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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7:57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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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8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政风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政风建设的部署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所管辖地区和有直接管辖权的部门、单位的政风建设情况不监督、不检查、不考核的;
(三)政风建设工作制度不建立、不落实的;
(四)年度政风(行风)评议不合格的。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群众、外商、企业、基层提出的合理要求、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予以受理、办理、答复,或者虽予受理但久拖不决超过办理时限,或者违背服务承诺,欺骗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违反行政机关之间协作办事的规定,相互争办、强制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相互推诿,刁难当事人,或者相互掣肘、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态度粗暴蛮横,或者作出的决定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时限,滥用职权,随意查扣物品、吊销证照,及对当事人或单位实施其他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单位的利益及合法权益,致使企业中断生产经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六)违法行政,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败诉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七)违反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或者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收费、变相收费,或者借机吃拿卡要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对下列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依据《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政纪处分。
(二)在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方面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除按照皖政办〔1999〕62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外,并视情节轻重,责令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依据国务院〔2000〕第281号令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致使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首先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负的责任,分别予以政纪处分。
第九条 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给予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的,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给予政府职能部门及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及需要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作免职处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按组织处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纪律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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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贵阳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为了避免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收费,造成不公正,增加被审单位的负担,本《办法》中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列入项目成本中,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指的评审费用仅是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并按照评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和拨付评审补助费。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曲政发[199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15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财政预算分配,提高财政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编制零基预算的基本原则。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支出定额,努力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财政零基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

1、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曲靖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事业、行政单位“两则”和“两制”编制单位预算。

2、市财政局以当年财政预算内外财力和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内外财力为分配和核定基础,以当年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分配依据,以“零”为基数核定和分配各项支出,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

3、成立市级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由分管财政的市长担任主任,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政局长担任委员。

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预算草案编制的评议意见。评议市财政局上报的当年财力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市级的专款项目和资金额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收支核定数;评议年度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支出预算草案评审意见。

第四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内容

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性收入预算,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预算(财政拨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正常经费、专项经费。

1、正常经费预算是指用于个人开支(含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个人开支)的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教育经费预算(按生均定额计算的教学经费和人民助学金),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社会保障经费预算,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经费预算。

2、专项支出预算是当年确定的或以前年度确定仍需继续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在年度执行中的一次性补助,列入专款预算,作为专款核定。

第五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基本编制方法

财政零基预算应根据当年的财政收入预测当年财力,确定具体的各项定额标准,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进行逐级编制,具体是:

1、收入预算的编制

(1)财政性收入预算的编制。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税收收入情况,充分考虑到减收因素和增收潜力,进行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编制。

(2)事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由事业、行政单位编制,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首先是由财政部门确定编制的内容和要求,印制统一的预算表格下发各单位,各用款单位应在认真核实预测各项收入的基础上,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入预算表》并附简要编制说明报市财政局。

2、正常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采取“划分档次,确定定额,不留基数,逐年审核”的办法。市财政每年公布当年正常经费定额标准,各编制单位依照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编制,严格区分正常经费和专款,坚持正常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核定,不能纳入正常经费核定的项目一律纳入专款项目核定。

人员经费:指用于个人开支的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其它用于个人开支的各项补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比例核定。

公用经费:指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汽车燃修费、会议费。公用经费按市级确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

教育经费:人员经费部分据实核定,公用经费部分按生均定额标准,分档次核定预算定额。

公费医疗经费,按定额标准和国家确定应负担的比例核定该项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个人经费据实核定,公用经费按级别分档次定额核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经费,按定额标准核定。

3、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当年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预算内外统筹安排,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首先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部门掌握的资金、存量资金。

(1)专款评审的依据及项目优选顺序:

一是与国家和省资金配套的项目;

二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支出项目;

三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

四是全市长远规划(计划)确定的项目(包括纳入全市长远规划有市场、有效益的续建项目)。

(2)市级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制发的专项预算编制表格填报年度专款预算。按照本单位研究的意见,依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排列,同时报送分项目的评估文件,简要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和分配意向,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等情况说明。

(3)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重新排序,报市本级支出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

4、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先用预算外可用资金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再考虑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支出项目时应将已在单位预算外安排的支出项目资金扣除后再进行安排。

市级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各项收入开支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报收支预算。

第六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批复与执行

1、财政性收支预算和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汇总后形成市级财政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批复下达预算。

2、各事业、行政单位按批复预算组织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正常经费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冲抵次年经费。

3、财政部门应督促各单位执行好预算,特别要加强对专款的检查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追加与调整

预算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需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但遇特殊情况(救灾、国家有关政策变动等)确需追加预算的,经市财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按《预算法》和《曲靖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次年预算的编制不再以上年数为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