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报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报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15日
教社政〔2005〕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高校校报在推动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校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校报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1)高校校报是高校党委和行政的机关报,是高校校园内占主导地位的媒体。高校校报是高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学校联系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要纽带,是展示高校对外形象和塑造学校品牌的重要窗口。
(2)高校校报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高校校报在宣传马克思主义,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校报担负着在高校引导舆论、交流信息、弘扬新风、培育新人、维护稳定和繁荣文化、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二、进一步明确校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3)高校校报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全面贯彻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的方针、政策,牢固确立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的办报宗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动员和激励广大师生员工投身科教兴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
(4)认真研究新世纪新闻传播的规律和特点,把新闻媒体的共性和高校校报的个性很好地结合起来,把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很好地结合起来,力求贴近校园生活、贴近师生员工、贴近高校实际,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提高高校校报的办报质量和水平,提高高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5)充分发挥高校校报覆盖面广、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打造校报品牌,增强发展实力。按照“集中资源,优化结构,形成合力,增强活力”的思路,鼓励各高校根据自己的校情,引进新的办报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校报作为校园主导媒体的作用,促进校内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资源的整合,做到资源共享;鼓励相同类型高校校报合作,支持校报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全国性高校校报新闻信息网络,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争取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创办出一批在高校系统乃至国内新闻界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名报,以此带动全国高校校报整体质量的提升。
三、不断提高校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6)加强校报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要合理安排人员分工,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专长。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做到岗位职责明晰。在编辑部内形成紧张有序的工作秩序,优质高效的工作质量,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7)加强校报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校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学习,开展经验交流,努力提高校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充分发挥校报兼职人员和学生记者的作用和积极性,采取灵活的用人机制,不断壮大校报工作队伍。
(8)推进中国高校校报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努力建设好本校校报的电子版、网络版,提高校报的新闻时效性,及时更新校报网站新闻内容。积极推进全国高校校报的门户网站——中国高校校报网站的建设,提高高校信息的传播速度,实现高校间信息的资源共享。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校报工作的领导
(9)教育部对高校校报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校报评估体系,并指导对校报的评估工作。各省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高校的校报进行管理和评估。
(10)校报管理和评估工作主要检查办报方针和宗旨、社会效益、内部管理和办报条件。评估结果将作为衡量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办报质量和办报水平较高、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校报和优秀校报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报条件差、质量低的校报及时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11)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校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认识校报工作的重要性,把校报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党委要对校报工作提出方向性和发展战略的要求,检查校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校报的质量状况。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人担任校报的主编,建立健全校报编辑委员会制度。
(12)各高校要加大投入,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校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办公用房、办报设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尽量满足校报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且根据校报工作的需要定岗定编,合理解决校报工作人员的职务和待遇等问题。校报专任编辑、记者是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各高校应支持他们参加出版、新闻或研究等系列的职称评审,本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学校评审。
(13)校报编辑部应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独立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编辑负责制。学校应将校报编辑部列入校内直属发文单位,为校报提供了解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党政联席会等学校重要会议内容的渠道,以便及时了解学校党政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更好地发挥校报舆论先行的作用。
(1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中国高校校报协会和各地校报研究会,要做好联络各校校报、组织业务研究、培训编辑人员、评选优秀新闻作品和论文、校报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校报协会要准确反映高校校报的情况和要求,广泛团结各会员单位,集中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推动高校校报事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6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的督学队伍,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督学队伍聘任管理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省人民政府督学由总督学、副总督学、总督学顾问、督学和特聘督学组成,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根据工作需要,特聘督学由省委统战部从各民主党派成员中推荐,由省人民政府参照督学聘任条件聘任。特聘督学与督学履行相同职责和享有相同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办事公正;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有完成督学任务必须的时间,能够保证履行省人民政府督学职责。初聘督学人选年龄,男性61岁以下(含61岁),女性56岁以下(含56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男性63岁以下(含63岁),女性58岁以下(含58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总督学顾问从有教育管理经验的副省级以上人员中协商产生,由省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总督学和副总督学由省人民政府从副厅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工作或分管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在下列人员中遴选产生:
(一)熟悉教育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或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
(二)省、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导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管理专家;
(三)在全省教育领域工作实绩显著,有积极影响的教育专家、中小学校长;
(四)其他符合督导工作要求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的聘任实行差额推荐,实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差额比例为1∶1.2。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任人数及名额分配。
有关部门根据所分配的名额、督学聘任条件及相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填写《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推荐表》,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推荐人选提出拟聘任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领导和省教育厅党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聘任。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因故可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省人民政府督学职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解聘,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不履行省人民政府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省人民政府督学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教育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三)对当地的教育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至少提交一份高质量的督导调研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的有关文件;
(五)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责成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五)按照规定获得省人民政府督学津贴。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津贴,由省教育厅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受理对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