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1:47 浏览: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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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运厅字[2004]8号《关于实施“为民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 , 加大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力度和深度,力争在年底使我市实现乡通油路和村通油(水 泥)路双百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达到为民、帮民、富民之目的, 特制定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民、帮民、富民、安民为目的,以帮扶 村通建设为内容,以奉献社会、反哺农村为己任,认真实践党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村通帮扶力度,以实际行动实施好村通富民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在运政[2004]21号《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通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中成立了运城市农 村 公路建设领导组,由胡苏平市长任组长,柴林山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委、交通、财政 、林业、公安、监察、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 主任由王健康局长担任。要求各有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各市直和条管 单位成立帮扶工作队,深入农村,切实把村通富民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 效。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各有关县政府职责
加大舆论引导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修路致富的积极性,形成我要修路的良好氛 围。协调帮扶单位和不通油路行政村之间关系,用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村通 油(水泥)路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开展村通劳动竞 赛,督促工程进度,推广村通先进典型经验,加快村通工作进展。
(二)帮扶单位职责
提高村通帮扶认识,抽调精兵强将,深入农村一线,除在资金上给予帮扶外,还要给所帮扶 村委会出谋献策,挖掘潜力,并同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饱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反哺农村,回报社会。
(三)交通部门职责
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村生态园林建 设,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村通工程规划和实施标准,最大限度地提供线路测设、工 程预算和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督查工程质量,具体把好村通设计关, 路基、基层压实度关,材料进场关,路面配料关,施工工艺关,工序交接关,工程验收关, 确保用人民群众血汗钱修的路结实耐用。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在村通富民工程实施中,市人大、市政协将不定期对村通工程进行督查,市委、政府也将责 成两办督查室对村通帮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每半月将村通进展情况在报纸上进行公示,每 日组织电视台对相关县主要领导和有帮扶任务的市直和条管单位进行专访报道,及 时表彰工作积极进度快,质量高的先进典型,通报消极应付,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质量不 高,甚至帮扶单位不到位、或到位不工作的单位。年终评比后,对工作出色的单位进行表彰 和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相应责任。
(2004年8月24日)
关于施行《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施行《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现将《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业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反映。
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通信业务的暂行规定
一、为方便随船出海人员与国内外亲友或相关单位间的信息联系,国家海洋局船舶所装海事卫星通信船站对船上各单位和个人开放纳费通信业务。其通信方式暂定为电传和电话(传真)两种。为加强对海事卫星通信船站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二、收费范围
凡与船舶行动的指挥调度、科研信息、气象保证以及船舶的后勤补给等无关,且需使用海事卫星船站进行信息传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交纳通信费用。
三、收费标准
使用海事卫星船站进行信息传输的通信费用,根据用户所申请的通信方式、通达地点和通信实际时间,收取岸站费、陆线费和船舶服务费。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电传
发往海事卫星通信岸站所在国家或地区,自动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2.5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0.5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发往海事通信卫星岸站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3.5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0.7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
2.电话
发往海事卫星通信岸站所在国家或地区,自动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6.0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1.2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由操作员转接的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分种,收费36.00美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12.00美元(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发往海事卫星通信岸站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自动业务最小费时间30秒,收费7.0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1.0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由操作员转接的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分钟,收费42.00美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14.00美元(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
每份电传或电话均加收通信费用的10%+1.00美元的船舶服务费(其中包括船站使用费和上海电报局收取的报费结算手续费)。
四、结算办法
用户属于外籍的,以美元结算;对于国内人员折合成人民币结算。因个人私事进行的通信,其费用由船站负责代收;外单位人员因公进行的通信,其费用由用户所在单位与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财务结算。其中船舶服务费的30%折合成人民币后,由船站留用,其余通信费用与船舶卫星通信船站使用记录一起,在船舶返航后,交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财务与上海电报局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外汇。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北京西城南礼士路分理处
账 户: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账 号:930423-40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生委委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 ○ 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规范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和发行,保证宣传品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面向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品,包括:
(一)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的、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
(二)由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计划生育系统组织制作,用于向群众宣传的成册、折页、散页、挂图等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宣传内容与原则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容必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要为宣传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服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新中国三代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我国基本国情、基本国策、人口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新的婚育习俗和社会风尚;
(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典型。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制作、传播下列内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损害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区宣传的计划生育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有关性科学知识的宣传品,要以促进身心健康、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社会文明为目的,以科学、适度为原则,注重宣传性科学知识、性道德、性文明。
第三章 计划与备案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须在上年底将次年宣传品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品须事先将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之后,制作单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样品外,还应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是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单位。其它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事先须向本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制作计划,事后须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四章 宣传品制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稿、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品质量。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由制作人员提出,制作单位负责审定。重要及敏感的内容须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宣传品制作单位在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准印许可后方可印制。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印制必须委托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包括公开出版物、内部出版物)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第五章 宣传品发行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品发行网络,管理本系统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 提倡各省(区、市)计划生育宣教中心联合制作与发行计划生育宣传品;要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避免浪费。
禁止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发行实行地区封锁。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并组织对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评选和推荐。
第十九条 国家评选出的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冠以“国家推荐的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作为重点宣传品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推荐发行。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订购非法印制的计划生育宣传品。
第六章 宣传品制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单位须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内部出版物制作经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的制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发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