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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3:30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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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某弟兄伤害案研讨之三: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龙君钱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但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加以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大规模的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美好愿望,也是执政党不懈奋斗的目标。

  广西龙胜有一对苗族同胞兄弟,仅因生活生产中琐事不和以致兄长受伤,老弟受刑。作为同村邻里的我,因对这样结果不满遂表低见。(文章被告人称之甲某,受害人唤为乙某!)

①.我所了解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本案当事者母亲早逝,父亲(为盲人)因家庭贫困早年离家出走。其他3姐妹出嫁后,两兄弟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直至各自成家,甲某娶妻(左眼有障,有照片为证)生育一女,案发时就读于龙胜某乡某初级中学,注当时未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虽是初级中学,还需缴纳昂贵的费用。

  谈到此,我们非常感谢桑江论坛那些给予甲某生活上帮助过的会员。还有十分感谢那些曾给予甲某女儿实质性帮助过的西部志愿者们(帮助甲某女儿的信息系从会员“生如秋草”QQ聊得)。

②.我所了解的被告人甲某的平时情况:
  甲某除了与乙某因生活上琐事不和睦外,其它邻里关系一向处理得很好。在村里,农忙或红白喜事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在家里是位好丈夫好父亲,也非常疼爱他的晚辈(外甥等)
我在零九年大年初二探访时,恰好碰上村里组织修建桥梁工程的组织者。笔者亲眼目睹甲某大方的捐款一百元人们币,另一百快钱也承诺有钱后补上,也就是共捐款两百元。当然我也知道甲某没有什么积蓄,却有那么热心于村里的公益事业。这也极大的鼓舞着我写此文。

③.我对本弟兄伤害案之浅见:
  甲某伤害乙某的行为系一时激愤而为,非事先预谋。具有突发性,情境性和意识模糊性。甲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小。这是村民所知,也是其他所有亲戚共知的。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笔者认为,似本案应适用刑事和解。详见资料1,和资料2

④.我对伤情鉴定有些许看法:
  我们之前对该案的研讨中,同仁读者较关心一个问题即本案的鉴定情况。我认为,在我国这种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况下,就本案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在这里我也想说一点,我在08年中旬探访乙某时,受害人上上务农。但是在09年初我再次探访,乙某精神状态佳。

  在我国,由于伤情鉴定的多头进行,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不难发现公安机关有鉴定,检查机关有鉴定,在有关司法鉴定的解释未出来之前法院也有鉴定,一些无主管部门的司法研究所等多头鉴定,造成鉴定相互矛盾。2008年1月22日发生在广西龙胜大酒店门前的一则故意伤害案,该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新鉴定,且与前者矛盾,结论为轻伤。

  法医是否有重大失误或者是否有其他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当然我们更关注的是,一个普通的贫农在“重新”鉴定或者“再次”鉴定方面,谁能折腾得起??

⑤.我对被害人的看法:
  被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往往承受身体精神或者财产方面的多重伤害。其要求伸张正义,讨回公道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实际权利所赋有的一种义务。
就补偿方面来说,是否建立一种国家补偿制度。让那些因贫困而无钱治疗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有效的帮助。这不也正体现了现代“人道主义”精神吗??

⑥.我对证人证言的个人观点:
  这类案件双方证人证言等可变证据多。且证人是同村人或者是双方当事者的朋友。,就如《公诉实战技巧》所言,农村这种证人证言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矛盾点相对较多。

⑦.检查机关
  从刑事和解方面来说,检查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让那些以案谋私,曲解法律,以刑法代替和解抓住加害方软肋而狮子大开口,漫天索价的司法掮客受到严惩。

⑧.法官
  在各大媒体及诸多著名法学者的著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关于该县人民法院的正面描述。如四川大学法学院 喻 中 教授在其《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第212页写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院的审判方式给予了充分的支持,(龙胜法院)甚至代表了基层法院努力的方向”(括号内容为笔者注)。

  笔者认为,引发本案的症结并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矛盾未能得到化解。这无疑是该县人民法院的一大遗憾,也是所有有点良知的同村苗民的一大遗憾。我亦曾反思,是不是办案人员认为我们农民很“野”,还是那种“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重刑思想根深蒂固??

