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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韩出口有关商品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4:14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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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韩出口有关商品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加强对韩出口有关商品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7〕1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最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接到韩国驻华使馆的照会,称“韩国为了防止病虫害从境外流入,对进口农水畜产品实行严格的动植物检疫及食品检验。”,“韩国将经动植物检疫或食品检验不合格的农水畜产品作为废弃物处理,因此,有关进出口商蒙受着巨大损失”(详见附件)。

  我国向韩国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数量较大,有关向韩国出口的各口岸局,要认真检查总结出口检疫的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依法执检,提高和保障检疫质量,做好向韩国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韩国驻华使馆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BEIJING, CHINA

            (驻中大(经)字第97-4号)

 

中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致意,并谨就以下事宜与贵局联络,望协助为荷。

  韩国为了防止病虫害从境外流入,对进口农水畜产品实行严格的动植物检疫及食品检验。最近以来,韩国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农畜产品,染上病虫害或腐烂农水畜产品的进口量也随之增加,处理这些农畜产品给有关部门带来诸多困难。目前,韩国将经动植物检疫或食品检验不合格的农水畜产品作为废弃物来进行处理,由废弃物派生出的问题也很多。与此同时,包括贵国在内的国外出口商也蒙受着巨大损失。

  因处理这些不合格农畜产品存在着很多困难,韩国关税厅希望对韩农水畜产品出口量较大的贵国政府进一步强化出口,防止不合格农水畜产品的交易,加强两国间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并希望对农水畜产品的出口检疫和检验工作严格把关。在此过程当中,得到贵局的积极协助是极其重要的。现将有关农畜产品检疫及检验的主要内容通报贵部,谨请协助为盼。

  附:有关农水畜产品检验、检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于北京

附:

        有关农、水、畜产品检验、检疫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植物防疫法             — 禁止进口的地区及禁止进口的植物0 禁止进口 

 


┌─────┬─────┬──────────────────────┐

│病虫害名称│ 禁止地区│  禁止植物                │

├─────┼─────┼──────────────────────┤

│     │     │—苹果、梨、桃、杏、柠檬等鲜果       │

│蝴蝶病  │ 中国等 │                      │

│     │     │—核桃种子及核               │

├─────┼─────┼──────────────────────┤

│满洲蝴蝶病│ 中国等 │—苹果树所属植物及山楂属植物的鲜果     │

├─────┼─────┼──────────────────────┤

│地瓜篮子病│ 中国等 │—地瓜属植物、喇叭花属植物、旋花属植物等  │

├─────┼─────┼──────────────────────┤

│地瓜蝴蝶病│ 中国等 │—地瓜属植物的叶子和生植物的地下部分    │

├─────┼─────┼──────────────────────┤

│土豆肿瘤病│ 中国等 │—茄子局植物(茄子、土豆、辣椒、烟草、番茄等)│

├─────┼─────┼──────────────────────┤

│柑桔绿色病│ 中国等 │—柑桔类的苗木、接种、插种等再植植物    │

└─────┴─────┴──────────────────────┘


  --土或有土附着的植物    —上述物品的容器和包装物

  2.食品卫生法

  0销售(进口)禁止品

  --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腐烂或损伤或未成熟的食品

  --含有或沾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此可能性的食品

  --受医院微生物污染或有此可能性,并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患有病或有可能患有病的动物,以及因病死亡的动物的肉、骨、奶、内脏等

  --未告知基准和规格的化学合成品

  --有可能损害人体的含有或沾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器具、容器及包装物。

  3.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0进出口检疫对象物品

  --动物及其尸体

  --骨、皮肉、蛋、毛、蹄、角等

  --有可能传播病原体的其它饲料、容器、皮、垫草,以及相应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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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9 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