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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18:39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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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政发[2006]58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本市适龄公民义务为国家或集体植树。国家计划造林、“四旁”植树以及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当劳动量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浇水、抚育、管护、栽花、种草、运苗、运水等其他绿化活动。

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当地的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农村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青少年义务植树由所在地团委、教育系统组织管理。各类企业、个体户等也可通过街头绿地认建认养、门前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等方式尽责。

第六条 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按属地管理如实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汇总后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人数将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各单位。

第七条 义务植树实行基地化建设。各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按照义务植树的规划、年度计划,因地制宜划定义务植树基地。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镇生态防护林和增加城镇绿地面积。农村应以乡镇或以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就地就近参加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在城市规划绿地和国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确定。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应当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

第九条 义务植树原则上以履行义务劳动进行植树,义务植树必须保证植树质量,没有成活的,限期补栽。

  第十条 对义务植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绿化委员会或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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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各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测绘市场得到初步治理,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无证测绘、压价竞争、非法转包、地图版权侵权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引导测绘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依据《测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经济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是规范测绘市场的一个重要规章。《办法》规定的测绘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与承发包、测绘合同、测绘产品质量与价格管理等内容,都
是测绘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市场提供了依据和准则。认真落实《办法》是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广泛宣传、抓试点、抓典型来推动各项制度的执行。在抓好测绘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及年检和测绘任
务登记等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测绘单位认真学习《办法》,自觉地依法进行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下半年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重点落实的几个问题
1.加强对测绘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监督管理,试行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测绘项目的立项单位(包括项目委托方)在开工前,要向相应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2.压价竞争是当前测绘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盲目压价竞争的结果,只能使测绘单位的经济运行陷入恶性循环,使测绘产品质量下降,给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潜在性的危害。因此,今后凡是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测绘收费标准,最低取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
百分之八十五。
3.要执行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目前测绘市场的实际情况,暂将招标限额由五十万元降为二十万元,使大部分测绘项目都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测绘生产单位,以强化测绘市场准入和规范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4.要切实加强对测绘合同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测绘主管部门,积极推广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做好测绘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测绘合同的履行。今年重点对1996年度本地区二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合同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测绘合同,要限期改
正;对利用测绘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查处。
5.测绘资格审查是《测绘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未取得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应予纠正。
6.为了规范测绘经纪行为,保障测绘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制定《测绘经纪人管理办法》。在新的规定颁布前,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测绘经纪活动进行管理。
三、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管理测绘市场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对测绘需求的逐年增加,测绘市场已经形成,并向产业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测绘市场的管理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在测绘项目立项、测绘市场准入、测绘价格等方面进行
严格管理,对违法、违章现象要明令禁止,对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沟通情况,定期召开市场管理方面的联席会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测绘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测绘市场。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安排和部署,并将落实情况函报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5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增设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为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以上两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及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工作。



199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