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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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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6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地质勘探和矿产开发利用,应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与布局,贯彻综合勘探、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国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范围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坝一定距离内;
(四)国家和省圈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五)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在特殊情况下须在上述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时,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市(地区)、自治州、县(市)应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矿委会),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未成立矿委会的市(地区)、县(市),由市(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行使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职能。
第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
(一)省属单位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由省矿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划委员会报送计划任务书,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由省矿委会发给采矿许可证。
(二)市(地区)、自治州开办矿山企业,县(市)开办和民办中型以上矿山企业,由省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矿委会审批,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县(市)开办小型矿山企业,由市(地区)、自治州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区)、自治州矿委会审批,代发采矿许可证。
(四)民办小型矿山企业,由县(市)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矿委会审批,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采挖零星矿产,由县(市)矿委会审批,代发临时采矿许可证。
(五)市(地区)、自治州、县(市)矿委会代发采矿许可证,均需报省矿委会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条例颁布前已在开采的矿山企业,分别向第八条规定的矿委会申请补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包括临时采矿许可证)由省矿委会统一印制。
采矿许可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矿山企业领到采矿许可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和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地质矿产局汇交和填报各种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提交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探报告,由省以上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关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和水土流失。矿山企业开办前,应具有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解决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
耕地、植被等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因地制宜,作好植树、种草、复田、复标规划,列入矿山生产建设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和矿山企业因地质勘探或采矿需要占用农田、山地、森林和建筑物等,或使其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从事矿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做好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 在地质勘探、矿山建设和开采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兼顾国家与当地民族的利益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十八条 国营矿山企业和民办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必须进行正规设计。正规设计应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探报告和计划任务书。
第十九条 国营矿山企业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回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浪费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营矿山企业需要修改计算储量的工业指标时,应报请原下达指标的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营矿山企业应设置矿山地质监测机构。矿山地质监测机构负责检查、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有权制止一切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并可直接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矿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营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矿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审批制度。凡因自然或人为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矿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矿山(或矿井)需闭坑报废时,应按矿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编制关闭总结报告。
矿山(或矿井)关闭总结报告按原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审批,发给关闭许可证。矿山企业接到关闭许可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鼓励群众集体开办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在经济上、技术上应给予扶持。地质部门和国营矿山企业可采取技术咨询指导、经济协作和其他有偿服务等办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允许个人采挖零星矿产。个人采挖应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下列矿产不准个人开采:
