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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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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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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8日公布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章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学技术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对经省级审定为农业新品种的成功培育单位,省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以及奖励对培育新品种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农业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确有必要调整试验用地的,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各类组织,其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正常的技术开发投入机制和相对稳定的技术依托,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每年的技术开发费应占销售额适当的比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依法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改革工艺流程,对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的技术引进要以专利、软件和必要的先进关键设备为主。重大项目及专利技术的引进要经过专利信息检索、咨询和专家论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应用科学技术新成果研制、开发新产品。凡省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和新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要逐步增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经过评审筛选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助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研究活动和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 省要有计划地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与企业联合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应当对全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新办的专门从事技术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和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或技术经纪活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省重点科研机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的优势学科为基础,建立省级研究开发中心,由省财政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科学技术成果的中试以及工艺、装备等工程化开发。
第十八条 独立的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逐步成为科技经济实体。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民营。鼓励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给予重奖,颁发特殊津贴,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其他科学技术奖,奖励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具有特殊技术技能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实行特殊报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而人事户口关系不在广东的省外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资、福利和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与我省科学技术工作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家或省委托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经批准可从其承担的项目经费(扣除固定资产购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特殊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出国留学、研究人员以及境外专家到我省讲学、合作研究开发、兴办科技企业,有关部门应提供工作、生活的必要条件,保证其来去自由。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科学仪器、设备、试剂、生活用品等,按国家规定减免关税。

第五章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由制定计划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家委员会代表政府(委托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方)依法签定委托研究开发合同,约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和分享办法。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可以作为注册资金,但其所占份额不得超过全部注册资金的20%。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或个人,可将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取得合法收益。允许职务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职务发明占有一定比例的红股,或从该职务发明技术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发明者自行要求调离本单位后,其权利自动消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和省的重点科学技术攻关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委托方应当报国家和省制定计划部门批准: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其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
(二)许可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与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中(二)(三)项还应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违犯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泄露、出卖和使用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所了解或掌握的科学技术秘密,损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或以此谋取利益。
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凡调离、辞职、退职等离开原单位,或者调进、受聘、业余兼职等到新单位的流动人员,其原单位和新单位均需与流动人员依法签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明确各方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系。