  最后让我听着张惠妹的歌“就要分东西,明天不再有关系”来结束这样的探讨吧。2009年对于藏民来说是“黑色之年”,对于本文的两位苗民来说,分了“家”以后会是怎么样的生活。我们继续关注!

资料:
1.《关于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地址: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id=49946(广西法制网)
2.《龙君钱:谈谈和谐新农村下的刑事和解》
http://www.cnlaw.net/online/showbbs.asp?topage=1&bd=21&id=14395&totable=1 (中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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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国务院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被偿贸易,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它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自然资源和生产的潜力,扩大出口货源,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军工部门,下同)要加强领导,解放思想,千方百计地把这项业务更多更好地开展起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为了搞好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二、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开展这项业务,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搞劳动集约产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动化;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同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进行。进口设备必须从严控制,凡是能引进技术在国内制造的,不要进口设备,能进口单项设备在国内组织配套的,不要成套进口。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发展高级加工产品,逐步改变出口商品结构。在继续搞好加工装配业务的基础上,有些来料加工,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改变为进料加工或使用国产原料,有些装配业务要逐步提高国产零部件、元器件的比重,以至完全立足于国内。
四、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在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门放手去办。有条件的地方,都可承接这方面业务,不受现行口岸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产品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家经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和主管部备案;凡涉及上述问题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国家计委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搞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做到产销见面,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一致对外。接受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厂,有权参加对外谈判,交流技术,必要时派人出国考察,并同外贸公司一起,对外签订合同,在生产和交货方面,直接承担执行合同的责任。工业、外贸、银行等部门要分别研究技术,价格、信贷条件、支付方式和货币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并共同搞好谈判。
六、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整个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外贸部门要把开展这项业务作为自己的任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为联系客户,积极组织来料来件和设备的进口,组织成品的出口交货。要随时介绍国际市场情况,支持生产,指导生产,积极搞好仓储、运输和合同的履行。有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进出口数字,一律计入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各种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除去偿还设备部分),都作为国家出口收汇。各承办单位和企业,要按时向外贸部门和银行提供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统计凭证或报表。外贸部门和银行要在统计
报表中专项进行统计。外贸公司、银行可以从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选择条件适合的企业,作为专厂专车间,承担加工装配业务,开展中小型补偿贸易。这些单位,要实行独立的核算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对这些单位的出口产品部分,只考核合格率、履约率、交货量和创汇额,完成这4项指标,即作为全面完成计划。
八、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要在银行单独开户,单独结汇,以利于考核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有关开户、支付方式、结汇办法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外贸部、银行的规定执行。
九、加工装配收入的工缴费外汇,除了用于支付外商提供设备价款以外,留15%给企业,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留15%给企业的所在地方,由省、市、自治区适当分给地、县一部分(如系部属企业,分给地方和主管部门各一半)。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辅料总值20—50%的减半留成;不足20%的,不予留成。
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的外汇,扣除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后,留15%给企业和地方,各半分配;如系部属企业,除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分给主管部门和地方各一半。补偿期满后,按出口贸易的不同形式计算留成。
十、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的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留成和有特别规定者外,其余部分必须按规定上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挪作它用,或留存国外和港澳。
十一、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税,也不实行加成作价。有关单位应将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副本,事先送给入境地海关。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产品出口时,应填写明细单向海关申报,凭以免税放行。
十二、承担加工装配的企业,其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在3年内,国营企业免征工商税、免缴利润,集体企业免缴工商税和所得税。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偿还设备价款期间,免缴税金和利润。补偿期满后,按规定转为固定资产,按一般企业对待。
十三、工缴费外汇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偿还期内的外汇收入,在结汇时,按优惠的折合率计算,每1美元暂按人民币3元付给企业。同现行外汇牌价的差额部分,由外贸部门贴补。
某些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开展初期,由于条件限制,所得收入不足双抵偿实际费用或成本,而这项业务又有发展前途的,经省、市、自治区或外贸部同意,可以在2年之内,给予必要的补贴。经省、市、自治区同意补贴的,在地方财政中解决;经外贸部同意补贴的,由外贸部解决。但补贴以不超过每1美元折人民币4元为限。
十四、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一定要注意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在同外商洽谈业务时,要精确地核算成本,计算合理的盈利,力争做到既有一定的竞争性,又不至于发生亏损。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费用。要对职工加强思想教育和进行严格的技术训练。
承担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可以采取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或定额加奖励等工资形式。经营管理好,业务发展快,对外信誉高,创汇多,盈利多的,经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批准,工资、奖金和福利可以适当增加,粗制滥造,克扣来料和私分产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五、已经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出国联系业务、学习技术,也可以邀请国外厂商前来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帮助培训人员。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地方企业经省、市、自治区批准,部属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出入境手续。
十六、根据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需要,铁路、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交通部门要开辟新的航线,开办定期班轮,把运输安排好,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运和接卸。外贸部外运公司要把这项业务的运输,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按正常外贸运输渠道,统一接受委托,组织运输。有关订舱、配载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经交〔1979〕0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内运力不足,应当允许客户租用外轮到我港口接卸货物。邮电部门要不断改善通讯设备,加强通讯和邮递工作。
十七、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尽先由地方、部门和企业从更新改造资金、技术措施费、利润留成收入中解决,或者由地方和部门从自筹资金中解决。必要时可以由有关银行发放贷款给予支持。所需少量外汇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用地方外汇、外汇留成或中国银行发放短期外汇贷款解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外汇贷款的审批手续要简化、具体办法由银行拟订。
十八、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需要国内提供一定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和建筑材料,需要保证燃料、动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出口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某些少量零星物资,要挖掘潜力,设法调剂解决。批量较大的物资,可向物资部门申请,纳入分配计划,按正常渠道供应。有些国内供应困难的物资,可以使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进口解决。
十九、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设备和物资,在运输,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必须办理保险时,要在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中加以规定,要明确各方、各段应负的责任。按规定由我方保险的,要及时向各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二十、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由于生产方面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在企业、地方或部门外汇留成中支付;由于非生产方面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由有关责任方面支付。对外商未履行合同的索赔,由外贸部门负责办理。所有各方面的经济责任,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十一、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分析行情,积累资料。外贸、银行等部门和驻外经济机构要经常提供国际商情资料。国内上下左右都要经常互通情报,交流资料,沟通情况。
二十二、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涉及许多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统一安排,综合平衡。全国这项业务,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负责联系推动。各省、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在一起,协同动作,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业务的开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具体贯彻执行。
对国外厂商提供修理劳务活动,收取外汇费用的,比照本办法有关各条办理。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发《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即行废止。各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受的联合国多边援助和政府间双边援助(以下简称国际授助)。


