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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32:15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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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7]11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
  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的技术处理。休眠账户激活后应及时恢复交易功能。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以及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制定休眠账户另库存放、规范激活后恢复使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时间安排及恢复使用的激活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仍可按照现行做法查询休眠账户信息,并应依法妥善保存休眠账户的客户资料,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二、规范不合格账户,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通过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第三方存管工作,对历史上存在的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按照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不合格账户问题。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并公布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办法,规定规范不合格账户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和实施程序。对不合格账户,要求证券公司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等控制措施。对于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要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完全符合合格账户条件后,方可恢复使用;对于资产余额为零的不合格账户要按有关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证券交易所应该加强对不合格账户的一线监控。对在账户规范期间发生异常交易的不合格账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对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账户明细资料,采取相应技术处理,中止交易;对不合格账户在规范过程中涉及的交易需求,要研究在现行交易规则范围内,提出相应的配套安排,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的影响。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不合格账户的处理办法,结合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不合格账户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公告对不合格账户的规范措施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不合格账户分类处理,逐步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等措施;对资产余额为零的不合格账户应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对规范过程中已撤销指定或已转托管的不合格账户信息,应及时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监控;对未按期完成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应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并将账户明细报送登记结算公司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于中止交易的账户,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完全符合合格账户条件的可恢复使用。证券公司应依法妥善保存不合格账户的客户资料,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三、严格新开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新的不合格账户
  在解决现有不合格账户问题的同时,要严格新开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新增不合格账户。要进一步健全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完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登记结算公司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新开不合格账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及时采取内部通报、公开谴责,直至暂停、取消开户代理机构相关业务资格等措施。发现新的不合格账户要迅速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
  (二)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相关证券公司予以配合;对调查中发现的新的不合格账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证券公司立即予以纠正,并通报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
  (三)各证监局要定期对证券公司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促指导证券公司严把“开户关”。要督促证券公司健全账户开立与复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身份资料的审核职责,做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接收和使用新的不合格账户,发现不合格账户要及时纠正,并向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报告;要求证券公司结合投资者服务工作,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证券账户的更新信息,对投资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的日常维护要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核实情况要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公司已确定的第三方存管方案和工作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合规、平稳、准确地开展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规范工作;对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并在公司交易系统和存管银行进行配套处理。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证券公司,应当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我会将把账户规范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证券公司评价与分类的重要项目,根据工作质量、进度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请各证监局对辖区各证券公司的相关情况如实进行监管记录和客观评估。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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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核心证据效力变更的溯及力及法官的自我保护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而颁发的诸多证书,都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其因真实性可能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一审法官审理时已注意到其瑕疵,经当庭询问、释明后,作为证书利害关系人的一方当事人坚持不申请行政撤销。法院无权中止审理,无奈只能判决。二审期间,当事人启动行政撤销程序,即带来了效力变更的溯及力问题。

关键词:

证据效力的变更、溯及力、权利可抛弃、程序正义

引言:

笔者近日遇到这样一案例: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侵犯其林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经营管理并赔偿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由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证。被告王某认为林权证不真实,系登记错误,并提交了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为证。法院受理后,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解决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在林权证被撤销前应认定其有效,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释明、告知被告王某申请行政撤销,其均置之不理。无奈,法院判决确认林权证虽有瑕疵,但未对其效力构成根本性影响,进而确认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并申请了行政撤销。二审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正在办理行政撤销的报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关键证据效力变更带来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核心证据效力变更的种类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导致证据效力变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来源于刑事方面的

依先刑后民之原则,如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一般都要中止审理,待刑事审结后再恢复审理,故来源于刑事方面会产生效力变更的证据只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依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之规定,此刑事判决书证据效力的变更不仅在实体上具溯及力,且在程序上也有溯及力,致原已完成之诉讼程序需重新来过——即再审。

(二)来源于民事方面的

来源于民事方面证据效力变更情形可分为三种:

1、来源于本案之外的。即该证据的效力变更不由本案审理本身引起,情形与上述刑事同。

2、案件审理本身造成证据效力的变更。最常见的合同效力的变更,即一审认定有效(或无效),二审认定无效(或有效)。

3、来源于本案审理本身之外,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效力变更。最常见的情形是二审重新鉴定时的结论推翻一审的鉴定结论。

毫无疑问,这些证据效力变更都具有溯及力,不仅会导致实体结果变更,有时甚至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三)来源于行政方面的

来源于行政方面的证据效力的变更,最常见的来源于四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结果之证据效力的变更的溯及力与前面刑事同。前三种行政行为一般会向公民或法人颁发某种证书,如营业执照、各种执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房产证、林权证、结婚证(行政确认),获奖证书(行政奖励)。此三类证书中,尤以行政确认产生的证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最大,也往往最易成为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核心证据效力变更带给法院的尴尬

法院民事审判庭无权直接认定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无效或撤销之,给法院和法官带来诸多尴尬:

(一)一审法院、法官的尴尬

首先,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在被撤销前合法有效,法院无权否认其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8年3月)

(1988年3月1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接受铁道部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的请求,决定免去丁关根的铁道部部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