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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46:18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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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速增长,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发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劳动、计划部门应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内,及时研究并将劳动工资计划安排下达给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执行。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应在接到省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后四十天内,按隶属关系将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

各地、市、县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上一级和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各级主管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和直属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单位的开户银行。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劳动、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对本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在同级人事部门监督下执行。
三、有些省直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层次较多(如省某主管部门所属省公司下设地、市、县分支公司),其工资基金可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有关省、地、市、县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单位开户银行。
四、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其经济效益比核定的基数有增减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这些企业工资总额增减计划,地(市)属企业报地(
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省属企业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省劳动局、计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备案。
五、职工人数增、减时,工资总额计划按以下办法核增、核减: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未正式纳入劳动工资计划的以下人员,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劳动部门)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先行追加所属单位工资基金:
1.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凭调配主管部门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2.统一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市)劳动局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地(市)劳动局、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3.军队转业干部,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行政介绍信;
4.城镇复退军人,凭各级复退办的介绍信;
5.国营农场自然增长劳力,经主管部门审查,凭地(市)劳动局的批准手续;

6.落实政策收回的人员,按省落实政策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落实政策专项指标和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7.招收干部,按省劳动局核定的招干指标,凭省人事局下达的招收干部通知和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8.省下达的新增合同制职工,凭省、地(市)劳动局分配计划和市、县劳动局录用新工人的介绍信。
上述人员的工资,如在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中已包括在内的,则不应另行增加工资基金。
计划内临时职工的工资额,应在省下达的该项工资总额计划内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各单位因职工自然减员、合同工辞退等原因减少人员(除按国家规定工人退休补员部分外),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职工按规定手续调动(包括成建制调动),调出人员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工资基金核减手续,并由主管部门在“工资转移证”上签注盖章,调入人员单位的主管部门据以核增工资基金(按职工调动工资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外省调入的人员,按调动审批手续和“工资转移证”
,由主管部门核增工资基金。
六、各单位应凭《工资基金手册》向开户银行领取职工工资。有关工资基金的核定、领取办法等具体事项和《工资基金手册》式样,由省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局、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规定。
七、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十二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加上按规定应增加的数额后核定下达,并抄送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基层单位的开户银行。待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
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八、各级主管部门应按季将工资基金实际支付数等有关材料汇总报送同级劳动、计划等部门。各级劳动、计划等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其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制订。
九、不论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凡超过工资总额计划,银行有权拒付。银行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政策规定的单位,银行应向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由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2.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如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坐支现金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银行可按现金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社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省供销合作社联社及其直属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暂定由省社编报,省劳动局审批;地(市)及地(市)以下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暂定由地(市)社编报,地(市)劳动局审批。
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自行制订。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各部在闽企、事业单位。
十三、本通知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凡现行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198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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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1979年12月7日,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四、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晋职、升级和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根据调整工资和职工晋职、升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学校应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作出鉴定,转给原单位参考。
五、学习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职工参加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本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应当鼓励支持。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按学期发给一次性奖学金。奖学金从企业奖金中拨给。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加速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以及相应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六不准”:①对必须勘察而未经持证单位勘察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设计
;②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越级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③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复验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使用;④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不律不准出厂;⑤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
不准报竣工面积、产量和产值。
二、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建筑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制止越级设计、越级承包工程,不准“划地为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干预建筑市场管理。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私下承
接业余设计任务。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要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不允许任意压工期、压价;不允许封闭建筑市场,同时要坚决查处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参加公开
的、平等的投标竞争的权益。
三、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试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按合同规定评为优良的工程,可按合格工程造价增加5~10%结算;评为合格的工程,可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不符合标准,但能确保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合格工程造价扣减5~10%结算,作为建设
