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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卫生部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1:06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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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卫生部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国家科委 卫生部


国家科委、卫生部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国家科委、卫生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1984年1月27日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国家科委批准了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各地对他们的医疗照顾大都作了妥善安排,对方便专家就医,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
落实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对他们的医疗照顾,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作出安排;各地科技干部局应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照顾办法,予以办理。
二、关于医疗照顾的规格,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给予相当于当地高级知识分子和厅、局级干部的医疗待遇为宜。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地方单位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医疗照顾,也请按上述办法办理。



198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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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居乐业,根据《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敬老、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在老年节时还应对其一名家属免费。
(二)办理图书借阅证,参观展览馆、展销会。
(三)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车辆。
第七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市)、区、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住院、划价、取药。
(二)半价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
(三)入学校学习半价交费。
(四)乘坐公共电车、汽车购买一区车票可乘全程,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五)在法律咨询、诉讼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六)优先办理安装电话等各种邮电业务。
第八条 对百岁寿星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6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营养补助费领取者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第九条 凡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对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优惠照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6日
浅议隐私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完善的问题

宋君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为了满足人们对私有空间的需求,也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对隐私权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立法中加以体现,建构一个比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现象,为理清保护隐私权的思路,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以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
  一、明确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伤害。”从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同样是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直接的规定,基本上只体现了对名誉权的保护。甚至没有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下加以体现。所以,要实现隐私权的社会效力,首先应该在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加以体现。我们可以试将隐私这个名词引入宪法的规制范围中,从宪法的高度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终级关怀。
  二、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我国现行的民法法规中暂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仅在1988年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里是我国第一次提到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保护,但却将其置于名誉权项下,因为《民法通则》没有提到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时候个立法缺陷,就只好将隐私权在司法解释中补救一下。所以笔者建议,立法应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尽快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民法作为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法律武器,它应该更多地站在人们的立场,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从最大的广度和深度上保障人民本就脆弱的权利。
  三、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具体的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充分保护其权利。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但是规定其内容与范围也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可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内容。也使我国当前的间接保护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它关乎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生活中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手机短信骚扰;单位体检报告结果泄露;个人资料一旦被某些证券公司、网站或婚介公司获悉,更多的相关企业便会蜂拥而来等等,所以需要一种机制的保护,需要社会的一种承诺,隐私权立法是当务之急!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