单位与流动人员依法签定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有关组织和个人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对于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合作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增值部分或者其他科学技术费用中优先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出口,或者依照国家有关涉外规定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兴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科学技术产品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务达到规定经营额的研究开发机构,可赋予其外贸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的方式成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国外聘用研究开发人员,或者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大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使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全省各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使全省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省规定的指标。
鼓励全社会多渠道筹集科学技术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为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资金和融资服务。
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各类型的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及有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查批准,可成立各类型全省性的科学技术基金组织。科学技术基金组织经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可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类型的科学技术基金。对科学技术基金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按国家规定不计征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基金组织的基金可以利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方式增值,增值的可使用部分除提取部分并入基金本金外,其余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活动和基金组织运作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科学技术开发风险准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8日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
中国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全行的资金管理,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实现“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的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目标
中国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分类指导,比例约束,监督考核。
集中调控是指总行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指导性计划,根据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在全部资金来源制约全部资金运用的基础上,对全行的存贷款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强化总行的集中调控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国银行的“四重”发展战略,确
定全行及各分行存贷款的指导性计划,一方面引导资源流向重点发展和良性发展的地区,另一方面由总行运用资金调节、信贷政策导向调节和总行集中调控等管理手段,实现资产负债的结构性调整,促进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的稳定发展。
分类指导是指总行对分行根据其自我约束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分行实行不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分类管理分为人民币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贷款规模管理三类。
比例约束是指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指标来协调和约束中国银行总体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的营运,使资产与负债、资本在总量上均衡,结构上优化,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监督考核是指按照中国银行内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政策及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分行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对全年贷款总量分别按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限额指标进行监控。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体目标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要求,资产负债结构有较大改善,自我约束能力有较大提高,特别是余额存贷比达到75%。各分行应根据总体目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出本行的具? 迥勘旰头制诖锉昙苹媳ㄗ苄小S喽畲娲绕叩男校χ鹉晗陆担锉甑氖奔淇墒实毖映ぁW苄忻磕旮萑低匙芴逵喽畲娲饶勘旰透鞣中刑岢龅姆植侥勘辏硕ǜ餍械蹦甑谋壤勘辍? 二、管理办法
(一)管理模式
按照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将分行划分为以下三类模式进行管理:
第一类是余额存贷比,即实行人民币全额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余额存贷款比例控制发放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按权限审批,在考核比例之内执行),并与相关考核指标挂钩,协调运作。分行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凡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就相应自行下调存贷考核比例;总行监
督管理为辅,如遇特殊情况将实施监督指导措施。
第二类是新增存贷比,即实行人民币新增存贷款比例管理。按新增存贷款比例控制发放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按权限审批,在考核比例之内执行),并与相关考核指标挂钩,协调运作。分行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凡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就相应自行下调存贷考核比例;总行监督管
理为辅,如遇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或实施监督指导措施。
第三类是规模管理,即实行人民币贷款限额管理,按贷款规模控制发放贷款总量。按照“存贷比例年初亮底,半年核定量化监控,存贷计划全年统算”的原则,按与存款及其平均成本、贷款质量、经营效益“三挂钩”办法分配贷款规模。由总行审批的大额贷款或专项贷款在挂钩比例之
外追加贷款规模,而存款计划也要相应有所增加。
为指导分行逐步实行全额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总行对管理模式和存贷比实行一年一定,每年调整。各分行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向总行申请次年的管理模式,总行依据分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设想和申请报告,对分行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分行次年度实施的管理模式。
(二)资金营运计划
为加强对全行资产负债的管理,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要按年分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
基本要求:要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在资金自求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存贷比例,并兼顾盈利能力、资金成本、资产质量、风险状况。各项存款首先用于缴存存款准备金、归还各类借款和各项垫款后,方能安排贷款。在安排贷款时,各行要充分体现和积极贯
彻“四重”战略。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各行在编制资金营运计划中,要逐步建立资产负债优化配置模型。
编制程序:按照“自下而上,按年分季,适时调节”的原则,逐级按总行统一下发的格式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表。在编制中,如有超过总行核定比例的情况,应附文字说明,并列出大额贷款项目需求清单和组织吸存的具体措施。每季前15日内,各分行向总行上报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全