(一)铀矿、汞矿、砷矿、脉金、银矿、冰洲石等;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特种非金属等矿床。
第二十七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正在开发的矿山范围内和国家正在勘探、建设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在已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人矿山企业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或建设新矿时,集体、个人矿山企业应服从国家需要,由勘探或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联合经营。
第二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的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安全规程进行合理开采,不断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采、选回收率。
第三十条 对集体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按下列办法收购管理:
(一)金、银由国家银行全额收购;
(二)钨、锡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矿产,由矿业部门统一收购;
(三)其他矿产品,由当地县矿业部门与集体、个人签订合同收购,合同以外的允许自行销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下列保护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暂行条例,坚决同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二)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
(三)综合开发、回收利用矿产资源效益显著者;
(四)安全生产、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生态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二条 各级矿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违反本暂行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者给予经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采矿,或不办理闭坑审批手续,无关闭许可证而关闭矿山(或矿井)者;
(二)买卖、租赁、抵押、转让采矿许可证,或利用职权乱发采矿许可证者;
(三)违反设计要求和矿山建设程序,盲目施工,不进行综合开发,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严重者;
(四)违反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五)破坏、哄抢矿山设备和矿产品,阻碍矿山开发与地质勘探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矿委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交罚款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应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办矿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矿委会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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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四、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防疫站:
为加强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根据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健全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公共用具的卫生质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学习,正确掌握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行为,提高各类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消毒管理工作。
附件:包头市公共场所常用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工作,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制定本消毒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餐饮业、旅店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将公共用具的消毒工作列入日常卫生管理,有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第四条 卫生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内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和完善公共用具消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常用物品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消毒方法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单独的消毒间,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备。
(一)消毒间面积:应当与公共场所规模和公共用具备品数量相适应。旅店业消毒间应分为洗涤、消毒、备品存放等功能间,面积不小于45—50m2;美容、美发业消毒间面积不少于20 m2;公共浴室消毒间面积 不小于45--50 m2;餐厅、饭馆消毒间面积10--50 m2(可依据食具用量大小设定面积);文化娱乐场所消毒间面积10--50 m2。
(二)基本清洗消毒设备:上下水、清洗池、洗手池、洗衣设备、蒸汽消毒柜、红外线消毒柜、洗涤剂、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柜、干手器、保洁柜,消毒剂、消毒剂浓度试纸,各种毛刷,计时器等。
(三)消毒室应由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当做好公共用具清洗消毒的登记 (包括:公共用具名称、消洗时间、消毒方法、消毒时间、消毒液浓度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工作。清洗消毒时间应当使用计时器控制。
第八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的检查管理。
第三章 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
第九条 旅店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卧具消毒
1、洗涤 床单、被褥、枕套等一切能洗涤的纺织品均可采用。方法为在碱性肥皂溶液65℃条件下洗涤10分钟,即可达到清洁,洗涤可在洗衣设备内进行。
2、消毒(三种方法)
⑴煮沸消毒。消毒时将物品放入锅、盆等容器内,水沸腾后再煮15—30分钟即可。
⑵蒸汽消毒 适用于大型公共场所。对于不能浸泡但耐热的物品,可以采用蒸锅、蒸笼或流通蒸气消毒器进行流通蒸汽消毒。消毒时,从水沸腾到冒出蒸汽时开始计时进行20—30分钟即可。
