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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2:13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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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  财教〔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农村地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下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照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重点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边疆地区的省定贫困县。
  列入中央财政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同时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中央财政将把各地落实责任的努力程度,作为分配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现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民族地区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包括民族文字教材。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优先选用经济适用型(黑白版、双色版)教科书。
  第六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管理工作实行以省级政府为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教育部负责统计汇总资助范围内分县的小学、初中和特教学生数。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数等有关情况,拟定预算分配方案,会同教育部下达经费预算。
  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和规定的资助范围及对象,分配确定本省份范围内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分县学生数,并在收到预算后20天内逐级下达到有关县。
  有关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名额后10天内,按规定的资助条件,将资助名额分配到有关学校。
  有关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的条件,受资助的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免费教科书申请表》(表式见附1);并组成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七条 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学校选用的教材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出版、发行部门根据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将免费教科书直接发往有关学校。保证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套。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学校做好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有关学校办理收书手续,并负责发放到受助学生。再由有关学校组织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表式见附2),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管理,可参照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逐级上报的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约定,将有关经费直接拨付出版、发行单位。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全部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教科书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等。
  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地区,对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的收费,应免收教科书等额价款的费用。
  第十条 国家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
  第十一条 各地应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底,有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将当年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教育部(表式见附3)。财政部、教育部将以此作为分配下年度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有关省份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情况,教育部、财政部每年将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份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5号)同时废止。
  附:
  1. 年免费教科书申请表
  2. 年春/秋季免费提供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2-caijiao045f1f2_20050614.jpg
  3. 省(市、自治区) 年春/秋季免费提供教科书情况上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2-caijiao045f3_200506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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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9]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处置依法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处置,但实行乡镇一级核算的撤制村、队除外。
第三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是:
(一)有利于保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归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私分、哄抢。
第五条 撤制村、队应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撤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应当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
第七条 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
第八条 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九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须经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所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条 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撤制村、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可以将集体净资产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所占比例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不应低于30%;其他净资产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股权,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和支持撤制村、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第十三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数额较少,或者没有条件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集体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固定资产(包括变价、折价款)和历年的公积金(发展基金)余额,以及占地补偿费,全部交由所属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待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撤制时再行处置。
(二)公益金、福利基金和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畜禽的折款以及国库券等,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青苗补偿费、村队种植的树木补偿费和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土地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可以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初的入社股金,可按15倍左右的比例返还。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以股权形式返还;不能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以现金形式返还。
第十五条 撤制村、队在处置集体资产之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分配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享受分配的人员是: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至批准撤制之日止期间,户口在村、队并且参加讨、队集体劳动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者经批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依有关规定按时、按量履行了各项应尽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撤制之日前已经死亡的;
(二)撤制之日前户口迁出本市的;
(三)撤制之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第十七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分配,以可以享受分配的人员在村、队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参加劳动的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八条 撤制村、队撤制工作小组,应当设法通知可以享受分配的人员参加资格确认和登记,必要时可在权威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撤制村、队的撤制工作小组,要在撤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撤制村、队因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引起纠纷的,由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按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已做处置的,不再重新处置;其上交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待村或者乡镇建制撤销时一并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伯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解释。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建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中国建行

各地质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地质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和地勘单位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单位,应与原上属单位划清经济与财务关系,单独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决算,并从1993年7月1日起相应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按照财政部规定调整有关帐务。只领取营业执照,仍在地质行政、事业和地勘单位内部实行统一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暂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
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转换工作比较复杂,各地质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帮助企业解决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转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