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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3:16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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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2004〕33号 2004年12月13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建立考试制、推进聘用制、扩大代理制、试点职员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程序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由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公告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经批准后,事业单位应当于报名日前十五天通过政府人事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四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符合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的考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帮助组织考试或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与方式应当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务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组织程序及规则,并向全体报考者公布。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全面、严格地按照程序及规则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的体检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体检标准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但此项特殊要求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可以由事业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的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送组织、人员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直接聘用工作人员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持《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用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事业单位可以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骗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同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报考者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事业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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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省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各级科技、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物价、审计、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扶植技术市场的发展,为搞活技术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创办独立或非独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主,并可兼营与其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厂办科学研究机构,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后,可进入技术市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县(含县)以下的农村各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及生产指导服务部门,除指令性商品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外,可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贮、运、销业务。

  四、鼓励和支持离休、退休(职)的科技人员(含党政机关的此类科技人员)领办、创办集体、私营(个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贸易活动。

  五、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税款用于技术开发工作。

   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创办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非法人执照)的,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在税收上享受独立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待遇。

   七、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法创办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八、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在单位备案后从事业余技术兼职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业余技术兼职不涉及本单位利益获得的报酬和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全部归己,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九、凡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活动获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免征的税款,用于支持技术中介服务工作的开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科技开发中心、咨询中心、服务中心、协作中心、专利中心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代为办理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费用的结算业务。

   十、凡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投产后,经科技主管部门与计划经济部门验收,可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3 ̄5%的费用作为奖金,该项奖金可连续提取三年至五年,奖励直接参与引进技术项目的有贡献人员。该项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十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使用本单位研究的科研成果生产的新产品,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从获得的税后纯利润中提取3 ̄5%的费用作为奖金,该项奖金可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提取三至五年,奖励从事该项成果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该项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十二、鼓励科技情报单位利用现有的科技文献资料和各种服务手段,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允许从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十三、允许农业类科研、教育单位根据全省统一繁种经营计划,依法生产经营自已培育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种子(包括种苗、疫苗),每年可从经营自育种纯收入的总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育种风险基金,其余部分收入,按照审定之日起第一年内划定55%,第二年至第八年每年以5%的比例递减划定技术转让纯收入。可从该项技术转让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从事育种科研与开发的科技人员。

   十四、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技术开发咨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出口活动,可从技术出口所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

   十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分析测试仪器和实验设备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凡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进行测试(常规测试除外)的,均应订立技术合同。该项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允许从该项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十六、上述十至十五条规定的奖金提取,由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十七、允许集体、私营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一样承担省内各类科技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可为其列入相应的计划,并提供科研经费和科技贷款。

   十八、集体、私营所有制性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时,在办理技术出口、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手续时,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招聘或调入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保留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输送人事档案。

   二十、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应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分管权限予以承办。

   二十一、对于从事技术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记入本人的业绩考核档案,作为晋职增薪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对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中,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吉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劳动、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6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乔 石   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秦基伟   李锡铭
  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 赫   铁木尔·达瓦买提    吴阶平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