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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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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发〔2006〕18号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

襄樊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12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长令第2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先、晋级等资格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需否决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

(三)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七)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一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综合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滞后、安全隐患较大且整改不力等问题比较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督察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指辖区内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受奖、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以及晋级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一周年,具体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一票否决”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先、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同步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先、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审核晋级时,要把干部本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考察的重要内容,征求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但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一票否决”所用有关文书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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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4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2月13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残疾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第四条 市、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助残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物品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事业和向贫困残疾人捐助资金、物品。

第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的费用,属于单位承担或医疗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承保单位按规定承担;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市、自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拨付残疾人康复所需经费。

第六条 市、自治县、区应当设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对符合就学条件的残疾人进行中等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残疾人就业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市场需求免费开展各项职业技术技能训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免费接纳残疾人参加培训。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其差额部分,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机构或其委托的代征机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同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编织业、手工业等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信息,免费给予技术服务;对残疾人困难户免收土地承包费、乡镇统筹费、义务工费、村提留和其它社会负担。

第十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困难户,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一条 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建房应当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免征占地费、放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经市、自治县、区有关部门审批后,免交采暖费。

第十三条 盲人、聋哑人、肢残人、智残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挂号、就诊、化验、取药;

(二)优先购买车、船、机票;

(三)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风景旅游区等免购第一门票;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自用车辆。

盲人、下肢残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车证,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四条 残疾人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时,文化、体育部门可以免费提供演出、训练场所、场地和器械。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教育、就业等方面拒绝接受、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

(二)虚报职工总数,不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或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

当事人对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贪污、挪用残疾人康复经费、就业保障金、捐款和物品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残疾人鉴定、发证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

杨涛


近日《三晋都市报》报道, 2004年9月11日上午,临猗县某商业市场内发生了一起老板强奸女工案件。临猗县警方接报后,在很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刘岗刑事拘留。但是,受害人李某在得到刘岗的妻子侯某的三千元后同意“私了”,在法院开庭审判时突然翻供,改称自己是和老板通奸,使得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但最终刘岗还是受到刑事处罚,侯某也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也许受害人李某会感到很不满,案件的发生只是使我自己受害了,别人并没有受到伤害,现在我得到补偿了,我原谅犯罪嫌疑人了,当然也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似乎天经地义。而且,有些地方对一些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私了”,比如去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这一疑问,我们不妨看看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前者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不能和解,而对于一些诸如虐待案、侵占案、侮辱案等自诉案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也允许当事人和解,可以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浙江省的规定主要就是针对自诉案件。那么,公诉案件为何不能由被害人提起诉讼,也不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呢?这主要是因为公诉案件都是一些复杂和性质严重的案件,因此,这种案件不仅仅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国家要通过提起公诉来处罚这些犯罪,这些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必须由国家来侦查、起诉。并且,如果允许当事人和解,一些加害人就会利用自己各方面的优势来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这既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但是,自诉案件却不同,这些案件大多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和邻里之间,被害人能比较容易取证从而提起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也不大,而且也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强奸案件就是公诉案件,强奸案件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案件只能由公安公安机关来侦查、检察机关来起诉,被害人不能与加害人和解、“私了”。否则,犯罪嫌疑人在用金钱收买了被害人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认为金钱万能,那么他就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作案,让更多的人遭殃。当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非没有好处,这表明其真心悔改,主观恶性减小,法官可以酌情减轻对其的处罚。
所以,在这里,我们要奉劝那些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别以为收买了被害人就能逃避处罚,被害人也别再为金钱而出买人格,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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