⑶化学法消毒 采用含氯制剂溶液进行浸泡消毒。常用含氯消毒剂有漂白粉、漂粉精等。床上卧具消毒一般用有效氯浓度为300mg/L的消毒液,浸泡物30分钟。消毒后应及时取出用清水漂洗干净。
对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物品的消毒方法首选物理方法,在无条件开展物理消毒方法的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二)餐具、茶具等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餐具、茶具等公共用具不论用何种消毒方法,均应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即严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一般热力消毒食具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而化学消毒法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消毒后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洁净水清洗,以清除残留的药物。消毒后的食具应放置在专门的保洁厨或其它清洁容器中,一次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若有污染应再进行消毒。
1、食具洗涤方法:洗是将食具上的食物残渣除去,刷则是在50℃左右碱水(即水中加一些苏打)或洗涤剂的液体中洗刷,将食具上的污物、油垢去除干净;冲则是用洁净水将食具上的碱或洗涤剂冲洗干净。
2、食具的热力消毒:常用热力消毒方法有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其中煮沸和蒸汽属于湿热消毒法;红外线属于干热消毒法。湿热消毒法常被作为食具消毒的首选方法。
⑴煮沸消毒:适用于碗、碟、筷、勺等公共用具消毒。将洗净的食具放入沸水中,当水再沸腾时持续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⑵蒸气消毒:可采用蒸气消毒柜和消毒车进行消毒。适用于大中型饮食业和集体食堂等食具用量较大的单位。在密闭的条件下,温度达到100℃时,保持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⑶红外线消毒:使用此法消毒时,要将温度控制在120℃,保温15—20分钟即可。灭菌后应将温度降至40℃以下,再打开箱门,以防食具炸裂。
⑶化学消毒法:适用于不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公共用具。任何化学消毒法在消毒后,必须将食具上剩余的消毒剂用清水冲洗干净,凉干后待用。常用的消毒剂为含氯制剂,主要有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氯异氰尿酸钠等。一般有效氯浓度为250mg/L。将洗净的食具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浸泡5分钟,即可达到消毒效果。
(三)拖鞋消毒
拖鞋必须一客一换。在消毒前必须彻底清洗。正反两面都有需要清洗干净。由于拖鞋底有凹槽、需要用木刷刷洗干净后消毒。
消毒可采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
(四)脸池、浴缸、坐垫消毒
可采用洗刷、擦抹的方法进行消毒。首先用洗涤剂分别清洗洗脸池、浴盆(缸)、坐垫的污渍,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抹干、再进行消毒。要用各自的专用工具进行清洗,各自的专用工具不能混用,以免交叉污染。
1、过氧乙酸消毒:用1g/L的过氧乙酸溶液刷洗或擦拭脸池、浴缸、坐垫,进行15分钟以上即可。也可采用喷洒方式,将消毒液均匀喷在物品表面,保持1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再用消毒后的干净抹布擦拭干净。
2、含氯消毒剂: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消毒剂擦拭,方法同过氧乙酸消毒法。
(五)垃圾桶消毒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垃圾桶内外表面。
第十条 美容美发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美发美容公共用具消毒。美发美容用具按材质不同分为:金属制品、棉毛织品、塑料制品及其它类如胡刷等。消毒时可依据其质地不同采用不同消毒方法。
1、煮沸消毒:适合于个体小型美发店。水煮沸后再煮15—30分钟即可。在煮沸时加入2%碳酸钠可防止理发工具生锈。为保证消毒效果,应注意把每件物品分别浸入冷水中,然后加热,记时应以水煮沸腾的瞬时开始,煮沸时水面至少高出物品10cm,中途不得增加新物品。
2、紫外线消毒:小型紫外线灯消毒箱可供各种理发店使用。消毒时必须将消毒用具错开放置在紫外线消毒柜内,剪刀等用具应张开刀口,照射15—30分钟,取出即可。
3、化学消毒:最常用的是浸泡与擦拭。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
⑴乙醇 用75%乙醇棉球擦拭理发和美容用具如剃刀,推剪、挡刀片、塑料梳子等各个面,作用5分钟,或将物品直接浸泡在75%乙醇溶液中,5分钟后取出自然挥干即可。
⑵氯乙定(又名洗必泰) 可用0.02%--0.5%氯乙定水溶液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可用0.1%亚硝酸钠防锈。
⑶强化戊二醛 可以杀死肝炎病毒的消毒剂。消毒时用2%水溶液做5倍稀释,将理发、美容用具浸泡在溶液中作用10分钟,取出用清水冲净即可。
(二)棉织品 包括毛巾、垫巾、围巾、罩单、顾客用衣物等,应一客一换,清洗后消毒。首选物理消毒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或煮沸消毒15—3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化学法消毒,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洗干净备用。
3、竹木制品 包括发卷、梳子等。消毒方法同金属制品。
4、塑料制品 包括卷发器、梳子等。消毒方法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强化戊二醛浸泡,具体方法同金属制品消毒。
5、背刀布(皮带) 可用0.5%--1.0%的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后擦拭,也可采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二)卫生洁具 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液擦拭。
(三)垃圾桶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置于有盖的桶内,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垃圾桶的内外表面。
第十一条 公共浴室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浴盆的消毒 对浴盆消毒的简便方法是用热水充分冲洗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常用含氯消毒剂为:漂白粉、漂白粉精(又称次氯酸钙)、二氯异氰酸钠(又称优氯净)等。用量及作用时间:用含氯浓度为0.1%的消毒剂擦拭,作用30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二)浴巾、浴衣、面巾和垫巾的消毒 浴巾、浴衣等必须一客一用,用后要严格消毒,面巾提倡一次性使用,更衣室、休息室的垫巾要及时更换、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消毒浴衣。常用消毒方法如下。
1、煮沸消毒 一般水沸腾后再煮20—30分钟即可。
2、流通蒸汽消毒 可在流通蒸汽消毒器中进行。作用时间:当水煮沸产生蒸汽后,需作用30—60分钟即可。
3、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 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的用量及作用时间按消毒洗衣粉的使用
说明书进行,然后用清水漂洗干净,干燥存于保洁柜中备用。
(三)拖鞋的消毒 常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方法,简便易行、消毒效果好。常用的消毒剂如下。
