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考
徐凤林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渎检工作必须以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纯洁干部队伍为己任,以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为目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按照“握紧双拳(反贪、渎检),打好组合拳”的自侦工作思路,调集精兵强将充实渎检自侦部门,坚持“坚决、慎重、搞准”的办案原则,加大查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确保质量。还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大力开展检企共建活动,采取个案预防、部门预防、专项预防、机制预防等措施,全方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为建设一支让党放心、群众信赖的良好干部队伍做出积极贡献。
经对此题目开展调研,笔者提出如下问题和对策,一己之见仅供参考,可商榷。
一、存在问题
经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共识度偏低。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执法尺度较宽。
二是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不够健全、侦查一体化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支持不够有力、影响办案力度。
三是办案力量相对不足,经费紧张制约了渎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成案率偏低,干扰因素多,干警的侦查意识和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对策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2、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强化举报、控告工作,拓展案源,开拓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发挥“两指、两规”办案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羁押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要进一步深化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拓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领域。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通过具体办案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其改进工作。要不断深化检企共建活动,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党建、普法工作的结合,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4、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的需要。要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不断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报刊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高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要加强廉政建设和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5、要进一步争取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要进一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配足配强办案人员,加大办公经费投入,改善渎检局办案的软硬件设施。要经常主动地向市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
蛟河市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不得在绿地内建设有碍绿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留足绿化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中的绿化经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新区的绿化经费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三;
(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经费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第七条 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本辖区内的树木权属。
因树木权属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裁定。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第八条 本地生产的花草、苗木或引进外地的花草、苗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发现疫情,须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园林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持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的砍伐树木许可证。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园林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标准交纳树木补偿费:
(一)落叶乔木速生树种,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每株二十四元;五厘米以上至八厘米的,每株三十六元;八厘米以上至十厘米的,每株四十五元;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元。
(二)落叶乔慢生树种,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每株三十六元;五厘米以上至八厘米的,每株四十八元;八厘米以上至十厘米的,每株六十元;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五元。
(三)雪松,每米六十元;三米以上至五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十元;五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二十五元。
(四)桧柏,每米四十元;三米以上至五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八元;五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二十元。
(五)常绿球类花灌木,冠幅五十厘米以下的,每株三十至五十元;五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五厘米加三至五元。
(六)丛生花灌木,冠幅一米以下的,每株二十至四十元;一米至二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五元;二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十元。
(七)小乔木型花灌木,地径四厘米以下的,每厘米十元;四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五元。
(八)花篱、绿篱,每米五十至一百元。
(九)攀缘植物,以覆盖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十五元。
砍伐果树除交纳树木补偿费外,还应赔偿三年平均产量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代数量五倍的树木;因特殊情况不能补栽的,可按每株五元的标准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苗木费和代植费,由园林部门代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权限,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退还园林绿地、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园林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未取得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证书,而从事园林施工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绿化设计方案,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每减少一平方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园林植物生长衰弱的,对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园林树木的,除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除按每平方米三百元至五百元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皮或损坏园林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七)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损害枝干或根系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和街道上的树木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或破坏花卉布置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刻扒树皮、滥采树籽、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绳挂物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十一)借用树木搭棚做架、钉钉挂牌、安装电灯、电线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二)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的绿化任务逾期完成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完成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市区内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城、建制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园林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园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政发(1984)144号文件公布的《济南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