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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王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44:09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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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前提条件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就说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其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应适用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包括: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样可以总结出,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以上规定的条件,只有第(3)项有个例外的规定,即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伟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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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南京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速我市经济外向化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合理的运用,拟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997年1500万元。
第二条 外贸企业所得税按30%比例提取。
第三条 其它收入。
第四条 以上收入有偿使用回收的使用费、滞纳金等。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外贸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附加值高、技术量高的重大合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国际经贸网络,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八条 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决定的奖励及其它相关方面。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根据项目情况决定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回收。

三、专项资金使用的报批程序
第十条 由分管市长召集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根据“三外”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有需求的企业,向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会外经委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方可使用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运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及时拨入、投放和督促、回收。
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接到批准件后,要到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担保。市财政局要对用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五、附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起实行。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8月6日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归口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化工科技期刊,组织编制化工科技的发展规划,统一办理全性化工科技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组织培训编辑队伍,定期召开期刊工作会议。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类型如下:
1.化工情报类期刊、包括:①检索类期刊,如目录、简介、文摘;②译报类期刊,如译丛、消息、快报等;③研究类期刊,以述评、综述等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2.化工技术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各专业情报中心站和化工各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工程技术期刊。
3.学报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高等院校和中国化工学会主办的学报、会刊等。
4.综合类期刊,如“化工技术经济”、“化工企业管理”、“化工质量管理”等以技术经济、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四条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发行范围分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和内部期刊三种。
1.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外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期刊。
2.内部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许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向外国人提供,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3.内部期刊,系指仅限于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不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不准定价出售(但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不准刊登广告,不准超过规定的内部范围发行。
第五条 创办全国性内部发行的化工科技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应能充分反映本行业和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
2.主办全国性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刊物的技术优势;
3.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不与已批准出版的刊物重复;
4.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主管办刊工作;
5.要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专职编辑人数一般规定,月刊不得少于7人,双月刊不得少于5人,季刊不得少于3人;
6.编辑人员应当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政府水平和有组织能力,掌握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基本知识;
7.具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8.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经费保证,各期刊原则上应做到保本经营,如确有困难者,由主办单位给予经费补贴。
第六条 创办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的编辑;
2.出版外文期刊的编辑部应该设外语编辑2~3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第七条 化工期刊的保密审查
1.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完善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审查,切实保守国家秘密,严防泄密、失密现象
2.各编辑部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应经常学习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在采访撰写稿件对保密没有把握时,应听取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将稿件交被采访单位审定。外来稿件有类似情况时,应征求本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3.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一律不得报道保密内容。编辑部对搞件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权删除涉密内容。
4.各期刊的主编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刊物内容的保密审查,并对期刊的保密负责。
5.化工期刊应注意的主要保密范围
①国家批准的发明的技术内容: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化工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的技术内容;高技术科研动态及其成果的技术内容;对国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科学技术
内容。
②未经国家公布的我国化学工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建设布局和部署。
③未经国家公布的能够反映国家实力的重要统计资料,如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重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量等。
④未经国家公布的国防军工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及研制生产状况。
⑤涉及国家利益不准公布或尚未公布的事项,如引进项目计划、投资计划、谈判对策、合同标底资料、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以及国外产品的仿制和引进技术的移植推广情况等。
⑥全国工伤事故资料。
第八条 化工期刊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及其他有关办刊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化工期刊申报和审化程序
1.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浪费一个化工行业和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上只批准一个全国性期刊。
2.凡申报创办新期刊,必须由期刊编辑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情报类、技术类和学报类期刊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综合类期刊由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初审后,再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创办新期的报告,应在每年年底
以前提出。
3.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和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接到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如符合以上办刊条件,发给申报单位科技期刊“申请书”。申报单位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再报送化学工业部情报所一式两份。
4.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均应事先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有改变刊名、变更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码、改变订价等,应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备案。
6.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之内不办理出版手续或1年内不按审批条件出版者,原批文件作废,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应向归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经正式批准出版发行的期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停刊,不得任意改变办刊方针和报道方向,期刊编辑部应向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情报所按期寄送样刊。
第十一条 各期刊编辑部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对本刊上一年度的编辑出版质量、效果和经济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