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5:38 浏览: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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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培训。
二、各单位需配置电脑一台并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系统配置至少支持windows2000版本以上,办公套件使用office2003版本)、打印机一台、相关数字证书。
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公文收发工作人员以及维护人员的管理,并落实责任制。对有关涉密公文,严禁擅自上网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配置的设备进行技术保障,强化日常检查、维修,避免因机器故障而贻误工作开展。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主干网络日常维护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服务热线:2911326)。
五、数字证书的申领及管理工作由市信息中心收集有关单位资料后统一办理。联系人:张燕,联系电话:2911876。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促进我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应用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办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指运行在茂名市电子政务外网上,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党群人大政协等系统单位确有需要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四条 电子公文是使用单位制作并通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各使用单位通过交换系统发送的公文,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㈠ 涉及国家秘密及经涉密网络上传输过的文件;
㈡ 专业图等暂不适合电子化传送的公文;
㈢ 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㈣ 请示报告类的公文。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负责系统的协调运作。
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使用账号和密码。因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撤销或合并的,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人员。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本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账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
第十四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本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样式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具体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载体由于损坏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在交换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接收出现故障时,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反馈,说明原因,请求重发。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做好电子公文的数据备份工作,防止公文丢失。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进行正常交换,应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短时间内未能排除故障,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使用单位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正常交换时,应立即向发文单位反馈,并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正式有效的公文,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公文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伪造、冒用、盗用交换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印章载体因遗失需要补换时,用章单位还须出具书面遗失证明,相关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实行电子公文接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接收公文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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