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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0:59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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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资产性质以及转让的管理办法。
由于历史原因,已有的矿山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政赋予的探矿权、采矿权没有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所有人。当前国有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改革、改组、改造,有的将改变探矿权、采矿权持有人,有的正在改制成现代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矿山
企业的改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时,要审查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的处置情况。
二、凡是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和国土资源部及委托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
三、国有矿山企业已经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可以由矿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矿山企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待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在股票发行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并凭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和招股说明书,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待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当在股票发行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待上市发行成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凭上述有关文件,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准备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可以先行做好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和申请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有关工作,为矿山企业的改制提前做好准备。
五、凡是在1998年2月12日以后已经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但没有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没有经过处置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
请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作好宣传工作,并对已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检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为矿山企业的改革作好服务工作,为搞活国有矿山企业作出贡献。



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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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5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0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筹建企业的同时,应筹建工会组织,并在投产半年之内成立工会。
企业建立工会,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八条 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设专职主席;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主席。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应按照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十条 企业处分、解雇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同意;调动、处分、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专职工会干部不再担任工会的职务后,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撤销或者合并,必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企业认真处理或予以纠正。
2、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就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安全生产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可以同投资者、经营者举行劳资协商会议,解决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问题,协调劳资关系。
工会对企业处分、解雇职工有异议的,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协调不成的,工会有权支持或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5、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但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搞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协助企业搞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3、组织职工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4、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5、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集体福利。
6、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真诚合作,增进中外职工团结,共同办好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对工会开展活动要给予方便和支持,工会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经营者的同意,经企业经营者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十七条 企业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经营者,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州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0日

关于发布《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发布《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铁路工程总
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由铁道部组织制定的《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推荐性劳动定额行业标准
,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是《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代号是LD/
T72—2001。

该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12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
司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