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23:34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4〕1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市财政局制订的《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2004年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简称市级)部门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度市级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以下简称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的审批按法定程序执行。


实施部门预算的具体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是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全面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部门收入,是指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结余结存收入、其他收入等。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收入状况,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纳入市财政专项预算,服务于全市农业、工业、城建、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环保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按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条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优化支出结构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安排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四)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供养人员为准;新增人员以市编制管理部门的增编计划卡为依据增加预算。在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时,为鼓励减人减事,提高效率,对空编单位按市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定编人数核定公用经费;


(五)统筹配置的原则。预算项目的实施,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级、本部门财力状况,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用;


(六)公开透明和细化编制的原则。按机构改革确定的单位性质和职责,力求同类型单位之间预算的一致性,使预算分配更加公平、透明、规范;


(七)收支平衡、强化管理的原则。部门预算应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章部门收入的确定


第五条部门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经费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的拨款、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收取或提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财政性收入。包括: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是指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募集的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


(六)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由上级补助的、应纳入部门预算的体育彩票公积金、福利彩票公积金等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上年结余结存收入,是指预算单位上年可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数;


(九)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部门收入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章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七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编制管理部门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四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八条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包括在职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九条在职人员支出定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中:


(一)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


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构成。


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构成。


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构成。


(二)津贴是由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一般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构成;


一般性津贴包括: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工改前14项津补贴冲销64元后的基数、岗位职务补贴、报刊费差额、粮贴、女职工卫生津贴、回民肉食补贴差额)、1996年10月增报刊费岗位补贴、1997年10月调整生活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警衔津贴、巡警执勤补助、刑技保健津贴、人民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纪检监察、信访、老干部、机要、保密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各类学校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


(三)奖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社会保障缴费是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属于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市政府《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襄政发[2002]63号)执行。


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和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上一年度实际水平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职工福利费、公积金、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取暖降温费。其中:


(一)离退休人员支出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1、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2、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等;


(二)医疗费定额,按市政府《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襄政发[2002]63号)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鄂人险[1989]113号),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四)公积金,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报告的通知》(襄政发[1998]8号),按工资总额6%执行;


(五)工会经费,按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发[2003]38号)规定,财政列入预算,直接拨付市总工会;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七)取暖降温费,按有关规定,每人每年88元。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的确定


(一)对在编人员,按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事部门批复的工资标准核定;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费据实核定;


(三)各部门的编制以2001年机构改革市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编制数为准。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市编制管理部门认可的原编制为准。


第五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按单位职能、性质、工作量以及定编人数确定。


第十三条公用经费由公务费和行政业务费组成。


公务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分类。


行政业务费主要解决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经费,按市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行政定编指数核定。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购置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等。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细化。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章 项目支出的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按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


第十六条对房屋修缮、设备采购等项目支出应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按科学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按照财政统一的项目支出预算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支出应由实行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申报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须调整预算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将市财政局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及时转发给各下属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部门预算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础数据表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批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驻长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试点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3]4号)的规定,我市自2003年4月1日起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利益,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持“两级负责、目标管理、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统筹范围,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实行市级统筹以前欠发的离退休金,采取谁欠发谁补发的原则,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

三、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根据《关于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试点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3]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单基数提取,养老金全额拨付,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 市级统筹按照两级负责、目标管理、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 市级统筹范围

第五条 下列集体企业可按规定纳入市级统筹。

(1)按照长府发[2002]12号文件精神,连续参保且正常缴费的集体企业。

(2) 未参保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现要求参保或恢复保险关系,能一次性补缴养老、失业保险欠费(含利息和滞纳金),且有持续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

(3)参加市级统筹后,长期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每年清理规范一次。

第六条 未参保和实行市级统筹前企业因各种原因自行中断缴费的,不能一次性补交欠费及滞纳金,且无持续缴费能力的,根据国发[2002]8号文件精神,不能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其在职职工可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七条 缴费基数:根据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县(市)当年规定的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超过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

第八条 缴费比例: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单位按其缴费基数之和的24%缴费。缴费比例随省级统筹的缴费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个人账户及其管理

第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构成:2003年3月31日前,记入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予以保留,与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条 2003年4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记入个人账户,并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降低。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和利率与省级统筹单位同步。

第五章 待遇的计发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或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加市级统筹的集体企业养老金统筹项目及调整办法原则上参照省级统筹办法执行。统筹项目外的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随着社会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各地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原暂发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人员,通过基金征缴,加强筹措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第六章 业务及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视缴费能力,采取自行申报办法实行分类、按月动态管理。具体分类:

(1)能一次性补交欠费,并能正常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社会化发放;

(2)不能补交欠费,但能正常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的,实行全额拨付退休费;

(3)不能补交欠费又不能全额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暂借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新参保和已参保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需要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审计申报制度,县(市)属单位新参保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时,需先由县(市)社会保险局审计,经审计确有补缴欠费和持续缴费能力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批准后,可纳入参保或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从批准恢复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申报参保和恢复保险关系需提供下列材料:

⑴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请;

⑵营业执照或执业批件;

⑶税务登记或事业单位的编委批件;

⑷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证书;

⑸《职工人数与工资报表》;

⑹中断保险关系以前各年度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收据及中断前参保人员名册;

⑺新参保单位提供单位全体职工人事档案或用工手续;

⑻申报单位缴费能力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上级补助资金:定额补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局按计划及时下拨到各县(市),试点补助资金作为市级统筹的调剂金按县(市)资金缺口的一定比例进行调剂。

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由各统筹核算单位,按照长春市下达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的5%上解调剂金。调剂金必须在下月10日前上解市社会保险局。

市社会保险局对县(市)局实行有条件调剂。(1)对县(市)级局调剂的原则是:先上解,后调剂。(2)调剂的标准是当月全额收缴率达70%以上,清欠达到20%,社会化发放率达90%,地方财政补贴按月足额到位,收支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里统一调剂。(3)调剂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解调剂金的1.5倍。(4)县(市)当年收支有结余的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五部分构成:参保单位和职工本人当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清理企业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定额补助资金、市级调剂资金、当地财政补贴的资金。以上五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养老金而出现的资金缺口,在试点启动当年,根据规范管理补助和试点补助的办法,给予适当支持。试点后两年将逐年减少至取消补助资金,以后再有资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以前各县(市)、各部门欠发的离退休金,采取谁欠发谁补发的原则,企业拖欠的由企业补发,社会保险部门拖欠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动用积累基金补发,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自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局对县(市)社保局市级统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社保局对所辖参保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经办集体单位市级统筹的所有业务,保证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问题,参照本《细则》实行过渡办法逐步进行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集体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政府对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有新的政策、规定时,由市政府重新调整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各县(市)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陆贵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