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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5:51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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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2002-9-3 平政办[2002]95号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书记陈奎元同志关于转变作风抓落实的重要批示和李克强省长对督查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按照省政府督查工作会议的要求,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主体
(一)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府督促检查的主体,对督促检查负有第一位的责任。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工作的建议。
(三)各级政府办公室的督查工作是政府督促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督查部门是政府督促检查的具体承办者,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督促检查。
第二条 甘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和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中央部委、省直厅局领导同志批示交我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束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落实的事项;
(五)省、市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
(七)全国、省、市三级人大、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来函需反馈情况的事项;
(九)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窒备科室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要工作;
2、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3、市长批转各县、区、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中注明由督查室办理的公文;
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中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6、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市政府承办的办理工作;
7、市长群众来信处理事项。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科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市长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涉及有关科室业务范围的批示件;
3、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4、副市长群众来信、批示件;
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中注明由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中要求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领导授权原则。督查部门根据政府和领导授权可直接处理问题。
(三)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严禁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四)注重实效原则。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要快查快办,提高效率;真督实查,敢于碰硬,务求实效,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督办不包办原则。督查人员开展督查活动;既要尽职尽责又不能包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做到大胆督查而不超权行事。
(六)公道正派原则。督查人员要对党、对人民负责,坚持真理,公追正派,不徇私情。
(七)情况反馈原则。凡督查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反馈情况时,要侧重反映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后,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明确一个科室督办(需几个科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科室)。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公文中注明的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对《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重要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对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在20日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6、承办单位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的安排意见,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科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批示和变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中央、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市长批示件,凡市长批转各县区市政府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交督查室办理;凡市长批转市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交有关业务科室办理;凡市长批转副市长,副市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科室办理;市长同时批转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办公室领导同志指示有关科室办理。
2、副市长的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办理。
3、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科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中央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吸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科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市领导。各督办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经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本级政府范围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可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并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室存档备查,不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三)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对国家和省信访局及其下属部门转来的信访件,按照国家和省信访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市信访部门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2、对写给市长的群众来信,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摘要、编号、登记、转交有关单位承办;凡重要信件,由督查室登记摘编附签后分呈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阅示,按照领导批示件办事程序,督查室负责下发督查通知,交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和反馈。
3、承办单位要以对政府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群众采信。凡署名信件,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答复来信人,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对领导批示的重要信件,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5、6、7款要求办理。
4、副市长的群众来信由各对口业务科室受理。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市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科室之间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在《政务督查》或以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或多次反馈领导同志仍不满意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件数、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定期召开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表彰先进,查找差距,推动工作。
(四)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五)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配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促检查网络,在办公自动化、现代化等方面予以必要保证,以利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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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
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二是一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见时,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
分说明,甚至仍在传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
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代理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三、对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书面与实地检查,对申报材料造假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违反《办法》和《细则》的机构和个人,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授权范围内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我会处罚。并于7月31日前将检查及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我会。我会将对各地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对本次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地区,我会将暂缓受
理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资格申请。



1998年7月3日
点论公安管理应以人文为本

李龙


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管理中关怀人文。关怀人文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是现代警务革命的核心内容和价值目标追求。与群众路线和公安工作的宗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关怀人文既应重塑内在的深层次的管理理念,也应改革外在层面上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关键词:公安 管理 关心 人文

