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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48:02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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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0日)
  为了发展中挪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拟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如下: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七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或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学习,从事合作研究。奖学金期限为一学年。经接待方同意,奖学金还可提供给希望在暑期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重新审议这一条款,旨在探讨将奖学金名额由七名增加至十名的可能性。此条还有待于两国奖学金主管部门进行直接商谈。
  2.除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外,双方还鼓励各自政府派出一定数量的学者和研究人员自费到对方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接待方将努力为此提供方便。两国政府派遣自费生的数目,每年将由双方奖学金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3.双方同意每年互换两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讲学。这类互访将在接待方提名并发出邀请之后进行。
  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5.双方鼓励教授和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6.双方将在本计划四年有效期内互换一个四人教育代表团,以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访问时间不超过十天。具体细节另商。
  7.双方鼓励和支持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二、文化艺术
  8.双方将在今后四年内互换文艺工作者(个人或团组)十二人次,每次访问不超过十天。此类互访旨在为两国今后在美术、手工艺、文学、音乐、民俗、戏剧和电影领域的合作建立联系。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9.双方将考虑提出今后四年开展音乐、舞蹈团组、电影周和展览交流的建议。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征得接待机构同意。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出版物和人员交流。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人图书馆代表团访挪十天。中方将于一九九二年接待一个由二人(翻译由中方提供)组成的挪威图书馆代表团访华十天。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力,积极考虑通过互访而提出的任何有关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三、新闻媒介
  11.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谈。
  12.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互换电影资料,尤其是由古典文学改编的记录影片和故事影片。
  13.双方鼓励两国记者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四、社会事务
  14.双方鼓励独立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交流,并强调两国青年组织、男女平权组织及卫生组织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双方认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中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间的交往独立开展工作。

 五、体育
  15.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体育部门直接商定。

 六、总则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17.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四年中的实施情况,并对充实本计划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关于交换由官方直接资助的长期和短期访问,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将直接进行磋商。
  18.双方将根据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在各自可供支配的财力范围内执行本计划。
  19.本计划届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为签署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作出努力,并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和宗旨,通过换文对合作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奥斯陆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柯林斯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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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任免的报告,决定:
一、免去薛寿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免去胡厚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职务。
三、免去黎祖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增补宗光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
五、增补罗立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包括: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房改政策采用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凡购房款已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上市交易:
1.已列入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
2.位于校园、厂区、单位办公场所院区内,部队营区内的;
3.房改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家庭成员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4.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
部队、铁路系统的人员按本系统规定的房改房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上市交易分别按各自系统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或补贴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其主管部门可确定权益单位,难以确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优先权。
2.出售部分产权形式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规定补足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3.职工购房时与售房或补贴单位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与申报成交价二者取高,作为计缴税费基数(以下简称房价)。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交易,方便群众,由房改房的卖方按房价的5%缴纳综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售房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另购自住房,其房价高于房改房或等于房改房售价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其房价低于房改房售价的,按其等值部分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相关税费额解缴入库。
另购自住房后一年内出售房改房,其售价低于或等于另购房价的,不缴纳保证金;其售价高于另购房价的,按其差额的5%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房改房的买方应按房价的4%缴纳契税,其中由政府补贴1%。买卖双方各按买卖合同额的0.5‰缴纳印花税;并分别按每宗400元、2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房产登记费由买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第八条 出售已改变使用性质的房改房和房改房出售后不再购买住房者,除不享受保证金抵退政策,还应照章纳税。
第九条 房改房依法赠与、抵押、租赁,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其物业管理方式不变,买卖方应与原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物业管理费随房转移、结转使用。涉及买房者个人资金部分,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其交易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