1、过氧乙酸 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2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2、漂白粉溶液 用1.0%--2.0%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0分钟。用上述方法消毒拖鞋后,必须用清水清洗干净,以减少消毒液对拖鞋的破坏及对人体皮肤的刺激。
(四)坐洗凳和垫巾的消毒 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方法同浴盆消毒方法。
(五)修脚工具的消毒 常用方法如下:
1、用75%酒精棉球擦拭被消毒物品后,在酒精灯的火焰上通过几次即可消毒。
2、将被消毒物品放入水中煮沸15-30分钟,水中加2%的碳酸钠可防锈。
3、紫外线消毒箱消毒,将被消毒物品置于消毒箱内,照射15—30分钟即可。
(四)0.2%的碱性戊二醛浸泡可擦拭5—10分钟。
第十二条 餐饮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熟食间及配餐间 
1、紫外线消毒 可分为直接照射法和间接照射法二种。
①直接照射法 在室内无人条件下可采用紫外线灯管悬吊式或移动式照射。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日早晚各一次。
②间接照射法 此法为室内有人的情况下可采用。用紫外线循环风消毒器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二)食具消毒 常用热力消毒和化学消毒剂消毒。
1、食具的热力消毒 即湿热消毒法和干热消毒法两种。
⑴煮沸消毒 适用于碗、碟、筷、勺等的消毒。水温须达到100℃,持续10分钟即可消毒。
⑵蒸汽消毒 适用于大、中型餐厅、饭馆等食具用量大的单位,蒸汽消毒柜、消毒车为主要消毒设备。蒸汽消毒温度须保持在90℃,保持10分钟即可消毒。
⑶干热消毒法 对食具的干热消毒一般采用红外线辐射消毒。作用时间:温度控制在120℃,保温15—20分钟即可消毒。应注意,食具应洗干净后再进行消毒,灭菌过程中不得中途打开消毒箱,待温度降至40℃以下,再打开箱门,以防食具破裂。
2、食具的化学消毒法 化学消毒法适用于不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具。常用的高效消毒剂有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
⑴含氯消毒剂 用于食具消毒的有效氯浓度应达到250mg/L,食具全部浸泡于溶液中作用5分钟,即可消毒。消毒后的食具用清水冲洗干净,存于保洁柜中。用于食具消毒的含氯消毒剂有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氯异氰尿酸钠等。
⑵过氧乙酸 用0.2%的过氧乙酸溶液于浸泡或擦拭公共用具,食具全部浸泡于溶液中作用20分钟,即可消毒。
(三)厨房其它用具的消毒
1、砧板的消毒 常用方法有三种。
⑴日光曝晒法 把砧板洗刷干净,放置在日光下曝晒1—2小时。
⑵氯制剂消毒 把洗刷干净的砧板放入含有效氯浓度为250 mg/L的氯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冲洗。
⑶紫外线灯照射 把洗刷干净的砧板放置在紫外线灯下,照射20—30分钟。
砧板菜墩应在每餐供餐结束后进行一次清洁。特别是用于熟肉制品等切割的砧板、菜墩要保证每餐使用前进行一次消毒。
2、抹布的清洁消毒 抹布每次用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与消毒。其消毒方法如下:
⑴煮沸消毒 将抹布的油渍污秽等清净干净,然后放入沸水中煮沸15分钟,取出凉干,存于保洁柜中。
⑵蒸汽消毒 将清洗干净的抹布在90℃以上的蒸汽中加热10分钟,取出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⑶微波消毒 将抹布的油渍、污秽等清洗干净,趁湿放入微波炉的托盘上,用高火加热2—3分钟,取出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四)员工手的清洁
正确的洗手方法是:在水龙头下用水湿润双手后擦上肥皂或皂液,双手反复搓洗,最好用刷子刷指甲,用流水把泡沫冲净,然后用干手器吹干或自然风干。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冼手:
⑴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
⑵加工时间过长、中间应洗手;
⑶处理食品原料后;
⑷上厕所后;
⑸收拾残桌后或布置新餐桌前。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饮具消毒 饮具必须一客一用一换。饮具消毒可采用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化学消毒法进行。具体方法同旅店业茶具、餐具相同。
(二)纺织品消毒 座位套、扶手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首选物理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3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化学法消毒,0.2%--0.5%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含量为250 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三)员工手的消毒 一般情况下,用肥皂或抗菌洗手液和流动水进行洗手。必要时75%酒精或有效氯含量为300 mg/L的消毒液擦拭3分钟。
(四)卫生洁具消毒 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500 mg/L的消毒液擦拭。
(五)垃圾桶消毒 垃圾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每天用有效氯含是为1000 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垃圾桶内外表面。
第十四条 消毒人员自我防护
(一)消毒液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配制,消毒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粘膜直接接触,一但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1、含氯消毒剂在室温下会挥发出氯气,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使用含氯消毒剂应注意个人防护。
2、高浓度的过氧乙酸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配制时应加强个人防护。
3、戊二醛对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接触液体时,应戴乳胶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
(二)近距离(1米处)接触紫外线灯管(30W)可对皮肤、眼睛产生红斑、刺激症状。因此,不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工作,如有必要工作时,必须戴防护镜、穿防护衣。
(三)在进行清洗与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粘膜直接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净。
(四)工作完毕后,脱去防护用品,立即放密封袋内,并进行手的清洗消毒。
(五)使用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后,存于固定的柜内。
第四章 消毒效果监测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公共用具消毒效果监测
(一)消毒剂浓度必须每日定时监测并做好记录,保证消毒效果。消毒剂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
(二)消毒后的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辖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各类公共场所妥善保管监测结果,建立监测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