公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是要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在我国,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在具体实施中,要想通过公安管理保持这种一致性,必须首先做到时时事事处处对人民负责。而要对人民负责就应该而且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关怀人文的管理理念。这既是公安管理应该关注的也是现代管理科学所重点强调的。由此观点出发、本文出发拟就公安管理为何和如何以人为本谈点粗浅认识。
一、人文关怀应该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
公安管理是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管理主体——公安民警和做为管理对象重要范畴之一的民众都是社会重要的最具灵性的最根本的组成细胞。虽然从表面看来,管理做为一种协调、组织、指挥活动最根本的目的是服务服从于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因而显得其与社会和国家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亲密联系。然而应该而且必须看到,这种特殊管理与个体之间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甚至管理活动终极目的的实现也是通过与个体之间的联系得以发轫发展的。因而公安管理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组织、建构始终都应以个体为核心展开。具体说就是应以个体的人性需求、个体的日常生活,个体的时空发展维度等内容构成的物质和精神两维世界为坐标体系并对之进行引导、疏通、限制、鼓励。由此,可以认为公安管理既是在个体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管理机制,构成了个体生存、发展的时空范围,是个体必需的生存环境和保障条件,同时也是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无法设想在现代社会缺乏公安管理后个体如何生存,发展?所以公安管理与个体之间的普遍联系应该是真实而密切的。公安管理对个体的生存、发展,对个体命运、前途的关心应当是自然的,必然的。这正是公安管理中应该具有而且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视点。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并乃在显现的经验教训看单纯的对个体的行为管理只是浅层的管理,并且往往会因为行为复杂性而致管理失去方向性。它可以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难以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应该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
人文是一个涵义较广且界限较难确定的概念。它既可指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又可指文化修养,知识学向,审美价值等等。90年代尤其是近一、二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关怀人文已经成为具有管理或教育职能部门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和实践课题。对人文的认识目前已不仅仅局限于上列初始的涵义,更多的则是深入探密人的尊严、价值、人格、全性、理念、命运中的价值意蕴等等。研究证明,作为个体如果缺乏人文内涵则难以把握个人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尺度,难以在价值与尊严、生活与生存、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中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抉择。由此看来,关怀人文。乃是所有管理科学所共同面对的课题。公安管理应该是在管理规范许可的范围内使个体的人文内涵得以充分张扬的制度设计、而不应成为扼杀个性,泯灭人性、蔑视尊严、忽视价值、限制自由和理想的樊蓠。在我国当前正在实现由权力社会向市民社会,由权力时代向权利时代,由官本位向民体位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尤其应该注意此点,否则、失去人文关怀的管理就可能成为对抗、束缚、扼杀个体的暴力机制,必将导致管理活动走向异化。因为从根源上讲应该说选择社会管理既是人类个体的群体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也是个体人文内涵发展的合理选择。人类为了生存发展选择管理,并给管理不断注入着新的内涵和动力。管理为人类发展和个性张扬提供保障并推动其走向更新更高的层次。这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了管理活动必须关注人文。
二、管理关怀人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个体的生活更加幸福。
就此意义而言,公安管理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安管理的制度设计,操作运行就应该充分而明确地将对个体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及精神需求的合理满足放在首位。人的需求具有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两大类,按照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著名代表马斯洛的划分前者,包括生理性需求,安全性需求,后者包括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些需求就性质而言无善恶之本来区别,反映在个体身个则会因个体心理结构组合要素的不同而显现出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公安管理不仅应该阻止满足需求的不正当方式方法,阻止需求的消极恶性发展,同时,更应该注意保障良性的积极性的合理需求,为满足需求的正当方式方法提供可能的顺畅的途径。客观地说由于种种因素尤其是观念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处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关系中更多的是对前者倾注了足够的重视,造成了不应有的平衡。为管理而管理,就事论事,一管就死,一管就乱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在有些警员头脑中出现了不知怎么管理才对,才好和对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不甚明晰等现象。公安管理关注个体需求首要应重视人的物质性权利,重点一是通过管理活动充分保障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发展权及其相关的延伸性权利。二是逐步加大对精神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其中要正确处理社会、集体、个人的权利关系,克服以往长期存在的以抽象的集体权利取代具体的个人权利的观念,强调和突出个体的实在性、优先性地位。把对个人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迁徒等)的保障置于核心地位。促使个人在法治前提下充分行使权利并不受干预,充分肯定和保障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生存与发展,价值与尊严,幸福与快乐的权利。把个体不仅做为管理对象,更应该做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有权利的人去对待。
三、关注人文是现代警务的核心内容,符合世界警务改革潮流。