  第三条 国际援助主要是指在技术领域内,由联合国或外国政府为受援国接受援助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援单位)提供示范性项目。包括选派专家顾问指导工作和培训技术人员,以及提供少量先进设备。


  第四条 受援单位接受国际援助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自力更生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


  第五条 受援单位在安排受援项目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将受援项目作为本部门已有计划项目的补充。


  第六条 申请援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中外双方商定的优先合作领域。
  (二)项目建议书必须有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有示范推广作用。


  第七条 接受援助项目的受援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翻译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
  (三)有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本市有关单位申请国际援助,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对外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给本市的受援项目,受援单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对外经贸部。


  第九条 受援项目经对外经贸部原则同意后,项目接受单位应按接受国际援助的程序,及时编制项目文件,按项目申请渠道上报。由对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转联合国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批准、生效的项目文件是执行项目的法律依据。受援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生效后,应按项目文件执行;若情况发生变化,无力按项目文件要求执行时,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向对外经贸部和援助机构对原定项目提出调整或撤销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在本市执行的国际援助项目,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接受国际援助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市接受国际援助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受援项目的实施。
  (三)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援款使用情况。
  (四)安排与受援项目有关的外事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本市受援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受援项目的政府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援项目的业务指导。
  (二)保障项目所需的国内资金等各项投入和项目执行进度。
  (三)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受援单位实施项目。
  (五)组织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受援单位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根据项目的设计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项目主任人选。
  (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援助机构报告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项目成果;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对外经贸委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结束后,及时向上述机构提交项目终结报告。


  第十四条 受援项目所获得的技术、资料,凡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大价值的,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应用和推广。


  第十五条 市对外经贸委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