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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44:48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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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资金安全、高效、快捷运行,保证各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中央和地方安排用于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点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四期工程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债专项建设资金,适用于本办法。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生活补助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并参与各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各类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生态环境建设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度。即:
开设专户:各盟市、旗县财政局及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开设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
设立专帐:财政部门设立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帐,反映资金的收入、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项目设立专帐,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设置专人: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人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一封闭: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自治区年度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各盟市财政局按预算及时将资金拨入本级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并通知所属旗县财政和盟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项目区旗县财政局和盟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盟市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各旗县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
第八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配套资金应统一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帐制。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分期予以回补的一种拨款方式。
(一)各项目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先预拨30%的资金,作为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的项目启动资金。对重点骨干工程的资金预拨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启动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然后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报帐申请表》(见附件1)(略),到财政部门请领报帐。
(三)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报帐时,应填写《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报帐申请表》。其中:单个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申请报帐资金时,除填写《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报帐申请表》外,还必须附有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发票或其它付款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单个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分散的项目,在申请报帐资金时需填写《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报帐申请表》,并附送项目实施单位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报帐申请表》的复印件。财政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各项目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时,先审核已预拨的项目启动资金的支出情况,再支付超过启动资金部分的款项。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报帐申请表》应一式两份。项目区财政局一份记帐,退申请单位一份,作为支付清单。
第十二条 各项目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帐户年末如有余额,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费的支付额度和方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委托合同进行。
第十四条 经同级政府批准设立生态环境建设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检查、验收和审计等方面的开支。管理费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的比例,从同级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其中:自治区、盟市、旗县的提取比例分别为1%、1%和2%,或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严禁从中央专项投资中提取或支出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分帐管理,按项目分配。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报告再行清算。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基本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及会计帐簿。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一)支出月报制度(月报格式见附件2):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旗县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支出月报。各盟市财政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上月的支出月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竣工决算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工程进度骗取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盟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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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2〕12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4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上海市宝山区和崇明县间等5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1/02/12/1295857792802121-1297230317768268.doc
附件2:
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备 注
海域管理类
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
2 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
3 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
4 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
5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
6 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8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
10 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
1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
12 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
13 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
14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
15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16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
17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18 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
19 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
20 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
21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
22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23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24 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25 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27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28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
29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30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3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
32 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
33 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
海岛管理类
34 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
35 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
36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
37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
38 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
39 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
40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
41 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
42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43 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
44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
海洋环境保护类
45 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 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
47 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
48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
49 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
51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
52 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
53 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
5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55 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
56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
57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
58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60 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
61 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
62 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63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
6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65 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
66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
67 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
68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
69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
70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
71 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
72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
海洋预报减灾类
73 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
74 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
海洋科技类
75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
76 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
77 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
78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
79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

海洋法制及执法类
80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
81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
82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
83 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
84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
85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
86 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
87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