单位损失的赔偿和维修费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包括水、电、暖设施等)在300元/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减造价的7~10%;30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增减造价的5~7%。实行以质论价增减的款项列入施工图预算,统一办理结算。
凡实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建筑工程,均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增减的比例和具体内容,明确优质优价增加款项的来源。其质量等级应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凡由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此而增加的款项,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
四、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每个勘察设计项目,设计深度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校对、审核制度,认真进行质量检查评定。未经专业检查人员审核签字,未经各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未经审查评定和有关人员签字的项目
,不得出图纸。市地建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一次质量互查,省建委每年组织一次勘察设计的质量评比。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认真抓好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和交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工程施工前,要抓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采用新技术的工程,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安装工程、大型构件吊装
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工程施工中,要抓好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试验检验工作,抓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评定验收工作,抓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工程交工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评定,搞好内部预验收。
六、建筑安装工程交工,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②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规范要求;③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主管部门签证的工程质量等级证明文件;④具有准确、齐全的技
术资料档案;⑤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七、实行总分包的工程,要按照总分包责任制的原则实行。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承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分包工程,不能超越自己的管理能力,要指派一定数量的专职经济、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建筑安装企业带领分包队伍的人数,一、二级企业不准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的50%,三级企业不准超过25%,四级(含四级)以下的企业不得分包。
八、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过管理能力包揽工程任务。企业的年施工面积,按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计算,一、二级企业控制在75平方米/人之内,三级企业65平方米/人之内,四、五级企业55平方米/人之内;若年竣工率一、二、三级企业达到55%以上,四、五级企业达到65
%以上时,可适当增加施工面积。在同一时间内,一个施工员的施工面积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
九、对预制构配件生产厂,要全面进行资质审查,并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未经资质审查或超越规定生产范围产品的预制构配件厂,一律不准生产,出厂标志不齐全的不准销售。发放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许可证生产构配件。
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理,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和四级(含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都要推行全面质量
管理。一、二级建筑企业和甲、乙级设计单位,在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两年,要深入推行,取得成果;其他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着重抓好全面推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打好基础。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企业管理和技术资质均不能升级。
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质量检查、测试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并由经理直接领导。勘察设计单位要抽调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承担专职质量检查工作,建筑企业的检测人员不要少于职工总数的5‰,安装企业不要少于1%,构配件生产
单位不要少于2%,并要配备必要的检测手段。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或阻挠质量检查人员依章行使职权。对失职或作弊的质量检查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人员,对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主要是按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和进行检查,除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要指定厂家。施工单位对外购、外协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要进行认真的质量检验。
十一、强化质量指标的否决作用。建筑企业的资质,应根据该企业一定时期内竣工工程质量优劣而升降,凡连续两年经省、市(地)质量检查,达不到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施工企业、构件一次交验合格率达不到95%的预制构件厂,应降低一级技术资质等级,并追究经理(厂长
)的领导责任;对连续两年实现质量目标,创优突出的企业可升一级技术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施工图可给品率必须达到100%;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四年没有做出部和省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要重新审定其等级,20%的勘察设计任务没有做出其证书规定成果的,要降低一级
资质,并追究院长(主任)的领导责任;丙级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做出行业或地区级优秀勘察设计的,要降低其资质等级。
对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质量完成情况,调整工资含量,实行奖优罚劣。省或市地主管部门可预留工资含量的10%,作为质量奖罚基金,具体办法按省建委、省劳动局、省建行、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联合下达的鲁建综发[1987]3号文《山东省国
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各市地建委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细则。
企业内部必须制定奖惩严明的质量责任制,层层明确职责,严格奖罚制度。对于施工质量好的个人和队组,可给予记功或物质奖励;对于因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个人和队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办法可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
十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要针对工程质量中的薄弱环节,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大力推广新型建筑体系,运用新材料、新机具、新工艺,提高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水平,围绕着提高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从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等方
面研究改进的措施。对于有突出贡献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经省劳动局批准,可以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跨地区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了稳定建筑施工队伍,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对企业长期需要的生产技术骨干,可签订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和乡镇建筑企业,应保持一支相对稳定、技术水平较高、常年坚持施工的骨干力量。凡农忙季节不能保证90%以上出勤率的企业,不能承包重点项目;不能保证85%以上出勤率的企业,不能进城和到工矿区施工。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要逐步推行岗位证书制,没有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不得组织和指挥生产,不得晋职晋级。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市地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
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和农村建筑队,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使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主体结构、高级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关键性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驾驶)证,方准上岗独立作业

十五、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既监督施工单位,又监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凡委托监督的工程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督,否则要严肃处理,直至停止施工、经济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各
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充实监督人员,装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技术素质,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办事,以预防为主,尽职尽责,公正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发生质量事故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六、严肃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凡由于设计、施工或构件生产等原因,造成一万元以上损失的质量事故或结构倒塌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省建委和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发生质量事故,一定要查明原因,既要从技术上妥善处理,又要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公安、检察部门要按规定参与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