年和第一季度资金营运计划一并上报。总行在审查各行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确定各行管理类别。分行应于每季后15日内向总行上报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预测下一季度的资金营运变动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计划内容:资金营运计划分负债项目和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包括营运资金、各项存款、各类借款、拆借资金、联行存放、同业存放及其他。资产项目包括各项贷款、证券和投资、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拆放资金、存放联行、存放同业及其他。
(三)检查考核
1.考核指标体系。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1)存贷款比例:按季考核分行的余额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或新增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新增额与各项存款新增额之比)是否在总行确定的比例之内。
(2)存款计划完成率:按季考核分行存款新增量与年度存款计划之比是否完成预定进度。
(3)存款平均成本:考核分行在考核期内的存款平均成本是否在总行规定的范围之内,分利率和费率两部分考核。
(4)备付金比例:按旬考核分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总行确定比例。同时考核分行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系统内存款准备金。
(5)拆借资金比例:按旬考核分行系统外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系统外拆出资金余额与可用存款资金(即各项存款中扣除存款准备金、联行占款)之比是否超过总行规定比例。
(6)单个贷款比例:按季考核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是否超过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分行各项贷款总额之比是否超过50%。同时考核总行指定的企业集团客户贷款余额。
(7)贷款质量比例:在考核全口径的不良资产比例的同时,按照“分账考核”的原则,分别考核原信贷资产不良率、并账资产不良率和各类垫款占比。
(8)贷款收息率:考核分行在考核期内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的比例。
(9)损益指标完成率:本、外币利润合并考核,全年盈利指标完成率不低于100%,亏损要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之内。
(10)资产利润率:考核分行本外币利润占资产总额之比。
另有一些指标以总行一级法人为单位统一考核,如加权风险资产比例、资本充足率、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本、外币)、资本利润率、外汇资产比例、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指标。
2.考核方式。
(1)总行对第一二类分行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分步达标要求,采取分月监测、按季考核的办法,即每季末作为考核时点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当季存贷比例高限。全年贷款总量依据12月上中旬的数字予以确定。
(2)各行在编制资金营运计划时要建立比例指标考核报表和分析制度,第一二类分行于每季前15日内上报对下一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存贷款增量预测等情况,并于每季后15日内上报各项考核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对第三类分行在按月考核规模使用进度的同时,要求按季上报各项考核指? 曛葱星榭觥8鞣中斜壤副昕己吮ū砀袷胶捅壤副曛葱星榭龇治鲆阌勺苄型骋幌路ⅰ? (四)监控措施
1.总量控制。
(1)对于第一类行,按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比例控制,总行审批的各类专项均包括在考核比例之内,年度存款计划依据存贷比例核定。对于第二类行,按各项贷款新增额与各项存款新增量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比例控制。考核比例由基准存贷比和调整比例相加决? ā;即娲仁侵缸苄心瓿鹾硕ǜ飨畲钚略龆钣敫飨畲婵钚略龆畹谋壤5髡壤侵改甓鹊敝懈葑苄猩笈蠖畲罨蜃ㄏ畲畹亩嗌伲诨急壤戏秩龅荡巫鞒龅髡?如上浮比例为5%、10%、15%)。存款计划以在基准存贷比中体现为主,调整比例中体现为辅。第三类行以限额? 副昕己恕? (2)如存款计划完成率、准备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存款平均成本、单个贷款比例、贷款质量比例、贷款收息率等考核指标不符合要求,应按自我约束原则自行将下一个季度存贷考核比例下调,下调幅度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5%掌握。
2.资金管理。
(1)准备金管理。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储备金(备付金)和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三部分。
a.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总行于旬后5日内将上旬全系统各项存款新增额的8%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
b.超额储备金即现有的备付金,包括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缴存比例的部分和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备付金存款,主要用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内资金往来清算、同业往来清算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清算等。各分行的备付金比例由总行根据各分行的资
金调度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核定,分行应按照总行核定的比例调度、运用资金,将全辖的备付金存款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不得低于核定比例,确保辖内分支行的正常支付。在保支付的同时,要尽量压缩备付金存款,减少低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按旬进行考核,凡
省级分行的备付金存款低于临界点,且全辖备付金存款比例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分行,应停止新的贷款投放,不得向系统外拆出资金,总行在综合考虑其新增存、贷款情况及其他导致资金紧张原因的基础上,以保支付为原则,适当增加其临时贷款。凡备付金存款比例连续两旬高于规定比例
上限的分行,应将多余资金上存总行或归还临时贷款。
c.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是为了保证总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比例及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为了增强总行资金调控能力而要求分行按存款一定比例缴存总行的资金。总行根据全系统存款增长情况、地区发展战略、实施“四重”战略所需资金来源以及全系统资金营运状况,确定系统内
存款准备金比例为15%(8%用于缴中国人民银行,7%用于总行集中统一调控)。各分行应按总行确定的比例,于月后5日内将上月本行一般存款新增额或减少额的15%主动上划或请领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为减少资金的在途占用,分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或联行为存差的可以通过系统内电子联行上? 裨虮匦胪ü泄嗣褚惺挡ν反纾苄邪丛陆锌己恕6圆患笆鄙辖上低衬谧急附鸬姆中校苄薪悦咳胀蚍种σ苑Oⅲ⒃诖钭芰堪才派弦实毕碌鞔娲壤? (2)对分行临时贷款的管理。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管理分基数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三部分。
a.对基数借款的管理。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的临时贷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部分(含划转的再贷款),按年度性借款管理。借款到期后分行向总行申请展期,总行根据情况予以办理一年期展期,借款利率为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平均利率。
基数借款余额应逐年下降,总行每年根据各分行的存贷比下达还贷计划,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还贷任务积极归还这部分借款,对没有完成的部分,年终将转为长期借款。