世界范围内的警务革命已进行过三次,从其历程来看,尽管“革命”的内容在各国各个时期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走向是不断扩充警务管理的职能、权限、增加警员的数量,提高警队装备的现代化水平。然而在面临社会变化速度加快,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今时代,人们突然发现、上述措施仍难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而且警队内的腐败有不断升级的迹向。警务革命到底向何处去?在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后,一场全新的世界警务革命又启动了。目前的这场警务革命(或叫做第四次警务革命)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其突出特点是以无增长改善论(指警队数量质量方面)和再造社会凝聚力(指警务与社会、公众关系方面)为理论基础,着重通过提高警员素质以增强警力,提高现代化装备水平与改善警民关系,警员职业修养以改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主动提前式工作模式以治理治安根本,以科学综合指标体系取代单一评价体系来衡量警务工作水平,以多种巡逻守候取代单一快速的机械化巡逻。这种警务改革的核心实际上贯穿了以人为本的警务管理理念,一方面表现为警队要最大限度地挖掘警员的人本资源、提高其人文素质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将社区中的公民切实做为警察的最可信赖和依靠的盟友,也就是更加注重和强调了警务工作的社会属性,明确指出警员是服务者,公众是服务对象。要求警员“如果你没有为顾客服务,最好先找到你的服务对象。”警员要为顾客提供“绝对质量服务”(《二十一世纪世界警务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P219页)。这种带有极强商业性管理理念色彩的工作要求已经成为世界警务改革的潮流。因此,公安管理中关怀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是一种世界潮流,不可逆转,不应忽视。
四、公安管理关怀人文与贯彻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质具有统一性。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致胜法宝,是党一贯倡导的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工作路线。贯彻群众路线就必然要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克服关门主义,神秘主义,官僚主义。这一理念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警队和警员要为人民管人汉安,而不能为治安管人民;要为人民谋利而不能与人民争利,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养活培育了警察,警察自然应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公安管理必须以人文关怀为本,为此:第一,管理的指导思想必须向服务型转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贯穿服务思想。要加强对警队和警员的严格管理与教育,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严格管理,依法管理是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公安管理的绩效根本的取决于队伍素质,管理社会治安必须首先管好队伍,实践已经证明,治安必先治警,治警务必从严。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和警员个体素质。在教育培训中,除了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外,要强化警队、警员的科技素质,人文素质,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走科教强警、人才兴警之路,否则一方面警队人力资源的流失现象(如每年400多名民警牺牲,近6000名民警负伤和近9000名民警违法违纪违规受处分处罚)难以扭转,另一方面警员自身人文素质无法提高,更何谈去关怀群众?第二,下大力气解决好与群众的关系问题。使人文关怀的渠道得以顺畅,避免互不情愿的尴尬局面。为此作为警队和警员要切实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冷、横、硬现象,消除霸气、牛气等霸王遗风,不能把生活工作条件的艰苦,超负荷的工作量和角色痛苦作为“三难”“四冷”的理由。而应该通过进千家门、听百家言、解民众忧等方式凝聚人气增强双方的亲和感,赢得民心。应该说当警民关系不再是油水关系而真正成为鱼水关系时人文关怀才会具备基本的条件。周恩来同志在我国警察概念中冠以“人民”二字,就是为了体现我国警察关怀人民的本质属性。如再溯之长远,从警察的起源看这一职业也无不涵盖着人文关怀的深切意蕴。古人去:“警者敬言提醒,警钟长鸣”,察者:“祭祖察宗,究竟何风”。其中“敬言”就是尊敬群众,给群众言明有关事项。给群众“敬言提醒”在前,使群众“警钟长鸣”随后,体现了民为本,民在先的民本思想和关怀观念,古人尚且如此明确警民之关系,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能理解之,实践之呢?第三大力推行警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改革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警务公开是警务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没有警务公开就没有警务民主。公开的程度有多大,民主的成份就有多高。而且只有公开才能达到公正,也才能将纸上的监督变为现实的监督,防止腐败。而民主,公正恰恰是人文关怀中重要的具有较高层次的内容。所以缺乏公开的暗操做式的警务管理无法消弥与公众的隔阂,它更多关怀的可能是权力。而无法监督的权力除了极易走向专制,腐败之外,也不可真正关怀人文。简化办事程序是现代行政管理高效原则的必然要求。程序繁杂,办事拖拉,甚至在不给好处该办的不办给了好处不该办的乱办式的按油水关系为标志的办案理念指导下的工作,从根本上就是与关怀人文相悖的。必须摒弃。只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民众才会觉得公安机关可亲可爱可信,才会将不满厌恶,憎恨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对现有的警务管理制度要适时立、废、改。应以社会发展需求和个体权利、自由的最大满足为出发点、对户籍制度、交通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等等进行改革,使其一方面解对社会变迁(如加快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资源发挥效能,加快经济发展等)有益,另一方面能保障个人发挥才能,充分行使权利,自由。要千方百计地为民众个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便其在公安机关和警员之中得到一个纳税人应有的尊重,为此,公安管理应该切实实践为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对各级行政首长和名类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的误区。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极易导致利益驱动,导致与民众的对立,警察不能对指标负责,只能以人为本,为人民负责。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正在快速发展,警务管理理念和模式应该而且必须适时做出反应,公安管理的业务范围已往显现出越来越宽泛的趋势,民众对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的依赖性比以往更强甚至会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警察服务于民众的领域也更为广阔,意义也更为重要。先进的公安管理模式和理念应该是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不是被动性反应,警务工作只有关怀人文,以人为本,才会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终取得相得益彰的双赢局面。

作者单位:宁夏警察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
电话:0951—2165315,1307958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