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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9:25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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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相关定义

(一)乡镇范围内的散发: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散在分布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病例间无流行病学关联。

(二)乡镇范围内的暴发:指在同一行政村或集体单位内,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且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三)乡镇范围内的流行: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呈现持续传播。

(四)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高危病例、重症病例以及轻症病例、流感样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的定义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执行。

二、职能分工

(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1.乡镇政府

在县级政府或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成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提供相关防控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调配本乡镇各项资源,督导检查各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2.村委会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村甲型H1N1流感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病例诊治、免疫接种、防病知识宣教等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专业防控措施。

(三)乡镇其他相关机构。

乡镇其他相关机构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防控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流感疫情防控监测报告,并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

三、防控措施

(一)乡镇未出现疫情或出现散发。

采取及时发现病例,控制续发病例发生的防控策略。

1.疫情的监测和报告:乡镇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发现流感样病例后,立即向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报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生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于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病例救治: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轻症病例应收治到乡镇卫生院集中诊治,并及时采集疑似病例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及时将其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不具备诊治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要做好重症病例早期发现和及时转诊的准备工作。

3.密切接触者管理: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医学观察,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做好医学随访和体温测量。乡镇政府提供密切接触者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4.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下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以及负责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指导本乡镇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和晨午检工作,对其他集体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必要时组织晨午检工作。

6.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地群众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乡镇出现暴发。

采取以加强疫情监测、重症病例发现和转诊、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乡镇散发病例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主动监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或村级指定的协管人员开展主动入户医学巡视,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尽快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集体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本单位职工健康状况,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上报乡镇政府指定机构。

2.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确诊轻症病例可根据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考虑居家隔离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例病情加重,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

3.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积极配合上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协助对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相关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工作。

4.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居家医学观察。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协助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

6.必要时,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或推迟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7.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部门加大宣教力度,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8.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为暴发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及时评估医疗卫生资源需求,一旦资源不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

(三)乡镇出现流行。

采取以及时发现、转诊重症病例,防止疫情扩散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防控乡镇范围内暴发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下,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病例救治。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病例体温和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并立即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2.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每日收集、汇总和核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并及时上报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

3.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4.加强乡镇居民外出管理,限制不必要的人员、交通工具的往来。采取卫生检疫措施,防范疫情扩散。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及时向疫情流行乡镇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5.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加大宣教力度,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指导、支持下,加强风险沟通工作,防止乡镇居民出现恐慌。

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原《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卫发明电〔2009〕99号)涉及的乡镇防控工作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本工作方案将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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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0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二、废止《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级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提出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㈠耕地实际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㈡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㈢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县区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齐全。
  ㈤各县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组织乡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并付之实施。
  ㈥乡镇土地管理所机构健全、人员稳定、职能到位。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㈠各县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各县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县区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币政府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抄报市政府。
附件: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