b.对短期借款的管理。短期借款分为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指分行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例(或规模)之内,因存款波动、临时性大额支出等原因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而发生的借款,实行期限管理。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档次利率持平。借款到期时,如归还? 酚欣眩梢哉蛊谝淮危蛊谄谙?个月,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6个月以内的利率持平。逾期不还者转入长期借款管理。第二部分是指分行因超总行规定的存贷比例(或规模)发放贷款后,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而发生的借款,实行期限管理。期限为3个月以内,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再
贷款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增加0.18个百分点。借款到期时,如归还确有困难,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0.18个百分点,逾期不还者转入长期借款管理。
c.对长期借款的管理。长期借款主要包括分行每年没有完成的还贷任务和到期不能归还的短期借款,以及分行因亏损占用和其他垫款增加出现支付困难而向总行申请增加的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持平。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以办理展期,利率不变。
(3)分行上存资金管理。为进一步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行鼓励分行上存资金。总行规定:a.分行上存总行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0万元;b.上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周;c.在总行有临时贷款但不欠总行联行汇差的分行都可以上存资金;d.分行上存资金满一周以上的,可以随时
向总行领取;e.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利率与3个月的再贷款利率持平,不管期限多长,都执行同一利率。
3.授权约束。
(1)融资授权。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为操作工具的回购和现券买卖,以总行为主进行;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对外融资,对外融资时,不得超过总行的规定权限,包括融资比例、融资期限、融资对象等。严格禁止系统内? 中屑涞暮嵯蜃式鹑谕ā? (2)其他业务授权。加强信贷管理,完善“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管理体制。在努力贯彻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规范内部授权管理,实行客户统一授信;认真推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 ㄔ鸲猿频脑颍魅犯谖恢霸稹? a.严格监控不良贷款,积极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界定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进行监控,抑制不良贷款比率上升趋势。
b.严格遵守《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c.严格遵守《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建立健全统一授信制度。
d.严格遵照《中国银行内部控制原则》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在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规范程序、加强管理。
4.行政管理。从1998年起,按照“分行自律性管理为主,总行监督管理为辅”的原则,对未达到总行核定比例指标要求的分行,总行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行政指导措施:
(1)正式口头指导(电话通知或当面通知);
(2)下达管理建议书;
(3)向全行通报批评;
(4)限期调整相关的比例管理目标;
(5)限制放款;
(6)限额干预(即短期内附加贷款规模控制)。
以上监督、指导处罚措施可以并用。
5.经济约束。对违反总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的分行,总行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提高借款利率、罚息等。
三、关于外汇现汇贷款的计划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努力吸收存款,提高外汇贷款能力的要求,要求各分行运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来调整增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按照“新增存贷比例监控,贷款计划全年统算”的原则,采取现汇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额与各项
外币存款新增额按比例挂钩监控的管理办法,即当年无新增外币存款的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要控制在上年末余额之内周转使用;当年有新增外币存款的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按总行核定的新增存贷比例加以控制,并按月考核。凡在考核期超一次考核比例,就在下一个月按扣掉2个百分点? 蟮目己吮壤刂疲源死嗤啤O只愎潭ㄗ什畹茸ㄏ罴苹诒壤獾ザ揽己恕O只愦钊曜芰?2月份最后量化确定。
四、比例管理与“四重”战略目标
为了调动全行将有限的资源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发挥效益,由总行确定本年度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目标。重点地区是指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金融市场潜力较好、所在行资金经营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地区。重点行业是指国内经济
效益好的支柱产业以及各地区有活力的行业。重点客户主要是指经营效益好、发展有潜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重点产品是指我行目前占有优势的或有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
总行面向市场,选择支持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的“龙头”行业或企业,并组织协调对跨省际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的综合服务,以此引导各分行向相关客户推销服务项目,带动全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各省级行要遵循“四重”战略,加大集中调控的力度,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突出发展重
点。
总行集中资金对于发挥中国银行整体优势、争揽优质大客户、引导分行集资金实施四重战略具有显著意义。为使各级行对总行的直贷增强责任感,共担风险,从1998年起在安排重点项目时,将采取总行直贷和总分行联贷两种方式。
——总行直贷是指由总行直接贷款,不影响分行的存贷比例,但委托分行管理的方式。贷款的收益体现在总行,贷款产生的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体现在分行。总行直贷的项目由分行推荐,总行挑选后确定,主要是对国家认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发放贷款。
——总分行联贷是指总行、分行、支行按比例出资金,共同参与对同一项目贷款的方式。这种贷款产生的收益按总分行的贷款资金比例分配,贷款所派生的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仍体现在分行。总分行联贷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存贷比例之内有贷款能力的情况
对于总分行联贷的大额短期贷款(即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4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30%,并要求逐年增加分行所占的比重。
对于总分行联贷的大额固定资产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2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10%,并要求逐年增加分行所占的比重。
对于跨省际的企业集团本身作为借款人的联贷项目,总分行的贷款资金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在存贷比例之内无贷款能力的情况
为巩固中国银行的优质客户群,确保客户给中国银行带来的效益不流失,在总行确认分行无资金放贷的情况下,分行要先向总行报告全面的本年度存贷款业务发展计划(包括吸收存款的组织措施,辖内重点客户已贷款情况和预计投放情况等),由总行决定总分行的贷款比例,并确定全年
支持分行发展的方案,以及逐年增加分行所占贷款资金比重的要求。
——总行异地直贷的资金调拨。总行直贷支持的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增加分行的企业存款。分行要负责监测企业的用款进度,督促企业及时支付利息及按时归还到期贷款。
——关于效益考核。在总行统一授信的情况下,实行定期报表监控制度,包括企业经营基本情况、中国银行授信额度(本币、外币)、贷款、结售汇、存款平均余额、收息率等内容。



19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