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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6:31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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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及商标代理组织来函、来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询问商标复审申请时限和延期申请起算日的计算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
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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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案件,概言之,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受到相对人的不法侵害,导致利益受损时,请求不法侵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的此类案件。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搜集到侵权的证据,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民事诉讼法》第六章中,证据的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本人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证据种类是书证。书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张欠条,一份合同,都可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书证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其中律师最应当注意的是关联性。因为关联性是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的必要特征,没有关联性,这种必要联系无法建立,从而导致证据的存在没有意义。

确定侵权证据的方法有很多。总体来说,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几种形式:
(一) 因果关系证据。该种证据可以证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所以这类证据是最重要的证据,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该类证据的搜集最为重要。所以,我们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该投入主要精力分析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搞清楚这类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中的逻辑顺序和思维方式,力争形式内容合法合理。这样在庭审的时候,便于法官认定证据。
(二) 数额证据。此类证据基本上是证明索赔数额、合同金额或者其他费用的证据。作为这类证据的核心,其实最重要是真实性,因为如果证据有瑕疵,对方很可能质疑你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所以,对于真实性的证明是此类证据最为重要的内容。
(三) 辅助证据。该类证据是因果关系证据的辅助证据,因为因果关系的证据有的时候面临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强的现状,所以需要辅助证据加强证明力,这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对因果关系证据构成有力支持。
(四) 程序证据。此类证据证明程序正当性,比如诉讼时效、鉴定期间等,该类证据也十分重要。程序正义在中国不受重视,所以此类证据也不被律师重视,但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程序的正当性一定会被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逐步和国际接轨。

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明力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完全充分证据,这种证明力是最强的。持有这种证明力,可以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这样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最好的维护,否则还得需要辅助证据进行证明。所以这种完全充分的证据是律师们梦寐以求的证据,所以作为一名律师,首先应当力争这样的证据。
第二种是效力有瑕疵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辅助才能证明。因此,如果没有找到能够完全充分证明的证据,就要多搜集此类证据,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完成证明责任。民事案件认定证据的证明力,采取盖然性占优的方式,所以,只要在形式上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

侵权案件查找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律师现场调查,有的找证人证言,有的委托法院调查,这些方式都可以调查到证据,但是针对不同的案情,方式策略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对于不同的案情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调查方式,关键是查到的证据必须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侵权案件的性质决定律师应当找到直接物证和人证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照相、录音、录像的方式采集物证,利用街道和居委会找到人证,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的证据是我们最应当注意的证据,只有把证据搜集整理成证据链,最后才能真正证明待证事实。

最后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证据满足证据四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以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最起码要搜集到最基本的证据,一旦时间拖长,证据收集的难度就会变得很大,所以搜集证据一定要注意到“及时性”。无论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都必须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注意不能有相互矛盾的证据。

作为律师,搜集证据的工作并不是主要的工作,但选择证据、找到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律师的本职工作,运用证据说明事实和法律,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所以,侵权案件的证据是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对于律师来说更是本职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中的全部、数项或之一的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
现就已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内机构已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六个月内(即一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前),由境外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包括各部委、各直属总公司、各专业银行)直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补办审批手续;地方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送补办审批材料,由各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补办审批手续所需文件
(一)补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处、办事处在当地的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该代表处、办事处设立至今的工作报告;
4.该代表处、办事处负责人员的简历;
5.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1。
(二)补办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4.该分支机构近三年来的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2。
(三)补办境外全资附属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或收购该全资附属金融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3。
(四)补办境外合资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参资或收购该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中方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4;
7.该机构的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附件: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