15%用于参加咨询服务的有关人员的奖励或津贴,其余部分按上述规定建立三项基金。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税后纯收入和经费包干结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建立事业发展,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不得随意改变提取条件和提取比例,对各项基金的使用要先收后支,留有余地,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九条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要逐步推行公开招标和签订承包合同的管理方法,国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其它财政拨款,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科研单位投标中标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承担的纵向课题,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取得专项经费。科研单位代部行使管理性的工作任务,部不另拨经费。
第十条 技术合同价款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经济收益,技术合同计价以成本预测为基础,实行议价成交。
成本费用包括:(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个人经费);(二)材料费;(三)燃料及动力费;(四)业务费;(五)仪器设备使用费;(六)管理费;(七)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纵向合同的计价方法是:一至五项和第七项按实际需要计算,第六项按一至五项经费之和的15%~20%计算。
经济收益按全部成本费用(不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的10%~15%计算。
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承担纵向合同任务,不另拨人员经费。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向部申请科技贷款,作为事业周转金。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技术开发类型和多种类型科研单位的技术开发部分,应计提设备占用费,每年占用费按不低于仪器原值的1%计提,提取的占用费,全部留单位建立设备更新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更新基金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要求建立经济核算制,科研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或是在与国家和企业签订各项纵向、横向合同中,以及在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过程中,都必须事先计算科研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成本、税金及经济收益,科研单位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各研究科室也必须进行课题成本核算,以计算各种消耗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均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必须管好、用好各项科技经费。科研单位要切实引入竞争机制,运用招标、合同、承包等办法,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科研单位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以多渠道积累资金,扩大自身发展能力,科研单位也可以同国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交流,发展外向型科技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自1988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科研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各类科研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第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及多种类型科研单位的技术开发部分,根据其科学事业费减拨的程度,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励。
(一)减拨科学事业费达到10%的单位,专项奖励为人均0.1个月基本工资;
(二)减拨科学事业费分别达到20%、30%、40%、50%的单位,专项奖励分别为0.2、0.4、0.6、0.8个月基本工资;
(三)减拨科学事业费分别达到60%、70%、80%、90%的单位,专项奖励分别为1.1、1.4、1.7、2.1个月基本工资。
(四)科学事业费全部减拨的单位,专项奖励为人均2.5个月基本工资。
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按120元计算。
专项奖励不计入科研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专项奖励的资金来源,由部和国家科委各自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按相应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由单位申报,经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核准。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一)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按划转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时的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简称基数,下同),减去当年拨款数与基数的比例计算。
(二)社会公益、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按上一年度纯收入抵顶当年科学事业费拨款数与基数的比例计算。
(三)多种类型科研单位,按基数中的技术开发经费、基础研究经费减去当年拨款数与基数的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 对科研单位的收入征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部系统的科技合同任务,属国家和部的计划项目,其纯收入属于经费结余性质,不应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科研单位兴办的公司,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一条 科研单位兴办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将科技经费、专用基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经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民办函〔201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7年灾害信息员职业获得批准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国灾害信息员人数达53万余名,2万余名通过考核鉴定,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基本形成,并在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和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过程中也存在培训鉴定工作缺少专职人员和经费保障,现行统一培训鉴定模式与地方需求不相适应,各级灾害信息员没有相应的岗位补助,职业化进程缺乏推进动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害信息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覆盖城乡基层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是国家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专业化、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结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结合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整合各方资源,制定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划。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任务目标,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工作进度,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发展壮大。


  二、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做好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各地要把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管理水平结合起来,针对当前灾情报送工作中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完备等突出问题开展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培训效果,着力提升灾情报送水平。要将灾害信息员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委托专业培训机构、邀请专家讲课等途径,以集中培训或远程教育的形式,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灾害信息管理、职业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法律与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十二五”期间,要力争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灾害信息员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对于新任人员应做到先培训再上岗或者边工作边培训。


  三、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


  各地要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手段,做好培训鉴定工作的有效衔接。要以《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为依据,认真开展灾害信息员职业鉴定工作,引导鼓励灾情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分期分批完成在岗人员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要完善考核鉴定的形式和内容,编写符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的补充教材和操作手册,省级鉴定站要认真做好理论考试、实操考核中自主命题部分试题建库工作。要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鉴定工作,尚未完成的省份要于6月30日前将年度培训鉴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报部救灾司、人事司,确保年内全部完成。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加快推进村级(社区级)灾害信息员职业鉴定,并视情探索推进从业人员以外的鉴定工作。


  四、完善保障措施,促进灾害信息员队伍持续稳定发展


  各地要积极完善措施,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商,组建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鉴定考评员、鉴定站工作人员队伍,建立健全鉴定站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鉴定站有序运行。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基层特别是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鉴定经费。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奖代补、交通通讯补贴等方式,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灾害信息员提供经费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堵塞非税收入使用中的漏洞,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云政发〔2007〕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经费由财政全额安排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统筹,财政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严禁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承包),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出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纳入统筹的单位。已实施规范津贴补贴的州属行政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六条 纳入统筹的非税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第七条 未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州属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统筹比例,暂按原统筹办法执行,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统筹办法
第八条 统筹比例。非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以下比例统筹。
(一)2008年度,按4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60%政府统筹上交州财政。
(二)2009年起,按3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70%政府统筹上交州财政。
第九条 成本费用核定。非税收入成本费用由州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和项目计算核定。
(一)取得行政事业性收入发生的工本费、代收代扣手续费等;
(二)取得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和承包收入发生的税收和管理费等;
(三)取得事业经营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
(四)州委党校、州军转干校、楚雄警察培训学校、楚雄州财会人员培训中心办学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取得收入的50%核定成本费用。
第十条 统筹减免。部门为取得非税收入一次性基础设施建
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由单位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统筹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统筹收入划缴。州财政局于每年7月和12月分两次与预算单位清算后直接划缴州级财政。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州财政按比例返还拨付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弥补正常经费不足,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按比例返还拨付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分期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缴等情况实行稽查制度。被查单位必须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统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